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津貼領取沒有期限限制的,生育保險報銷涉及到當事人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者《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出院結算單等材料,一般是在提交材料並稽核通過後的次月發放到位。
生育職工個人或家屬憑下列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1)生育職工單位證明;
(2)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或死亡證明);
(3)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及影印件;
(4)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證明;
(5)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結算單;
各地要求的檔案不一樣,具體要和當地部門聯絡。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後的職工個人或家屬憑下列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1)施行計劃生育手術職工單位證明;
(2)職工本人身份證及影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結算單。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生育保險津貼領取沒有期限限制的,生育保險報銷涉及到當事人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者《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出院結算單等材料,一般是在提交材料並稽核通過後的次月發放到位。
生育職工個人或家屬憑下列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1)生育職工單位證明;
(2)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或死亡證明);
(3)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及影印件;
(4)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證明;
(5)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結算單;
各地要求的檔案不一樣,具體要和當地部門聯絡。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後的職工個人或家屬憑下列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1)施行計劃生育手術職工單位證明;
(2)職工本人身份證及影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結算單。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