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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740050079327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包括:(1)要有當事人、客體與內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設權性。 其中,第一條是一切民事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第二條是民事行為中的表意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表意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第三條設權性是指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屬性。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這一條,就無法區別於表意行為中的準法律行為。因為,它也具備前兩條。比如,催告債務的履行這種準法律行為,如果沒有意思表示就無法進行催告行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沒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只能按法定的內容發生,而不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因此,準法律行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為那樣,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屬性,即設權性。例如,催告債務行為,其效力並不按債權人催告的內容發生,而按時效中斷、行使解除權、追究遲延責任等法定的內容發生。可見,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具備前兩條,還要具備第三條時才能成為能區別於準法律行為在內的其他一切民事行為的獨立行為概念。有的民法學者在講到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時,只提當事人、目的(即標的)與意思表示,這顯然是不夠完整準確的。因為,準法律行為也都具備這些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充分條件。如買賣與租賃法律行為,兩者除了均要具備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前者還要具備標的物所有權及價款相互轉移的條件;後者還要具備標的物使用權及其價款相互轉移的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對已成立的法律行為,為其賦予肯定的保護性效力所必要的條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有效要件是指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應具備的必要條件,包括:(1)主體要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實;(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4)內容要確定和履行可能;(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為使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條件外的充分條件,叫作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有效要件。無代理權、無處分權或處分權不完備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有本人或權利關係人的同意;附條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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