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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國發[2002]10號檔案和《退耕還林條例》規定,退耕還林糧食、資金補助標準及期限為: 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糧食(原糧)150公斤;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糧食(原糧)100公斤。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20元。糧食、現金補助年限及還草補助按兩年計算;還經濟林補助按5年計算;還生態林補助暫按8年計算。  種苗和造林費補助標準為:退耕地和宜林荒山地造林一次性補助每畝50元。  退耕還林糧食、資金補助的給付方式為: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退耕土地第一年,該年度補助糧食可分兩次兌付,每次兌付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從退耕還林第二年起,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的退耕還林戶一次兌付該年度補助糧食和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04]34號檔案規定,從2004年起,將退耕戶補助的糧食改為現金補助。中央按每公斤糧食(原糧)1.40元計算,具體補助標準和兌現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2002年、2003年未拿到退耕還林糧、款、造林補助費的農戶,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縣退耕辦、林業局進行諮詢。  國家對退耕還林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地方政府在退耕還林錢糧兌現政策上有具體的實施辦法,各省在實際操作中有所不同。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論語公冶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