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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臨時工被公司無理由辭退,有補償嗎?近日,伯恩光學要裁員五千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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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株洲龍5052075049444

    勞務派譴工被辭退有補償。準備好相關證據,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對派譴單位和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補償。國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予以支援。

  • 2 # 與孤獨相伴相伴

    首先要明白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其簽訂的有關內容含有哪些方面。而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具體條例也要搞清楚。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公司委派到用人單位工作,因此勞務派遣工與用人單位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和用人單位沒有直接責任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工被辭退可以要求賠償,但不是用人單位,應由勞務派遣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依據國家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工作滿一年的,應給予賠償一個月工資。但現實中的許多派遣公司是沒有任何保障,用人單位辭退你,勞務派遣公司可以把你再派遣到另一家用人單位或者更垃圾的單位繼續工作,結果是要麼你自己走人,要麼勞務繼續把你派遣。所以即使用人單位無故把你辭退,最終你還是拿不到賠償,這就是漏洞。為什麼現在很多用人單位都喜歡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的原因,因為不用承擔責任。

  • 3 # 時間改變本無時間

    臨時工不想用你了逼你寫遲工單,要麼調到不適合你乾的崗位整你幾天讓你走,包吃讓你每天吃餿飯剩各花樣讓你打回原型。

  • 4 # 職場老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勞動合同用工的一種補充形式,所以說勞務派遣工也是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但有一點是要明確的,勞務派遣工的勞動關係不是與用人單位建立的,而是與勞務派遣機構建立的,所有的勞動合同簽訂與薪酬發放等都是透過勞動派遣機構執行。

    根據您所的補充說明,伯恩光學要裁員,但與勞務派遣工的解除勞動關係沒有直接關聯,因為勞務派遣工的勞動關係在勞務派遣機構,如果用人單位裁員,是由用人單位把勞務派遣工遣回勞務派遣機構,再由勞務派遣機構進行其他崗位安排,如果無法進行安排,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務派遣工解除勞動關係,都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這裡不考慮勞動合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下),也是要給予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

    1、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務派遣機構在合法的情況下,單方面與勞務派遣工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規定,勞務派遣機構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是: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滿半年不足一年的補償一個月,最多補償12個月;

    2、賠償金。如果勞務派遣機構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要給予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是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與勞務派遣機構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出勞動仲裁,仲裁時效為一年(時效的起算時間為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

  • 5 # 東友律師團

    勞務派遣工被辭退當然有補償。

    勞務派遣工在本質上與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來說沒有什麼區別,只不過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不同,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再由勞務派遣公司根據不同公司的需求將勞務派遣工派遣到該公司公司。而普通員工在哪裡工作就和那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勞務派遣員工雖然在用工單位工作,但是不屬於用工單位的員工,只不過是臨時被派遣到用工單位進行工作。

    所以勞務派遣工如果是被用工單位“辭退”,是沒有補償的,因為勞務派遣工只不過是完成派遣工作,回到勞務派遣公司而已,並不是真正的被辭退,還是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還是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工資。

    但是如果是勞務派遣公司開除了勞務派遣工,被無理由辭退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賠償金。

    補償標準: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到1年按1年算,不到6個月按半年算。

  • 6 # 一路向南vlog

    勞務派遣工也就是臨時工兩年一簽合同,或者幾年一簽。和廠裡的正式工是同工不同酬。如果說在你工廠裡你沒有犯什麼錯的話。合同到期公司辭退你。無論什麼原因或者是沒有原因就辭退你。是要一次性補償的。補償金額是你的工作年限乘以你頭一年的平均工資。而且辭職後還可以領失業金。也是根據你工作年限給的不超過24個月。

  • 7 # 值得一看的職場那些事

    派遣員工如果被派遣單位非法辭退的話,派遣人員有權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賠償,這點派遣員工與正式工都是一樣的。派遣員工離職需要支付賠償金,分以下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月均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月均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法律連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8 # 使用者302421948248

    賠償?你是不是腦子被驢踢了,既然用工單位不與你簽定勞動合同,而是透過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籤合同,本身就是為了逃避勞動法所規定的有關法律,不然它為什麼不與勞動者直接確定勞動關係,依法簽定具有法律效果的:勞動合通?現在大多數用工單位,包括國企,事業單位,甚至行政機關,執法單位都有所謂的派遣工,他們都透過勞務派遣公司招聘派遣工,以求最大的利益化。派,遣工,與用工單位在編人員最大的區別是同工不同酬,及各種福利,補償,而且規避勞動法,再來說勞務派遣公司是以什麼為生存的基礎呢?它以收取派遣工與用工單位所支付的薪水的差額為盈利,而且同用工單位一起逃避法律責任,說穿了勞務派遣公司就是一個靠剝削勞動者血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而生有的寄生蟲式的違法機構,現在的許多勞動糾紛都有勞務派遣公司的陰魂,所以要求政府嚴厲取締勞務派遣公司這個靠喝勞動者血汗的違法機構,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淨化勞動環境,還勞動者一個公道,真正實現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同工同酬,維護穩定合諧的社會局面。

  • 9 # 知心玩偶larry

    看具體情況。經常有這樣的案例,用工單位以某些理由,將勞動者退回用人單位(勞務派遣機構) 用人單位以相同理由將勞動者辭退,勞動者不認可辭退理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以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被申請人。經勞動仲裁開庭,認為辭退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認定屬違法解除,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 10 # 劉豔成都律師

    勞務派遣工被辭退,如果派遣工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況,勞務派遣公司以此有依據辭退,公司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沒有法律依據違法解除辭退派遣工,公司應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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