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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拙筆淡靜

    索要分手費本身就意味著詐騙!也就是說,其最初的交友初衷就不純,只是為了在適當的時候有“理由”狠狠敲對方一筆!

  • 2 # 清爽有形

    女人是個神奇的動物,她一旦對某件事情感興趣或者為了達到某種目的,以自身為武器不惜犧牲自己的一切,列如吳秀波事件,很多人都透過各媒體瞭解了一些事情經過,由愛生恨的劇情每天都在電視劇裡上演,但是吳秀波事件真相只有當事人清楚,拋開道德倫理,從人的感情上來說,一個女人無名無分的陪你度過多年你也能狠心的拋而棄之,找小姐事前還要談價錢呢 ,總之吳這樣做也付出了很大的代價,失去的要不付出的更多。

  • 3 # 探索千年之路

    在法律上好像沒有分手費這一說,離婚有財產分割這一項,非婚,也就是兩個人談戀愛或者兩個人相好,又分手了,兩個人的關係,只是私人關係,沒有得到法律的確認,要分手費,這個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在民間自發的,有人提出分手費的說法,有女人向男人要分手費的,也有男人向女人要分手費的。

    敲詐勒索在法律上卻有這一項,以某種方式找某種理由,或者抓住對方的某種把柄,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向對方索要財產,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吳秀波與女友事件不是個案,在民間有許多類似的事情。一方有財,另一方有美色,兩人相處後又分手,一方向另一方要經濟補償,純屬兩人私人之間的協商,若數額巨大,對方承受不起或不願意給,而另一方使用恐嚇,威脅,強行勒索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 4 # 臥牛堂主

    所謂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長期以來,男女分手都是女方索要分手費,把分手的責任都轉嫁於男方,要求對方給予精神補償或者青春費。這是荒誕的,沒有道理的。那麼男方呢,同樣要求分手費呢?道理都是一樣的,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但是,作為打天下的強勢男方,看在陪伴多年的情分上,禮輕人重,適當給予女方一點經濟支助,未嘗不可。至於多少,沒有可追究和硬性要求的,否則一分不給,也理所當然。如果女方強硬要求,就是敲詐,法律不予支援。因為利用輿論或者恐嚇等手段,逼迫對方,不是對方心願的表達,構成敲詐勒索。

    念及多年情分,吳秀波你隨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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