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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中國現行《繼承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放棄繼承權必須是無條件的。所以,從理論上來講,是完全可以有條件的。當然,前提是條件必須合法。

    但是,在實際的繼承過程中,附條件放棄繼承權的情況很少。

    如果有,多數繼承人的想法是:我同意放棄繼承權,但條件是必須要把自己的份額給到某某人,這種情況下,條件雖然不能說違法,但是不成立。

    分幾個方面說明一下:

    繼承權意味著什麼?

    如果是合法繼承人,即完全符合繼承人的條件,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均有繼承權。但是,繼承權可以理解為“個人可選擇的權利”——這個權利可以不要。但是,不能轉讓。

    我們舉個類別的例子:如果一人一票投票選舉,自己這一票可以不投(即放棄),但是不能把自己的這一票投票權轉讓給別人、讓別人投。

    因此,繼承權是自己被賦予的權利,只取決於自己選擇接受、還是放棄。繼承權不能轉讓、甚至“出售”。

    這裡多提一句:

    如果個人放棄了繼承權,自己放棄那部分,只有兩種處理辦法:

    被其他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配。

    繼承人之間協商,全部達成一致後進行分配,但是不取決於放棄人自己的意見。

    可以附條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中國《民法總則》的第一百五十八條中: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結合這一條,以及上述中所說、繼承法沒有規定不能附條件,可以理解為:在“繼承”這個民事行為中,放棄繼承權也是可以有條件的。

    當然,具體附什麼條件,要看題主自己的想法。

  • 2 # 中公法考

    繼承人可以選擇接受繼承或者是放棄繼承,放棄繼承權是一個單方法律行為,是不需要他人同意的。但是若在放棄繼承權的同時,還附加一些條件或者是要求,比如放棄繼承權變放棄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這是無效的。

    放棄繼承權是需要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 3 # 任律說法

    繼承人當然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

    因為從法理的角度來說,繼承權是一種權利,對於權利我們任何人都是可以要求放棄的,因為權利是對我們受益的,我們放棄了,並不會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是義務,就不能隨隨便便放棄了,因為義務是我們必須要承擔的,如果沒有法定的理由是不能隨意放棄的,因此,繼承權當然可以放棄,只不過一般不會有人這麼做吧?

    就是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有債務沒有還清的這種情況,那麼他去世之後,需要用他的遺產進行償還。這個時候如果遺產被繼承人所繼承了,繼承人是要承擔這個償還義務的。當然,償還的數額是在遺產的數額範圍之內的。

    可是如果有的繼承人不想惹這個麻煩,或者不想管這個事兒,那麼你就不能繼承這個遺產,如果您放棄繼承了,就可以不用管還債務的問題了,所以這種情況下可能有些繼承人會放棄繼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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