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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1465424935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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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5719380517461
1、兩者從本質上講是沒有區別的,都是進行司法鑑定的機構,只是設立單位從機構設定的角度上有細微差別。
2、一般有背景的的單位下邊成立個編制就叫中心,單獨成立的一般叫所。
3、鑑定中心是指實力和規模較大、覆蓋服務社群較大、鑑定專案在5個(含5個)以上大類的司法鑑定機構才可以稱為“中心”。比如含:法醫臨床、法醫病理、法醫物證、建築工程、文書痕跡、會計等就可以稱為“中心。實力和規模一般,服務覆蓋面小、鑑定專案在1~4個內就只能稱為“所,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基層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群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一)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群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