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法治”思想主要有:
1.“定分”、“立禁”體現的權利保護思想。他認識到“定分”與“止爭”的關係。他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由名分未定。夫賣兔著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他所說的“名分已定”,顯然是指歸屬已定,即所有權已經明確。他已經認識到人類社會最初沒有國家沒有法律,法律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已經看到法律產生與權利保護的關係,“初步接觸到了國家與法律是適應保護私有制的需要而產生的這一唯物主義的命題。”
2.“緣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論。商鞅以重法著稱,他極力主張以“法”代“禮”,反覆告誡國君“不可須臾忘於法”。他認為,法之重要,是因為它有“定分止爭”和“興功禁暴”的作用。“緣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張,最早由商鞅在秦國實施。商鞅在變法時,改“法”為“律”,並不是簡單的名稱改變,它體現了商鞅對法律的公開性和普遍性的重視。因為“法主要是強調的是內容方面的公平與公正;而律則側重於法律規範在適用上的普遍性和統一性”
3.“刑無等級”、“不赦不宥”的法律適用平等思想。商鞅指出:“法者,國之權衡也。”他將法律看作是稱輕重的權衡,量長短的尺度,判斷是非功過和行使獎罰的公平標準。他反對“刑不上大夫”的舊傳統,否定貴族的特權,主張法律的統一性和平等性。強調在行賞施罰時要做到“不失疏遠,不違親近”,有功必賞,有罪必罰。他在關於法律面前貴賤平等的觀點,表述得很明確。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還有“以刑去刑”的思想。這歷來被認為是他為實行重刑而尋找的根據,因此是虛偽的藉口。但是,“以刑去刑”的思想已反映出商鞅認識到法律被普遍、自覺地遵守的重要性。他從用刑的目的是“無刑”、“去刑”的角度去說明“重刑”的合理性、正當性,這說明他已初步接觸到刑罰公子價值的議題。
商鞅在許多方面預見了主權理論,而主權理論在西方哲學裡是從16世紀起才流行起來的。
商鞅的“法治”思想主要有:
1.“定分”、“立禁”體現的權利保護思想。他認識到“定分”與“止爭”的關係。他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由名分未定。夫賣兔著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他所說的“名分已定”,顯然是指歸屬已定,即所有權已經明確。他已經認識到人類社會最初沒有國家沒有法律,法律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已經看到法律產生與權利保護的關係,“初步接觸到了國家與法律是適應保護私有制的需要而產生的這一唯物主義的命題。”
2.“緣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論。商鞅以重法著稱,他極力主張以“法”代“禮”,反覆告誡國君“不可須臾忘於法”。他認為,法之重要,是因為它有“定分止爭”和“興功禁暴”的作用。“緣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張,最早由商鞅在秦國實施。商鞅在變法時,改“法”為“律”,並不是簡單的名稱改變,它體現了商鞅對法律的公開性和普遍性的重視。因為“法主要是強調的是內容方面的公平與公正;而律則側重於法律規範在適用上的普遍性和統一性”
3.“刑無等級”、“不赦不宥”的法律適用平等思想。商鞅指出:“法者,國之權衡也。”他將法律看作是稱輕重的權衡,量長短的尺度,判斷是非功過和行使獎罰的公平標準。他反對“刑不上大夫”的舊傳統,否定貴族的特權,主張法律的統一性和平等性。強調在行賞施罰時要做到“不失疏遠,不違親近”,有功必賞,有罪必罰。他在關於法律面前貴賤平等的觀點,表述得很明確。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還有“以刑去刑”的思想。這歷來被認為是他為實行重刑而尋找的根據,因此是虛偽的藉口。但是,“以刑去刑”的思想已反映出商鞅認識到法律被普遍、自覺地遵守的重要性。他從用刑的目的是“無刑”、“去刑”的角度去說明“重刑”的合理性、正當性,這說明他已初步接觸到刑罰公子價值的議題。
商鞅在許多方面預見了主權理論,而主權理論在西方哲學裡是從16世紀起才流行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