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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保民律師認為:如果僅憑影片中顯示的內容來看,騎車男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周律師表示,影片中騎車男子持刀反擊後,寶馬男已經逃竄,但騎車男子仍持刀追砍,雖然影片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這已經超出了防衛過當的範疇。 27日晚,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經初步調查:當晚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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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惡魔在跳舞啊啊啊啊

    我不是非常的懂法律,但是我好像記得有條律法是在自身受到生命威脅時,行進防衛造成他人死亡,好想是正當防衛。不知道某律師為什麼說電動男是防衛過當,當然我也就看到正面的影片,沒看到車子後面的影片,就車正面的影片來看我覺得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不應該是行兇人在已經倒地失去反擊和行動能力的情況下在惡意傷害才是防衛過當嗎?但是正面看到的僅僅只是寶馬男跑向汽車,然後電瓶男進行追逐。寶馬男跑向汽車到底是幹嘛呢?是拿其他兇器還是什麼?這個就不知道了。但是我覺得肯定是正當防衛,如果這個都不是正當防衛了,那麼強姦女子,然後女子用東西砸施暴者,施暴者後退,女子到底算威脅解除了還是沒解除呢?女子是否應該趁施暴者受傷繼續還擊?如果不還擊施暴者是不是會再次衝上來威脅女子生命呢?

  • 2 # 憤怒野虎

    看了敘述中周保民律師的觀點,實則是把崑山寶馬車紋身男致死案,事件過程切割化分析,而不是連續性過程,明顯有斷章取義的斷案分析之態。若是按這樣分析,那麼法律中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等概念,根本就沒有標準判斷。

    影片比較清晰,各個方向影片都有。紋身男在拳打騎車男之後,騎車男一直沒有還手。紋身男還不解恨,回去取出長砍刀,追砍騎車男,騎車男還被砍中幾刀。打鬥中,紋身男用力過猛,刀掉地下。騎車男快步搶刀,追砍紋身男,紋身男不是外跑,而是跑回車。此時,騎車男追上,刀砍紋身男,至使紋身男斃命。

    整個過程,是一個連續過程。而且,紋身男跑回車去,根本沒有解除對騎車男行兇動機(可能取刀、槍等)。騎車男追上砍殺,還屬正當防衛階段。這個過程,不應分段切割分析。倘若紋身男前幾刀沒有斃命,騎車男再砍兩刀,有可能屬防衛過當。這個,有待警方調查。

    按照周保民律師說法,那麼,中國法律只有正當防衛之詞,而沒有正當防衛執法標準和依據。那麼,這個法律,有何作用?而且,周保民律師說法,與南京法官的“不是你撞到,你為什麼要扶她?”之說,有異曲同工之秒。這個律師,實則有律師之證件,而無律師判斷執法的公正知識。對這個律師說法,堅決反對。

  • 3 # 一童靈閣

    [cp]衝動是魔鬼,可惜,很多人忍不住衝動,還是成為了魔鬼。

     

    寶馬和電動車發生剮蹭,本來是屁大點的交通事故,可是,雙方動了手。動手就動手了吧,畢竟誰都不是喬峰,沒有降龍十八掌,能讓人一招斃命,結果呢,一方還掏了刀。這下好了,裝逼不成,反被切了。失手掉刀,被對手撿到,擦擦幾刀,瞬間斃命。

     

    怎麼定性?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正當防衛?

     

    我們先來看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全部規定,換成大白話就是,如果有人正在侵犯你,你可以採取措施制止對方的侵犯行為,對此不用承擔責任;但是,採取的措施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否則屬於防衛過當,仍要承擔部分責任;但是(又來但是),如果對方侵犯你的行為屬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那你就啥也不用想了,放心大膽的回擊吧,即便把對方乾死了,也不用承擔責任。

     

    防衛過當典型的案例就是,有人正在偷你的錢包,你反手就是一刀,把人捅死了,這屬於明顯的防衛過當,要承擔部分責任。因為,人家就是謀財,又沒帶凶器,罪不至死,你何至於直接就把人捅死。

     

    回到本案中,這個身手敏捷、快速撿刀的白衣男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首先,對方從車裡拿了一把刀出來,直撲白衣男子,並砍了好幾下,屬於明顯的正在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白衣男子趁其刀落之際,快速搶刀,並揮刀反擊,屬於典型的正當防衛,至此毫無爭議。

     

    其次,在對方被白衣男子砍倒在地,失去反擊能力後,白衣男子仍緊追不捨,連砍數刀,這後續的行為,算不算正當防衛,估計爭議較大。

     

    理論上講,正當防衛規定的條件很明確,即只能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當對方失去反擊能力,不法侵害行為停止時,白衣男子如果此時法律上身,應立即停止追趕,保持行為上的正當性。可惜,人不是機械的法條,此時荷爾蒙已然爆發,手裡那把刀沒能停住,又補了幾刀。

     

    這後補的幾刀,到底算什麼?這成心是考驗法律狗。

     

    如果將其定性成是防衛過當,甚至是防衛結束後的故意殺人或者過失致人死亡,估計群眾該憤怒了。明明是寶馬車有錯在先,開到了腳踏車道上,幾個紋身男仗著人多,先動的手,還先動的刀,最後這個防衛的人怎麼反而有罪了,是不是你們跟黑澀會有一腿?

     

    如果定性成是正當防衛,這後補的幾刀,又怎麼解釋?

     

    其實,很好解釋。

     

    1、紋身男好幾個幫兇,同時在對白衣男子實施不法侵害,你怎麼能確定所有人的不法侵害都已經停止了呢?別的幫兇可是一刀沒挨,胳膊腿都健全著呢,哪怕是對你擼一個拳頭,吐一個口水,那也是不法侵害,至少有潛在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法侵害並沒有停止。

     

    2、只要不法侵害沒有停止,正在進行,則好解釋了,根據上面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於正在行兇的不法侵害,防衛人可以無限防衛,也即,即便把人乾死了,也不用承擔責任。所以,白衣男子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是為了讓受害人在緊急情況下自救。如果敵動我才能動,敵不動則我也不能動,那不是正當防衛,那是傻帽加弱智。人家都掏刀子了,難道你等著被人家砍?所以,對於這種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的正當防衛,司法應當寬容正當防衛人在防衛時的必要荷爾蒙衝動,畢竟人不是機械的法條,也不是機器,不是摁個開關說停就能停的。

     

    反正不管怎麼說,我是站在了人民群眾這邊。

     

    最後說一句,在天網加網際網路時代,人人都有機會當了一把福爾摩斯。[/cp]

  • 4 # 六小杯

    律師大爺麻煩回答我。紋身男拿刀那一刻,有沒有對法律,對生命的敬畏之心?第二,紋身男拿刀那一刻,有沒有對家庭,妻子,父母,孩子負責?會對家庭帶來什麼樣的影響?第三,我現在沒有在法律中講情面,只是希望白衣哥的一系列動作被判定適用正當防衛的法律條款。第四,我家人中有紋身男這樣的人,死了我絕對不出乎意料。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第五,我覺得您有空可以把你想成電瓶車的角色,如果是你,你不知所措的時候,會怎麼辦?或者,您缺一個這樣的遭遇戰。

  • 5 # 怕人呢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不從法律的角度來評論,單單從心理角度上來說,在一個正常人受到強烈的刺激時此時他是沒有判斷意識的,他只會如同野獸一般對自己採取保護,可以說他那種狀態下是精神病,如果他能很冷靜的思考我只能說他要不是蓄意謀殺要不就是職業殺手。不否認他有防衛過當的情況,但是他那時候是精神異常(參考南京寶馬案間歇精神病發作)相信法律會考慮到給予輕判。

  • 6 # 錦江守望者

    正當防衛是他打你一拳致你倒地,而你一拳自衛時造成他倒地不起就是過當。並且不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而是行為的結果和律師的辯護為準,充分發揮律師的價值,不然誰付錢養訴棍。

  • 7 # dkg

    從心理學和醫學的角度來說,電瓶哥的行為絕對是一個正常普通人的本能反應,當時那種情況如果還能思考是否防衛過當那就是職業軍人或者職業砍人才能做到

  • 8 # 三醉4

    對某件事情的看法,折射出的是每個人在潛意識中所佔的角度。認為故意傷害或防衛過當者,潛意識是站在攻擊者角度,所思考的是如果我攻擊別人,怎麼使自己安全,別人不能怎麼做;認為是正當防衛者,潛意識是站在自衛者的角度,所思考的是如果我受到生命危脅,怎麼讓自己的生命安全有保證。很多時候我們對事件的判斷,恰是我們內心真實的反映。孰好孰壞,觀者自知。內心的Sunny與陰暗,盡皆透露出來。

  • 9 # 指點山水1

    我們可以先忽略周律師的定罪觀念。請周律師首先回答一下,如果當事人是你的話,在當時的情況下如何處置,既要正當防衛,又不能防衛過當?

  • 10 # 荊山一狼2

    謝謝邀請。因為這是一起警方正在偵查的命案,按照規定,警方一般不會公佈案件的相關重要證據,所以,公眾包括非受聘律師都只能是按照從媒體披露的案情進行推斷。從影片看,死者違章駛入非機動車道妨礙嫌疑人正常行駛並因此引起雙方糾紛,進而互毆。死者從車上取出長刀砍傷嫌疑人,後長刀失控掉落被嫌疑人搶拾到手,反砍死者,死者抵抗後奔向自己的車,嫌疑人繼續追砍,直到死者倒地後繼續砍了幾刀。影片到此結束,後續內容是警方釋出警情通報,稱兩人受傷,其中機動車駕駛員傷重不治死亡,非機動車駕駛員無生命危險。結合各方評論,我們逐條剖析各方的觀點。

    一是死者的前期行為算不算故意殺人?我認為不算。故意殺人罪是動機罪。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以剝奪當事人生命為動機而採取的暴力行為。結合嫌疑人的傷情,案件發生的原因,案發環境等綜合判斷,死者沒有剝奪嫌疑人生命的動機。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

    二,死者是否構成故意傷害?故意傷害罪是後果罪,即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輕傷以上的後果,才構成犯罪,沒有傷害後果不構成犯罪。(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行政違法,不是刑事犯罪)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嫌疑人所受傷構成輕傷,不能做出結論。

    三、死者的行為定性與嫌疑人行為定性的關係。這恐怕是爭議的主要節點。認為嫌疑人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都引用刑法的無限防衛權規定。對這條規定,我認為所謂無限防衛權不是一個準確的概括,因為這條規定僅僅只是對後果給出了規定,即對幾類正在實施的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造成加害人死亡的,不負刑事責任。這條規定的前提是防衛必須正當,造成死亡後果才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不是對這幾類暴力犯罪可以無限制的實施防衛。所以,死者行為的具體定性不是正當防衛的條件(只要是針對不法侵害都可以採取正當防衛,不管是什麼樣的不法侵害),所以,討論死者行為的性質沒有實際意義(因為死亡不受法律追究)。

    四、什麼是正當防衛?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三個要素,缺一不可。一是必須針對不法侵害。這一點沒有爭議。二是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危險已經解除,不得繼續採取主動攻擊的方式。三是防衛必須適度,即以保護自身不再受到即時不法侵害為度,不能擴大為報復。

    五、嫌疑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我認為,死者持刀行兇,嫌疑人搶刀反擊屬於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的防衛行為。但在死者已經逃避甚至傷重倒地後繼續持刀砍,就已經喪失了必要性,屬於防衛過當。對於防衛過當,按照所實施的過當行為定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這一點說,周律師說嫌疑人構成故意傷害罪沒錯。但,死者故意尋釁滋事,且持刀行兇,有重大過錯,嫌疑人儘管對自己防衛行為控制不當造成嚴重後果,但畢竟是防衛過度,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庭應當會充分考慮,給予減輕處罰,不會在十年以上處罰。

    六、死者的既往歷史對本案的判決不發生影響,因為法律沒有這種規定。

    七、特別例外情形。因為監控沒有聲音,也無更清晰的細節,假如兩條特別情形存在一個,那麼,正當防衛就完全成立。一是死者逃避中聲稱回車上再次拿取兇器,不管兇器是否真實存在,都足以給嫌疑人造成威脅,導致誤判,誤判責任由死者承擔。二是嫌疑人有證據證明自己看到車內還有兇器存在。兩種情形,能證明一種,嫌疑人就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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