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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務林人

    商品林林木採伐許可證制度改備案制度

    林木採伐是種樹人獲取收益的主要途徑。種樹人造林的主要動機是要賺取淨利潤,獲取收益的主要方式是林木達到成熟期後採伐林木的銷售收入。但現實情況是“種樹容易,採伐難”造成了當前社會資本和林業經營者不願意投資林業的現狀。歸納起來影響種樹人獲得採伐林木收益的主要因素就是林木採伐許可證制度。

    中國實行森林採伐限額管理制度,採伐許可證制度。受森林採伐限額管理的約束和林木採伐許可證制度制約,林木所有者沒有完全經營處置權,導致造林時無人管,採伐時審批難的狀況,尤其是審批程式複雜,流程繁瑣。要想採伐林木首先要獲得稀缺的採伐指標,然後需要從村委會、林業站、鄉(鎮)政府到縣林業局等部門層層簽章辦理採伐許可證手續,種樹人在蓋章手續中都要歷盡艱辛。往往當地的村委會、鄉(鎮)政府等方方面面層層設卡,每一個印章都耗費了種樹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這些時間成本、社會關係成本等都無法計算到林木採伐成本中,即使最後需要的章都蓋好了,種樹人造林的意願也被消耗殆盡。這些是當前林木採伐中最為現實的問題。

    從投資週期來看,林業的投資週期較長,短期回報率是較差的,林業又是一個政策性很強的行業,廣大群眾本身就沒有很強的意願投資林業,如果對自己營造的商品林沒有完全的處置權必然傷害林業經營者種樹的積極性。

    森林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中說明商品林主要發揮經濟效益。國家鼓勵發展商品林,商品林由林業經營主體依法自主經營,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可以採取集約化經營措施,充分發揮林地生產經營潛力,實現商品林經營的最優價值。林木採伐是放活還是管死,是這次法律修改的焦點。有的認為,個人承包林、非公有林應全放開,有利於調動造林積極性。有的認為,林木是具有生態價值的活物,即使個人所有,也不可違背自然規律,一次皆伐。經過反覆研究、廣泛聽取意見,普遍認為採伐限額和採伐許可制度是保護森林資源的宏觀調控手段,目前完全放開林木採伐,存在採伐失控、森林資源破壞的風險。

    這個反覆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得出不放開林木採伐的結論是經不起檢驗和驗證的;這裡要討論的是用一個制度取代商品林林木採伐許可證制度(公益林保留林木採伐許可),其既不會存在採伐失控、森林資源破壞的風險,又能還商品林經營者充分的自主處置林木權—改林木採伐許可證制度為備案制,林業經營者要採伐林木時憑有效的權屬手續直接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免去一切林木採伐許可的蓋章設計等手續,材料齊全的當場出具備案回執,這正是符合國家“放管服”改革的精神。林業主管部門能透過林木採伐備案掌握森林資源採伐資料資訊,便於森林資源的監督檢查;林業經營者採伐林木時大大的減輕了制度成本,造林的積極性必然提高,森林資源才會越採越多、越採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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