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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瞳孔215277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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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沉默77134
那得看是收買來後是割器官賣,還是買來自己養的,如果是賣器官的那跟屠夫沒有區別死刑是最好的辦法,買來養的呢最好判個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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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沐浴春風321
個人拙見: 凡涉及拐賣兒童,不論拐賣一個還是多個,均應論處死刑,才能起威懾作用(對人販子,你可憐個屁啊!多少家庭毀於人販子!失去孩子多痛苦啊!難道不應該死刑嗎?針對這樣的人販子還講人權 仁義?!)。
萬不該出現拐賣一個就輕刑或找回來就輕刑(若找回也最起碼有期徒刑10年,罰款50萬起)。
針對買賣行為,購買兒童的人起步最起碼有期徒刑10年以上,罰款50萬起。
若如此嚴重打擊人販子和購買兒童的人,我想老百姓會買酒放鞭炮慶祝的。
當然以上措施不排除依然有人頂風作案,這肯定不能100%避免,至少威懾作用很明顯了。(不冤枉一個好人,但絕不放過一個壞人)
當下針對人販子和購買行為的具體法律條款我不清楚,以上只是個人拙見,也是不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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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泉水白白流淌
很多人以為死刑了 人販子就會杜絕了 可是市場規律是風險太高 價格也會瘋漲 從而導致更多的人鋌而走險 而且因為是死刑 對待不聽話嗯孩子和救助人員也會異常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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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和諧220947363
應該與人販子同罪,因為有了買家才有人販子,要整治就要斷了它的根,就好象毒品沒斷了生產地就會斷斷續續有人帽險,大家說是不是這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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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龍嘯九天令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雖然買婦女兒童的人也有苦衷,但這決不是傷害別人的理由。
我認為,買孩子用於養的判無期徒形,買孩子用於傷害的一點也不比人販子好,這樣的人應該沒收家產,然後判死刑。其實死刑対於他們來說巳經夠任慈的了。
對於購買婦女的人,應該判刑二十年,必須比強姦犯要重得多!
因為他們不只是強姦,還嚴重侵犯了人身權力,而他們的出發點也是把女人當成洩俗的工具併成為女奴。
從第一個人販子被判死刑開始,到最後一個人販子槍決,我們不知道還要多久,希望這一天並不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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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閒雲湖影日悠悠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收買者也應當受到比人販子更嚴厲的懲治、甚至死刑!
就是因為有這些收買婦女兒童的人存在,為了自己的幸福不惜破壞別人的幸福。才會讓人販子趨之如鶩,不惜鋌而走險走上犯罪的道路,不斷重新整理道德與法律的底線,傷害一個又一個家庭!
因此對於收買婦女、兒童的人,必須判處比人販子更重更嚴厲的處罰,因為他們是引起犯罪的根源!
有多少人同意對其同樣判處死刑,舉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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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夢的追求
不管偷一個或者兩個孩子,人販子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只要抓到立即執行,到時真的實行了全國都知道了,我想不會有哪個人販子或者買家,再去拿自己的命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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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清風1408625
有幾個疑問❓
如果單純的買賣致殘討要掙錢為目的,這樣抓住了判幾年罰點錢了事,應該嘛!
有的夫妻確實沒法生孩子從人販子手裡買來自己好生照顧,這樣的人如果重罰也失人道,原因是人販子把人偷走了,他們買來自己餵養,起碼沒有致殘為掙錢為目的!
法律還是要多放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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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彪哥的書法生活
販賣婦女兒童是重罪,尤其是販賣兒童更是有極大的社會危害,尤其對受害者家庭的傷害巨大,必須從重從快予以打擊,同時受賣者也要同罪,屢教不改的慣犯量刑上要重判甚至死刑。對於涉及傷害兒童的犯罪行為法條上一般很謹慎,因為如果一刀切式的都處以死刑,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一旦行跡敗露感覺自己有可能被抓,就會直接傷害被販賣兒童,所以在司法的各個環節上對此類犯罪要做到“從重從快、精準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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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hunter716
我個人認為,收買婦女兒童的應分為兩種情況對待。1、對於收買兒童、婦女是為了傳宗接代的要根據情況適當給予刑事處罰。2、對於收買兒童、父女進行二次傷害予以乞討、賣淫甚至器官摘除的必須給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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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馬義軍294
只要有乞討的小孩,公安就立馬介入,不給他市場,順藤摸瓜,抓住人犯子,問題是公安不管,管的話那來那麼多的人販子和殘疾的乞討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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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楊柳107028898
拐賣婦女兒童的不管是參與的還是主犯應該一律判死刑,對買的人輕點判二十年並罰金五十萬,對於殘害婦女兒童的應該千刀萬剮!
12月28日,張維平、周容平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死刑。2003年至2005年期間,被告人張維平共參與9起拐賣兒童案,被拐兒童至今下落不明。被拐兒童家長申軍良稱,為人販子終於受到懲罰感到欣慰,但也因孩子下落不明而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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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判死刑是件大快人心的事情,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員如何處理,中國法律已經有相關規定,並且在司法實踐中出臺了相關解釋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