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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支援吳秀波的處理方式,也有人同情陳昱霖,在事情未得到公正之前你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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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香江麗妃

    1.當時雙方有協議就不是敲詐勒索,民事經濟糾紛2,婚內出軌玩弄好幾個人,國家封殺有略跡的藝人,何況這個鬧的這麼大 3.存在誘捕執法釣魚行為利用手中權力 4.輿論都鄙視老渣子,告他婚內誘騙未婚女人。老渣男現在和解撤訴給錢道歉才能息事寧人,如果女的真坐牢了,他徹底歇菜 五十多的老渣男了,何必晚節不保,蹦噠不了幾天了,得個腦栓塞嘎一下子死了

  • 2 # 馬糖醋

    正好想說說對此事的看法,問題就發過來了。

    此事涉及三人,夫人~吳~小三兒,分別有三個身份:經紀人~演員~生活助理。

    經紀人之於演員,猶如最高許可權的管家,之於生活助理,猶如管理與被管理者;夫人之於丈夫及小三兒,就更不用說了。

    助理偷經紀人的腥,小三兒搶正宮的戲,居然還是助理小三兒吃經紀人正宮的剩飯。。。這種狗血劇結論只有三個字:死定了,如果需要五個字,就是“必須死定了”。

    媒體故意忽略正宮是經紀人的事實(連我都知道,不信媒體不知道),放大小三兒被騙回國的事情,其實,此事完全可以是在老吳幹也得幹不幹也得乾的情況下發生,因為無論經紀人還是老婆,都是惹不起不能惹的角色。

    小三兒家知道無論是經紀人還是正宮,都是自己理虧惹不起的,所以只能在老吳身上下口,奈何,吳夫人既然敢拿親夫當誘餌,就自然有“整頓秩序 清理後宮 斬草除根 以儆效尤”的決心和能力,此舉重點是“清理後宮”本就是正宮的許可權,即便康熙回來,對此也無權干涉,更何況一個演員!

    吳是68年的,夫人是65年,小三兒是93年。。。基本是媽和女兒的對比。

    正宮與小三兒,經紀人與生活助理,媽與女兒,這個對比,結論已經毫無懸念。

    小三兒的家屬也不要哭訴找同情了,洗洗睡吧,根本沒戲。

  • 3 # 眉山妖妖

    要怪就怪自己給錢給的沒有數了,對方18歲就出來混了,可見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一般人肯定不行的,跟你7年沒轉正,你現在想分手,人家肯定不會幹的,不給錢,你讓他一個有手有腳的殘廢上哪裡掙錢去,好容易找到一顆大樹,全家跟著享福,說沒有沒了,人家能甘心嗎?

  • 4 # 紅蕾凱樂

    吳某與陳某兩人七年共同的地下戀情,互相關照、共同生活,在分手之際,陳某藉助吳某的名譽、利益、地位,索取錢財,補償七年的青春、生活、關照、勞務等費用,屬民事協商或雙方違紀違法問題,不屬敲詐勒索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不少高官、名人包養情人、小三,因分手索取錢財不逐願,向相關部門告發或舉報,因此受到黨紀政紀處罰,難道這也是敲詐勒索嗎?

    吳某與陳某屬同一隱私關係人,兩人非法同居屬違紀違法範疇,同樣都要受黨紀政紀追究,兩人討價還價補償或賠償問題,屬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但不屬於敲詐勒索的刑事責任調整範圍。

    只有笫三人在掌握吳某與陳某隱私的狀態下,並藉此作要挾,敲詐雙方或單方財物,且數額較大以上,方可涉嫌敲詐勒索罪。

  • 5 # 站在旁邊看熱鬧

    謝謝邀請。法治社會,依法辦事比依情辦事來得更靠譜。法維護的整個社會關係,情,只是個別特例。男女一起七年,明知男的有婚姻,如果只為情,情散人走。如果情散求財,本身這個情就是假的。吳秀波的處理方法是人至已盡,無可厚非。既教育了某女,也教育了和某女一樣的人。我為吳秀波點贊。敢於面對事實,敢於面對公眾。敢於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本身就是正能量!依法而為!我們都無權站在道德的高地去指責誰誰誰,誰也不是完人,指責別人的人說不定比被指責的更骯髒,更可恥,只是他骯髒可恥的一面還沒有暴露,還不為人所知。遇事依法依規,這才是王道。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在你一窮二白的時候,你有抱怨過生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