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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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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古麗家的果園
這是個很簡單的問題,中國有未成年保護法,幼女保護法。對14週歲以下女孩,都是幼女,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不管女孩是否自願,只要發生性關係,都屬於強姦。哪怕是以談戀愛形式發生關係,也定為強姦。就是雙方家長同意,舉行了婚禮,也事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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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時之歌河
十四歲以下,法律視為沒有承諾能力,即使是自願的,也要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這是對對方的約束——成年人你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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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空空雲彩
14週歲以下,心智發育不健全。即使女孩願意,也是強姦。這是對未成年人保護。小孩子有可能一個棒棒糖都可以被誘惑發生性關係,能說是你情我願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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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孔乙己亂彈
根據《刑法》和《未成年保護法》無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與未成人發生性關係均按強姦罪論處。
中國《未成人保護法》對未成人法定年齡18周以下!
本案例,是12週歲屬於法定未成人少年女性。任何理由與12週歲少女發生性關係都是違法犯罪行為!
中國製定《未成人保護法》是經過醫學,人類心理,生理發育自然規律科學的做出年齡界定標準!
12週歲正是處在人體生長的發育階段,也是生理發育的重要階段,生理的第二性別成熟過渡期。
這個階段無論男女少年心理,生理,身體都在發生變化,性成熟過程中,這個時期與之發生性關係是對孩子身體健康心理,生理,會產生嚴重的傷害。甚至於嚴重危害影響人的一生。
世界各國對性侵犯少年犯罪都是嚴厲打擊,嚴懲不貸,絕不姑息。
公安機關對與12歲少女發生性關係的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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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東言頻道
與未滿14週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無論女孩是否自願,無論女孩是否懷孕,構成犯罪年齡的男人基本都定強姦罪。
我對這個問題是有一些異議的,問題是,現在的女孩都發育的太早了,都太成熟了,而且受到負面資訊的影響,以及受到網路的影響,實際上因為睡了未滿14週歲的強姦犯已經很多了。
我們是要保護未成年人女孩。但是,女孩因為發育早,有性需求而勾引男人的情況怎麼確定呢?如果一味定上強姦罪,也是不公平的。
這個問題其實,也是面臨的法律年齡問題,比如未滿14週歲殺人放火強姦搶劫也不能定罪的道理一樣,我們希望入刑年齡降低兩歲到12週歲。同樣女孩性關係,也是這個道理,我覺得根據實際情況,女孩的性絕對保護年齡可以從14週歲降低到12週歲。
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白某成與受害人小雯經網路遊戲認識後成為網友,頻繁透過網路聊天工具聊天。7月底白某成到長沙,兩人見面並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8月至11月期間,兩人在白某成的出租房等地先後多次發生性關係。
11月,小雯被父母發現懷孕後,因害怕責罵而隱瞞了真相,編造“在公交車上遭遇誘騙後被強姦”的謊言,隨後由其母親陪同到公安機關報案。報案後,小雯將相關情況告知白某成,白遂從長沙逃至山東青島,直至被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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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者7662738175126
我想知道末成年男孩殺了人判幾年?末成年男孩和自願未成年女孩發生關係後.為什麼只判男孩刑.女孩為什麼不判?難道女孩沒錯嗎.記住一點.女孩是自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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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山之戀山之戀
如果法律是人人平等的話,這個男人肯定要收到法律嚴懲。
大家想想看,一個才12歲的女童,什麼都不懂就讓她懷孕了!
12歲,按理說還是一個在父母撒嬌的年齡,竟然被人搞懷孕了!其中的欺騙強壓恐嚇的情節,誰也不敢肯定沒有的!
這個女童太小了,嚇得不敢反抗和舉報!也在情理之中的!大家想想看,不要說一個毫無反抗能力的女童,就是一個成年女人面對一個歹徒,有時也充滿無奈!更何況是一個女童!
希望警察趕緊把歹徒抓捕歸案,等待法律的嚴懲!
保護兒童人人有責!保護兒童人人有責!
對此案件的進展,我們將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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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七色花666
近日鬧的紛紛揚揚的"公交車尾隨性侵案",案情發生逆轉,竟然是12歲的女孩與19歲的網友白某網戀,多次發生關係造成懷孕。
男孩白某為什麼會因涉嫌強姦罪被刑拘?
因為這個女孩才十二歲,屬於未成年人。《刑法》規定,與未滿14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為,不管是否自願,都按強姦罪論處反思此案,這女孩太膽大了,才多大點小屁孩,與網友見面,還發生性關係。當爹當孃的嚴重失職。
這女孩還慌話連篇,騙爹孃公交車上遭人尾隨性侵,這哪裡像一個十二歲的孩子。
一聲嘆息。
網路是一把雙刃劍,在帶給我們方便快捷的同時,也帶給我們無形的誘惑。
同時,"性教育"也是孩子成長路上不可缺失的一課。
怎樣給我們的孩子們正確的三觀,為人父母者應該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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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羅召均律師
與未成年發生性關係的,均按強姦罪從重論處!
這真的是一出鬧劇!
該文一經發出,惹得人們都氣憤不已:天下竟還有如此的禽獸,竟然能對一個12歲的小孩子做出如此傷天害理之事!
此後,長沙市公安機關開始介入調查此案。
如今,該案已經查清楚:一名19歲的雲南男子與該小女孩透過網路聊天之後,該男子於七月來到了長沙,並與該小女孩迅速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併發生了數次的性關係並導致該女生懷孕。後來小女孩被母親發現懷孕之後,於是編造了上述的謊言,其母親便前往公安局報案,才有了後來的這所有鬧劇。
目前,公安機關已經以強姦罪將該男子刑事拘留。
這個小女孩是自己主動與該男子發生關係的,怎麼後來還會出現這樣的事情呢?該男子怎麼就涉嫌強姦罪了呢?
答案在中國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中已經很明確了: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通常而言,強姦罪一定要是違背了婦女的意志,侵犯了婦女的性自主權,才可以被認定為強姦。而本案中,未滿十四周歲的小女孩她們懂什麼呢?她們這個時候心智未開,對於這個社會中的很多事情都還不能辨別,她們怎麼可能知道什麼是性自主權呢?而且這個時候的她們,太容易被別人欺騙、引誘,如果直接套用法律的話,那她們可能就是自願的,這樣就可能會放縱那些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此外,未滿十四周歲的少女此時生理還未成熟,還處於成長的階段,她們根本承受不了這樣的傷害!所以從保護少女成長的角度,法律也需要嚴格的立法!
最後,老羅想說的是:我們需要對我們發出的每一篇文章的真實性負責,真的不能隨意的就釋出一些未經核實的資訊,這不僅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也會對這個社會中的其他人造成極大的影響,會傳播一些負能量給到他人,這樣真的不好!
近日,長沙一12歲女孩被尾隨強姦一事引發關注。12月17日晚,長沙警方通報了案件偵辦結果,12歲的受害人與網友發展為男女朋友,在與對方多次發生性關係後懷孕,因害怕責罵編造 “在公交車上遭遇誘騙後被強姦”的謊言。目前,犯罪嫌疑人白某成因涉嫌強姦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你怎麼看待這件事?嫌疑人罪行判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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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事情的事情的始末:
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白某成與受害人小雯經網路遊戲認識後成為網友,頻繁透過網路聊天工具聊天。7月底白某成到長沙,兩人見面並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8月至11月期間,兩人在白某成的出租房等地先後多次發生性關係。11月,小雯被父母發現懷孕後,因害怕責罵而隱瞞了真相,編造“在公交車上遭遇誘騙後被強姦”的謊言,隨後由其母親陪同到公安機關報案。報案後,小雯將相關情況告知白某成,白遂從長沙逃至山東青島,直至被抓獲歸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白某成因涉嫌強姦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這起案件的始發原因是因為女孩謊稱自己被強姦之後經過查明才發現原來這起案件當中不存在“公交強姦”案件,只是因為女孩懷孕之後擔心被責罵謊稱的一個理由罷了,所以前一段時間的公交強姦的熱點也就此揭開謎底!
二、該案強姦罪定罪的原因及判罰題目中僅交代案發時女孩已經年滿12週歲,但是對於發生性行為時女孩是否已經足夠12週歲尚未交代,但是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本案定性為強姦罪也是有法可依的。
在關於《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十九條第一款首先明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第二款規定,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第三款規定,從被害人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也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所以根據題目交代男孩與女孩系網友這個條件來看,男方是應當知曉女孩實際年齡的,據此在此種條件下,男方明知女孩12週歲,仍然與女孩發生性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其構成強姦罪,故而本案當中對於該男子以強姦罪刑拘並無不當。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個細節:就是性行為的發生系女方自願的情況下,所以考慮到男方雖然構成強姦罪,但是本質上主觀危害性並不大的情形,該案很有可能從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