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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蝴蝶夢18467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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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栗子說法
法律不禁止但讓常人難以接受之事:
見死不救法律上並不禁止見死不救這種行為。也就是說當我們普通人遇到別人處於危險境地或遭遇,外來的危險時候,我們可以袖手旁觀,法律上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從道德層面來講,見死不救和我們當今社會所提倡的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的道德風尚和他的品質,是相違背的。見死不救的人的漠視行為,從法律上來講是合法的,但是從道德層面來說,他必然會遭受道德的譴責。就像幾年前的小悅悅事件。幾乎所有從小悅悅身邊經過的路人,他們看到小悅悅躺在地上,沒有人伸出援手。這樣的行為不能說它是違法的,但是這種行為卻引發了我們在道德層面上深刻的思考
2.婚內出軌
婚內出軌就是和第三者同居,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也不是一個犯罪或違法行為。只是在和第三者同居的情況下,當事人就變成了有過錯的一方,在離婚的時候,要給予原配偶一定的補償。除此之外,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是不用承擔其他的責任的。
但是婚內出軌的行為在道德上卻會受到批判。因為我們提倡夫妻雙方之間要相互忠誠,相互扶持。婚內出軌或者說婚外情的行為是對婚姻關係忠誠度的挑戰,是對自己原配偶的一種傷害行為。所以往往婚內出軌的人基本上都會受到道德方面的壓力和譴責。
3.一夜情
一夜情其實是近些年以來興起的一種新生事物和社會現象。很多人覺得現在社會交往的成本太高,於是用一夜情這種短期、快速的方式解決自己的生理需求。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沒有具體的規定的,法律也沒有禁止這種行為的發生。因為這種行為是兩個人你情我願的行為,和賣淫嫖娼的行為性質不一樣。所以在法律上講這個行為,不是違法行為,更不是犯罪行為。
但是一夜情這種行為從道德上面來講,大家會覺得它是一種,對自己的人生和感情不負責任的行為。從普通大眾的道德層面來評判的話,這種行為多少,還是會讓人感覺到不舒服。
以上就是一些在法律上並不禁止,但是從道德層面來講,都會讓人覺得不太舒服,甚至是有些難受的行為。這也正是法律和道德之間的矛盾所在。法律不能夠涵蓋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的所有問題,有一些問題還需要依靠道德來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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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梁六一
◇生活中我們常常看到那些讓我們義憤填膺的事,可是卻沒有法律去禁止。
啃老29歲的徐青自大學畢業起就沒有工作,一直在家裡閒著。家裡人介紹的工作他覺得“沒勁”,自己又不願意主動出門找工作。面對父母的責怪,徐青振振有辭:“你們是我爹媽,你們有權利養我!”
82歲的丁阿婆一樣,從兒子小就樣樣包辦,一路將兒子送到了海歸碩士學歷,但是兒子畢業之後卻拒絕工作,專心在家啃老。面對母親的職責,兒子振振有辭:我走到今天這個地步都是你造成的!
丁阿婆後悔不已,卻也不得不承認,是她害了她兒子。
見死不救2010年12月29日,位於福州六一北路與互動路交叉路口附近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80多歲的老爺爺不慎摔倒在人行橫道上。周邊不少圍觀群眾,但卻沒有一人出手相助。於是老人就孤單地躺在馬路中央,等到交警趕過來時,老人已經停止了呼吸。
2011年10月13日,在佛山南海某五金城發生了一起轟動全國的事件。年僅兩歲的女童王悅在小巷裡玩耍不慎被一面包車兩次碾壓,司機以為是路面有坑並未關注直接開車離開了現場,幾分鐘後倒地的小悅悅又再次遭到了一輛小貨車的碾壓。
而令人憤恨不已的是,在前後七分鐘的時間裡,陸續有十幾個路人經過,但都對此不聞不問甚至視而不見。最後僅有一位拾荒阿姨將她抱了起來,但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7年6月8日,河南駐馬店"女子斑馬線被撞遭二次碾壓"的事件,同樣是倒地、碾壓、冷漠、無視,與6年前的佛山"小悅悅事件"幾乎如出一轍,結局同樣悲慘。在警方感到現場時,女子應經死亡近半小時。
老人反訛3名小學生扶摔倒老太太被訛,一人賠2500?
少女街頭好心扶老人卻被訛,只能委屈報警以證清白!
男子扶摔倒老人被訛,監控證明清白後老人依舊索要賠償!
倚老賣老、為老不尊有人家的閨女要高考了,原本學業緊張,睡眠時間少,剛睡熟就被大媽們的音樂聲吵醒。
為了能讓女兒好好學習和休息,該女士下樓和老人們溝通,希望她們能諒解。沒想到她們說:你以為廣場是你家啊!說完便調高了音量。
回頭還甩了一句:高考重要,健康更重要!女士啞口無言,報警無效,只能繼續忍耐。
但在哈市北春城的王女士,實在是忍不了,便打算賣掉此處的房子。沒想到原本搶手的學區房,因為大家都忍不了廣場舞大媽的折磨,導致此處的房價比其他地方低得多。
西安14路公交車上,一個孕婦小心翼翼的護著大肚子準備下車,下車前示意身邊的老太太,讓她坐自己這裡。
由於車上人有點多,她怕肚子被碰到,就提醒了一下:慢著點,別碰著我。老太太突然破口大罵:讓我站了這麼久都不讓座!看不到我是老人嗎?!狗*的!
女子解釋道:我是孕婦,沒法讓。老太太理直氣壯的回懟:你孕婦咋了?我是老人!你就該讓座!隨後便是各種汙言穢語,問候全家,誰勸就罵誰。孕婦嘆了口氣,下車走了。
希望國家相關部門儘快完善法律法規,對這些不文明,不道德的現象有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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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社部1999年3月9日發出來的規範性檔案規定,確認員工出生日期以人事擋案年齡第一張招工表出生日期為準。而不遵重客觀事實,以公安局戶籍擋案入戶編碼表年齡為準。這個檔案規定有反《身份證法》的有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