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在網上找到的章程和慈善協會會員守則,根據你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即可。瀘溪縣慈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發展我縣慈善事業,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依法登記註冊,成立瀘溪縣慈善協會。第二條 瀘溪縣慈善協會是由國內外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和有關團體自願參加的全縣性民間社會組織。系社會團體法人,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條 慈善事業是一項崇高的事業,應受到全社會的支援與尊重。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關懷下,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在社會上大力倡導慈善意識,廣泛發動和依靠社會力量,開展各種慈善活動,救助社會上處在困境之中的困難群體和個人,促進社會的公平和進步,為民解愁,為社會分憂。第五條 本會接受上級慈善機構和縣民政局業務指導。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一)募集善款。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受海外慈善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為困難群眾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慰籍;(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透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搞好扶貧開發專案,資助困難群眾,開展扶貧救濟工作;(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學、助醫、助困等多種慈善救助活動和重大自然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救助;(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援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六)慈善宣傳交流與專案合作。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開展慈善理論研究,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加強與各省、市、縣(市、區)及國外慈善機構的交往與合作,探索具有瀘溪縣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途徑;(七)經縣民政局批准,興辦與本會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八)其他。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二)熱心慈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三)自願申請入會,履行會員義務。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個人會員須經本協會一名會員介紹,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透過,團體會員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透過;(三)由本會發文確認為會員。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對本會工作及年度的財務收支狀況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理論研討、學術考察及經驗交流等活動;(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二)接受本會監督,積極工作,廉潔奉公,維護本會的團結和聲譽;(三)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關心支援並積極宣傳國家社會福利工作方針、政策,推動慈善事業的發展;(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榮譽會員、特邀會員和名譽會員。(一)熱心慈善事業,對我縣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或為本會做出一定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二)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吸收縣內文化、藝術、宗教、企業界有威望、有影響的知名人士為特邀會員;(三)為便於同國內外(境外)的合作交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吸收國內外(境外)有關人士為名譽會員。第四章 組 織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要時會長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責是:(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第十六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在會長主持下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一)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定本會工作計劃;(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三)選舉和罷免本會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會長,聘請名譽會長;(四)籌集、管理和使用慈善事業資金;(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若干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一)貫徹理事會決議;(二)制定本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三)審議批准會員的入退會事宜;(四)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會長的入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五)審定本會機構、編制及主要制度。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大問題由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並向常務理事會通報,日常工作由會長領導並主持。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本年度工作計劃;(三)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事宜;(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宜。第十九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工作機構,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工作,具體組織協調各項決議的貫徹落實。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各一名,設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各若干名,並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各若干名。第五章 資金管理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一)會員交納的會費;(二)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四)協會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本會資金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使用範圍是:(一)開展社會救助。主要是開展救災、扶孤、助殘、助學、助醫、扶貧、濟困等專案及其活動;(二)興辦、資助各類慈善機構和社會福利公益事業;(三)開展各種慈善活動;(四)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有關會議;(五)協會聘用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辦事機構日常辦公經費;(六)其它合理開支。第二十四條 編制年度慈善專案計劃,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由秘書長按計劃督辦實施。第二十五條 本會資金(物資)管理堅持會長一支筆審批。資金(物資)使用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書長稽核後,報會長審批;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由常務副會長稽核後,報會長審批;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秘書長提請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後會長審批;5萬元以上的,須經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會長審批。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設定財務機構,配備專人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二十七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有關交接手續。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損毀。第三十一條 本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超過我縣事業單位工資平均水平。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三十四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透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慈善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瀘溪縣慈善協會常務理事會。 山西愛心公益社團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山西愛心公益社團由熱愛公益和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志願者共同參與,面向社會弱勢群體,開展系列的幫扶和救助工作;第二條 我們提倡從點點滴滴做起,用我們真誠的心,來呼喚無限的愛,進而幫助更多的特困群體;第三條 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積極參與多種公益活動,有計劃性地募集善款善物,並實施慈善救助行為;以山西愛心公益社團及下屬分部為主體網路(來進行蒐集和釋出資訊),凝聚愛心力量,聯合愛心群眾和各行業公益性組織,共同攜手,將民間慈善公益事業發展的更加活躍。第四條 開展慈善公益活動應當遵循自願、透明、公開、節儉和非盈利性的原則。第五條 服務範圍包括慈孤助學、敬老扶弱、扶殘濟困、心理干預、環境保護、社群服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性活動;第六條 各項慈善公益活動,以廣大愛心群眾和社團成員為基礎,接受社會各界及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社團成員第七條:社團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自願參與本社團組織的公益活動;(二)年滿16週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三)具有責任心和相應服務能力,擁護本組織權益,並嚴格按照山西愛心公益社團章程規定開展工作。第八條:建立社團成員准入制度。社團成員應當向本社團所屬陌陌總群及各分群申請加入,經群管理員批准後加入,共同參與本社團組織的公益活動本組織可以根據活動需要,招募臨時義工,並在理事會備案。第九條:社團成員享有如下權利:(一)自願加入或者退出組織;(二)參加本組織開展的公益活動;(三)對於本組織的活動可自願選擇性參加;(四)請求本組織幫助解決在公益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五)對本組織提出建議、批評與監督;(六)有困難時優先享有本組織提供的相應服務。第十條:社團成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組織的章程;(二)多渠道蒐集有關資訊,蒐集幫助物件的詳實資料,並及時上報;(二)不得向助物件收取報酬或者借錢、借物、謀取其他利益;(三)對幫助物件的隱私予以保密;(四)不得以社團成員或本組織的名義組織或參與違反法律或本社團章程原則的活動。第十一條:社團成員在社團組織的安排下開展公益活動,完成志願者服務工作。未經本社團組織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本組織名義私自開展活動。第十二條:社團組織應當保障社團成員在參與活動期間的合法權益。本組織一定要視社團成員為親人,時時刻刻來保護他(她)們,使其不受侵害,增加他(她)們的安全感、親切感,並提供相應的優惠服務措施。第十三條:志願者在參與活動期間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證件、標誌的使用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統一規定。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十四條:社團的組織機構設定會長:主持社團的日常工作,對政府負責,對社會負責,對義工負責,對社團負責。召集和主持管理層會議,協調社會資源,秉承愛心公益理念發展方向,組織統籌內部管理,推動山西公益愛心事業的發展。顧問:對公益發展方向、愛心活動提出建設性意見,把握公益發展方向,協調社會資源保障公益的健康可持續性發展。秘書處:1、制訂、修改、完善社團章程;2、全權負責社團的各項日常管理事務;3、全面協調、妥善安排社團的各項活動的組織、監督、指導等工作;4、確定社團的發展方向、目標、規劃及階段性計劃5、全面協調並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合作單位等保持良好關係。人力資源:1.制定招募計劃。2.策劃招募活動。3.社員註冊退會管理、檔案管理、各方面專業人才發掘等,負責志願者申請表的收集、彙總工作並及時上報。宣傳策劃部:1、透過各種合理、有效的途徑,如群、網站、論壇、媒體報道、實地走訪等方式,對社團各項活動的方案實施策劃、宣傳、管理等工作;2、負責社團的全面設計、印刷、分發、宣傳和管理等工作;3、負責俱社團各項活動策劃、宣傳檔案資料的建立、完善和管理等工作;積極配合其它部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完成秘書處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外聯部:所有與社團外部單位、機構的聯絡、協調工作以及團體會員的開發招募;,以及活動過程中媒體的接待。財務部:1、負責俱樂部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2、負責各項捐款的發放、統計、公佈、上報工作;3、負責確保俱社團各項活動中財務環節的規範性、公開性;4、積極配合監事會的各項工作,並提供其所需的各種財務資料;5、積極配合其它部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完成秘書處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內部籌集、社會捐贈和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經費的籌集、使用、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並及時利用網路向社會公佈。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在接受和發放捐贈物資過程中,須履行嚴格而正規的財務手續,做到不差分文,收的清楚,去的明白。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如下程式:(一)理事會表決透過;(二)社團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透過;(三)社團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審查同意;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山西愛心公益社團。以下是在網上找到的章程和慈善協會會員守則,根據你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即可。瀘溪縣慈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發展我縣慈善事業,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依法登記註冊,成立瀘溪縣慈善協會。第二條 瀘溪縣慈善協會是由國內外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和有關團體自願參加的全縣性民間社會組織。系社會團體法人,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條 慈善事業是一項崇高的事業,應受到全社會的支援與尊重。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關懷下,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在社會上大力倡導慈善意識,廣泛發動和依靠社會力量,開展各種慈善活動,救助社會上處在困境之中的困難群體和個人,促進社會的公平和進步,為民解愁,為社會分憂。第五條 本會接受上級慈善機構和縣民政局業務指導。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一)募集善款。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受海外慈善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為困難群眾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慰籍;(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透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搞好扶貧開發專案,資助困難群眾,開展扶貧救濟工作;(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學、助醫、助困等多種慈善救助活動和重大自然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救助;(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援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六)慈善宣傳交流與專案合作。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開展慈善理論研究,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加強與各省、市、縣(市、區)及國外慈善機構的交往與合作,探索具有瀘溪縣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途徑;(七)經縣民政局批准,興辦與本會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八)其他。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二)熱心慈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三)自願申請入會,履行會員義務。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個人會員須經本協會一名會員介紹,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透過,團體會員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透過;(三)由本會發文確認為會員。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對本會工作及年度的財務收支狀況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理論研討、學術考察及經驗交流等活動;(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二)接受本會監督,積極工作,廉潔奉公,維護本會的團結和聲譽;(三)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關心支援並積極宣傳國家社會福利工作方針、政策,推動慈善事業的發展;(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榮譽會員、特邀會員和名譽會員。(一)熱心慈善事業,對我縣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或為本會做出一定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二)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吸收縣內文化、藝術、宗教、企業界有威望、有影響的知名人士為特邀會員;(三)為便於同國內外(境外)的合作交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吸收國內外(境外)有關人士為名譽會員。第四章 組 織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要時會長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責是:(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第十六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在會長主持下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一)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定本會工作計劃;(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三)選舉和罷免本會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會長,聘請名譽會長;(四)籌集、管理和使用慈善事業資金;(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若干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一)貫徹理事會決議;(二)制定本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三)審議批准會員的入退會事宜;(四)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會長的入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五)審定本會機構、編制及主要制度。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大問題由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並向常務理事會通報,日常工作由會長領導並主持。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本年度工作計劃;(三)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事宜;(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宜。第十九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工作機構,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工作,具體組織協調各項決議的貫徹落實。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各一名,設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各若干名,並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各若干名。第五章 資金管理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一)會員交納的會費;(二)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四)協會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本會資金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使用範圍是:(一)開展社會救助。主要是開展救災、扶孤、助殘、助學、助醫、扶貧、濟困等專案及其活動;(二)興辦、資助各類慈善機構和社會福利公益事業;(三)開展各種慈善活動;(四)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有關會議;(五)協會聘用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辦事機構日常辦公經費;(六)其它合理開支。第二十四條 編制年度慈善專案計劃,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由秘書長按計劃督辦實施。第二十五條 本會資金(物資)管理堅持會長一支筆審批。資金(物資)使用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書長稽核後,報會長審批;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由常務副會長稽核後,報會長審批;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秘書長提請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後會長審批;5萬元以上的,須經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會長審批。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設定財務機構,配備專人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二十七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有關交接手續。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損毀。第三十一條 本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超過我縣事業單位工資平均水平。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三十四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透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慈善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瀘溪縣慈善協會常務理事會。 山西愛心公益社團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山西愛心公益社團由熱愛公益和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志願者共同參與,面向社會弱勢群體,開展系列的幫扶和救助工作;第二條 我們提倡從點點滴滴做起,用我們真誠的心,來呼喚無限的愛,進而幫助更多的特困群體;第三條 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積極參與多種公益活動,有計劃性地募集善款善物,並實施慈善救助行為;以山西愛心公益社團及下屬分部為主體網路(來進行蒐集和釋出資訊),凝聚愛心力量,聯合愛心群眾和各行業公益性組織,共同攜手,將民間慈善公益事業發展的更加活躍。第四條 開展慈善公益活動應當遵循自願、透明、公開、節儉和非盈利性的原則。第五條 服務範圍包括慈孤助學、敬老扶弱、扶殘濟困、心理干預、環境保護、社群服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性活動;第六條 各項慈善公益活動,以廣大愛心群眾和社團成員為基礎,接受社會各界及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社團成員第七條:社團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自願參與本社團組織的公益活動;(二)年滿16週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三)具有責任心和相應服務能力,擁護本組織權益,並嚴格按照山西愛心公益社團章程規定開展工作。第八條:建立社團成員准入制度。社團成員應當向本社團所屬陌陌總群及各分群申請加入,經群管理員批准後加入,共同參與本社團組織的公益活動本組織可以根據活動需要,招募臨時義工,並在理事會備案。第九條:社團成員享有如下權利:(一)自願加入或者退出組織;(二)參加本組織開展的公益活動;(三)對於本組織的活動可自願選擇性參加;(四)請求本組織幫助解決在公益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五)對本組織提出建議、批評與監督;(六)有困難時優先享有本組織提供的相應服務。第十條:社團成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組織的章程;(二)多渠道蒐集有關資訊,蒐集幫助物件的詳實資料,並及時上報;(二)不得向助物件收取報酬或者借錢、借物、謀取其他利益;(三)對幫助物件的隱私予以保密;(四)不得以社團成員或本組織的名義組織或參與違反法律或本社團章程原則的活動。第十一條:社團成員在社團組織的安排下開展公益活動,完成志願者服務工作。未經本社團組織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本組織名義私自開展活動。第十二條:社團組織應當保障社團成員在參與活動期間的合法權益。本組織一定要視社團成員為親人,時時刻刻來保護他(她)們,使其不受侵害,增加他(她)們的安全感、親切感,並提供相應的優惠服務措施。第十三條:志願者在參與活動期間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證件、標誌的使用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統一規定。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十四條:社團的組織機構設定會長:主持社團的日常工作,對政府負責,對社會負責,對義工負責,對社團負責。召集和主持管理層會議,協調社會資源,秉承愛心公益理念發展方向,組織統籌內部管理,推動山西公益愛心事業的發展。顧問:對公益發展方向、愛心活動提出建設性意見,把握公益發展方向,協調社會資源保障公益的健康可持續性發展。秘書處:1、制訂、修改、完善社團章程;2、全權負責社團的各項日常管理事務;3、全面協調、妥善安排社團的各項活動的組織、監督、指導等工作;4、確定社團的發展方向、目標、規劃及階段性計劃5、全面協調並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合作單位等保持良好關係。人力資源:1.制定招募計劃。2.策劃招募活動。3.社員註冊退會管理、檔案管理、各方面專業人才發掘等,負責志願者申請表的收集、彙總工作並及時上報。宣傳策劃部:1、透過各種合理、有效的途徑,如群、網站、論壇、媒體報道、實地走訪等方式,對社團各項活動的方案實施策劃、宣傳、管理等工作;2、負責社團的全面設計、印刷、分發、宣傳和管理等工作;3、負責俱社團各項活動策劃、宣傳檔案資料的建立、完善和管理等工作;積極配合其它部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完成秘書處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外聯部:所有與社團外部單位、機構的聯絡、協調工作以及團體會員的開發招募;,以及活動過程中媒體的接待。財務部:1、負責俱樂部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2、負責各項捐款的發放、統計、公佈、上報工作;3、負責確保俱社團各項活動中財務環節的規範性、公開性;4、積極配合監事會的各項工作,並提供其所需的各種財務資料;5、積極配合其它部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完成秘書處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內部籌集、社會捐贈和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經費的籌集、使用、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並及時利用網路向社會公佈。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在接受和發放捐贈物資過程中,須履行嚴格而正規的財務手續,做到不差分文,收的清楚,去的明白。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如下程式:(一)理事會表決透過;(二)社團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透過;(三)社團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審查同意;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山西愛心公益社團。
以下是在網上找到的章程和慈善協會會員守則,根據你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即可。瀘溪縣慈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發展我縣慈善事業,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依法登記註冊,成立瀘溪縣慈善協會。第二條 瀘溪縣慈善協會是由國內外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和有關團體自願參加的全縣性民間社會組織。系社會團體法人,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條 慈善事業是一項崇高的事業,應受到全社會的支援與尊重。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關懷下,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在社會上大力倡導慈善意識,廣泛發動和依靠社會力量,開展各種慈善活動,救助社會上處在困境之中的困難群體和個人,促進社會的公平和進步,為民解愁,為社會分憂。第五條 本會接受上級慈善機構和縣民政局業務指導。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一)募集善款。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受海外慈善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為困難群眾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慰籍;(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透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搞好扶貧開發專案,資助困難群眾,開展扶貧救濟工作;(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學、助醫、助困等多種慈善救助活動和重大自然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救助;(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援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六)慈善宣傳交流與專案合作。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開展慈善理論研究,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加強與各省、市、縣(市、區)及國外慈善機構的交往與合作,探索具有瀘溪縣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途徑;(七)經縣民政局批准,興辦與本會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八)其他。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二)熱心慈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三)自願申請入會,履行會員義務。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個人會員須經本協會一名會員介紹,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透過,團體會員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透過;(三)由本會發文確認為會員。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對本會工作及年度的財務收支狀況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理論研討、學術考察及經驗交流等活動;(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二)接受本會監督,積極工作,廉潔奉公,維護本會的團結和聲譽;(三)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關心支援並積極宣傳國家社會福利工作方針、政策,推動慈善事業的發展;(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榮譽會員、特邀會員和名譽會員。(一)熱心慈善事業,對我縣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或為本會做出一定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二)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吸收縣內文化、藝術、宗教、企業界有威望、有影響的知名人士為特邀會員;(三)為便於同國內外(境外)的合作交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吸收國內外(境外)有關人士為名譽會員。第四章 組 織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要時會長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責是:(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第十六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在會長主持下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一)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定本會工作計劃;(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三)選舉和罷免本會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會長,聘請名譽會長;(四)籌集、管理和使用慈善事業資金;(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若干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一)貫徹理事會決議;(二)制定本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三)審議批准會員的入退會事宜;(四)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會長的入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五)審定本會機構、編制及主要制度。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大問題由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並向常務理事會通報,日常工作由會長領導並主持。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本年度工作計劃;(三)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事宜;(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宜。第十九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工作機構,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工作,具體組織協調各項決議的貫徹落實。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各一名,設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各若干名,並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各若干名。第五章 資金管理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一)會員交納的會費;(二)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四)協會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本會資金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使用範圍是:(一)開展社會救助。主要是開展救災、扶孤、助殘、助學、助醫、扶貧、濟困等專案及其活動;(二)興辦、資助各類慈善機構和社會福利公益事業;(三)開展各種慈善活動;(四)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有關會議;(五)協會聘用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辦事機構日常辦公經費;(六)其它合理開支。第二十四條 編制年度慈善專案計劃,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由秘書長按計劃督辦實施。第二十五條 本會資金(物資)管理堅持會長一支筆審批。資金(物資)使用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書長稽核後,報會長審批;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由常務副會長稽核後,報會長審批;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秘書長提請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後會長審批;5萬元以上的,須經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會長審批。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設定財務機構,配備專人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二十七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有關交接手續。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損毀。第三十一條 本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超過我縣事業單位工資平均水平。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三十四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透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慈善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瀘溪縣慈善協會常務理事會。 山西愛心公益社團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山西愛心公益社團由熱愛公益和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志願者共同參與,面向社會弱勢群體,開展系列的幫扶和救助工作;第二條 我們提倡從點點滴滴做起,用我們真誠的心,來呼喚無限的愛,進而幫助更多的特困群體;第三條 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積極參與多種公益活動,有計劃性地募集善款善物,並實施慈善救助行為;以山西愛心公益社團及下屬分部為主體網路(來進行蒐集和釋出資訊),凝聚愛心力量,聯合愛心群眾和各行業公益性組織,共同攜手,將民間慈善公益事業發展的更加活躍。第四條 開展慈善公益活動應當遵循自願、透明、公開、節儉和非盈利性的原則。第五條 服務範圍包括慈孤助學、敬老扶弱、扶殘濟困、心理干預、環境保護、社群服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性活動;第六條 各項慈善公益活動,以廣大愛心群眾和社團成員為基礎,接受社會各界及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社團成員第七條:社團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自願參與本社團組織的公益活動;(二)年滿16週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三)具有責任心和相應服務能力,擁護本組織權益,並嚴格按照山西愛心公益社團章程規定開展工作。第八條:建立社團成員准入制度。社團成員應當向本社團所屬陌陌總群及各分群申請加入,經群管理員批准後加入,共同參與本社團組織的公益活動本組織可以根據活動需要,招募臨時義工,並在理事會備案。第九條:社團成員享有如下權利:(一)自願加入或者退出組織;(二)參加本組織開展的公益活動;(三)對於本組織的活動可自願選擇性參加;(四)請求本組織幫助解決在公益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五)對本組織提出建議、批評與監督;(六)有困難時優先享有本組織提供的相應服務。第十條:社團成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組織的章程;(二)多渠道蒐集有關資訊,蒐集幫助物件的詳實資料,並及時上報;(二)不得向助物件收取報酬或者借錢、借物、謀取其他利益;(三)對幫助物件的隱私予以保密;(四)不得以社團成員或本組織的名義組織或參與違反法律或本社團章程原則的活動。第十一條:社團成員在社團組織的安排下開展公益活動,完成志願者服務工作。未經本社團組織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本組織名義私自開展活動。第十二條:社團組織應當保障社團成員在參與活動期間的合法權益。本組織一定要視社團成員為親人,時時刻刻來保護他(她)們,使其不受侵害,增加他(她)們的安全感、親切感,並提供相應的優惠服務措施。第十三條:志願者在參與活動期間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證件、標誌的使用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統一規定。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十四條:社團的組織機構設定會長:主持社團的日常工作,對政府負責,對社會負責,對義工負責,對社團負責。召集和主持管理層會議,協調社會資源,秉承愛心公益理念發展方向,組織統籌內部管理,推動山西公益愛心事業的發展。顧問:對公益發展方向、愛心活動提出建設性意見,把握公益發展方向,協調社會資源保障公益的健康可持續性發展。秘書處:1、制訂、修改、完善社團章程;2、全權負責社團的各項日常管理事務;3、全面協調、妥善安排社團的各項活動的組織、監督、指導等工作;4、確定社團的發展方向、目標、規劃及階段性計劃5、全面協調並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合作單位等保持良好關係。人力資源:1.制定招募計劃。2.策劃招募活動。3.社員註冊退會管理、檔案管理、各方面專業人才發掘等,負責志願者申請表的收集、彙總工作並及時上報。宣傳策劃部:1、透過各種合理、有效的途徑,如群、網站、論壇、媒體報道、實地走訪等方式,對社團各項活動的方案實施策劃、宣傳、管理等工作;2、負責社團的全面設計、印刷、分發、宣傳和管理等工作;3、負責俱社團各項活動策劃、宣傳檔案資料的建立、完善和管理等工作;積極配合其它部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完成秘書處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外聯部:所有與社團外部單位、機構的聯絡、協調工作以及團體會員的開發招募;,以及活動過程中媒體的接待。財務部:1、負責俱樂部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2、負責各項捐款的發放、統計、公佈、上報工作;3、負責確保俱社團各項活動中財務環節的規範性、公開性;4、積極配合監事會的各項工作,並提供其所需的各種財務資料;5、積極配合其它部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完成秘書處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內部籌集、社會捐贈和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經費的籌集、使用、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並及時利用網路向社會公佈。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在接受和發放捐贈物資過程中,須履行嚴格而正規的財務手續,做到不差分文,收的清楚,去的明白。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如下程式:(一)理事會表決透過;(二)社團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透過;(三)社團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審查同意;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山西愛心公益社團。以下是在網上找到的章程和慈善協會會員守則,根據你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即可。瀘溪縣慈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發展我縣慈善事業,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依法登記註冊,成立瀘溪縣慈善協會。第二條 瀘溪縣慈善協會是由國內外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和有關團體自願參加的全縣性民間社會組織。系社會團體法人,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條 慈善事業是一項崇高的事業,應受到全社會的支援與尊重。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和關懷下,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在社會上大力倡導慈善意識,廣泛發動和依靠社會力量,開展各種慈善活動,救助社會上處在困境之中的困難群體和個人,促進社會的公平和進步,為民解愁,為社會分憂。第五條 本會接受上級慈善機構和縣民政局業務指導。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一)募集善款。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受海外慈善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為困難群眾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慰籍;(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透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搞好扶貧開發專案,資助困難群眾,開展扶貧救濟工作;(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學、助醫、助困等多種慈善救助活動和重大自然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救助;(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援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六)慈善宣傳交流與專案合作。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開展慈善理論研究,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加強與各省、市、縣(市、區)及國外慈善機構的交往與合作,探索具有瀘溪縣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途徑;(七)經縣民政局批准,興辦與本會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八)其他。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二)熱心慈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三)自願申請入會,履行會員義務。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個人會員須經本協會一名會員介紹,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透過,團體會員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透過;(三)由本會發文確認為會員。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對本會工作及年度的財務收支狀況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理論研討、學術考察及經驗交流等活動;(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二)接受本會監督,積極工作,廉潔奉公,維護本會的團結和聲譽;(三)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關心支援並積極宣傳國家社會福利工作方針、政策,推動慈善事業的發展;(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榮譽會員、特邀會員和名譽會員。(一)熱心慈善事業,對我縣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或為本會做出一定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二)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吸收縣內文化、藝術、宗教、企業界有威望、有影響的知名人士為特邀會員;(三)為便於同國內外(境外)的合作交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吸收國內外(境外)有關人士為名譽會員。第四章 組 織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要時會長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責是:(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第十六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在會長主持下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一)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定本會工作計劃;(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三)選舉和罷免本會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會長,聘請名譽會長;(四)籌集、管理和使用慈善事業資金;(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若干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一)貫徹理事會決議;(二)制定本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三)審議批准會員的入退會事宜;(四)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會長的入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五)審定本會機構、編制及主要制度。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大問題由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並向常務理事會通報,日常工作由會長領導並主持。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本年度工作計劃;(三)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事宜;(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宜。第十九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工作機構,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工作,具體組織協調各項決議的貫徹落實。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各一名,設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各若干名,並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各若干名。第五章 資金管理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一)會員交納的會費;(二)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四)協會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本會資金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使用範圍是:(一)開展社會救助。主要是開展救災、扶孤、助殘、助學、助醫、扶貧、濟困等專案及其活動;(二)興辦、資助各類慈善機構和社會福利公益事業;(三)開展各種慈善活動;(四)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有關會議;(五)協會聘用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辦事機構日常辦公經費;(六)其它合理開支。第二十四條 編制年度慈善專案計劃,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由秘書長按計劃督辦實施。第二十五條 本會資金(物資)管理堅持會長一支筆審批。資金(物資)使用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書長稽核後,報會長審批;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由常務副會長稽核後,報會長審批;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秘書長提請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後會長審批;5萬元以上的,須經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會長審批。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設定財務機構,配備專人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二十七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有關交接手續。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損毀。第三十一條 本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超過我縣事業單位工資平均水平。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三十四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透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慈善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瀘溪縣慈善協會常務理事會。 山西愛心公益社團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山西愛心公益社團由熱愛公益和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志願者共同參與,面向社會弱勢群體,開展系列的幫扶和救助工作;第二條 我們提倡從點點滴滴做起,用我們真誠的心,來呼喚無限的愛,進而幫助更多的特困群體;第三條 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積極參與多種公益活動,有計劃性地募集善款善物,並實施慈善救助行為;以山西愛心公益社團及下屬分部為主體網路(來進行蒐集和釋出資訊),凝聚愛心力量,聯合愛心群眾和各行業公益性組織,共同攜手,將民間慈善公益事業發展的更加活躍。第四條 開展慈善公益活動應當遵循自願、透明、公開、節儉和非盈利性的原則。第五條 服務範圍包括慈孤助學、敬老扶弱、扶殘濟困、心理干預、環境保護、社群服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性活動;第六條 各項慈善公益活動,以廣大愛心群眾和社團成員為基礎,接受社會各界及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社團成員第七條:社團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自願參與本社團組織的公益活動;(二)年滿16週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三)具有責任心和相應服務能力,擁護本組織權益,並嚴格按照山西愛心公益社團章程規定開展工作。第八條:建立社團成員准入制度。社團成員應當向本社團所屬陌陌總群及各分群申請加入,經群管理員批准後加入,共同參與本社團組織的公益活動本組織可以根據活動需要,招募臨時義工,並在理事會備案。第九條:社團成員享有如下權利:(一)自願加入或者退出組織;(二)參加本組織開展的公益活動;(三)對於本組織的活動可自願選擇性參加;(四)請求本組織幫助解決在公益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五)對本組織提出建議、批評與監督;(六)有困難時優先享有本組織提供的相應服務。第十條:社團成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組織的章程;(二)多渠道蒐集有關資訊,蒐集幫助物件的詳實資料,並及時上報;(二)不得向助物件收取報酬或者借錢、借物、謀取其他利益;(三)對幫助物件的隱私予以保密;(四)不得以社團成員或本組織的名義組織或參與違反法律或本社團章程原則的活動。第十一條:社團成員在社團組織的安排下開展公益活動,完成志願者服務工作。未經本社團組織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本組織名義私自開展活動。第十二條:社團組織應當保障社團成員在參與活動期間的合法權益。本組織一定要視社團成員為親人,時時刻刻來保護他(她)們,使其不受侵害,增加他(她)們的安全感、親切感,並提供相應的優惠服務措施。第十三條:志願者在參與活動期間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證件、標誌的使用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統一規定。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十四條:社團的組織機構設定會長:主持社團的日常工作,對政府負責,對社會負責,對義工負責,對社團負責。召集和主持管理層會議,協調社會資源,秉承愛心公益理念發展方向,組織統籌內部管理,推動山西公益愛心事業的發展。顧問:對公益發展方向、愛心活動提出建設性意見,把握公益發展方向,協調社會資源保障公益的健康可持續性發展。秘書處:1、制訂、修改、完善社團章程;2、全權負責社團的各項日常管理事務;3、全面協調、妥善安排社團的各項活動的組織、監督、指導等工作;4、確定社團的發展方向、目標、規劃及階段性計劃5、全面協調並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合作單位等保持良好關係。人力資源:1.制定招募計劃。2.策劃招募活動。3.社員註冊退會管理、檔案管理、各方面專業人才發掘等,負責志願者申請表的收集、彙總工作並及時上報。宣傳策劃部:1、透過各種合理、有效的途徑,如群、網站、論壇、媒體報道、實地走訪等方式,對社團各項活動的方案實施策劃、宣傳、管理等工作;2、負責社團的全面設計、印刷、分發、宣傳和管理等工作;3、負責俱社團各項活動策劃、宣傳檔案資料的建立、完善和管理等工作;積極配合其它部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完成秘書處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外聯部:所有與社團外部單位、機構的聯絡、協調工作以及團體會員的開發招募;,以及活動過程中媒體的接待。財務部:1、負責俱樂部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2、負責各項捐款的發放、統計、公佈、上報工作;3、負責確保俱社團各項活動中財務環節的規範性、公開性;4、積極配合監事會的各項工作,並提供其所需的各種財務資料;5、積極配合其它部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完成秘書處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內部籌集、社會捐贈和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經費的籌集、使用、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並及時利用網路向社會公佈。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在接受和發放捐贈物資過程中,須履行嚴格而正規的財務手續,做到不差分文,收的清楚,去的明白。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如下程式:(一)理事會表決透過;(二)社團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透過;(三)社團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審查同意;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山西愛心公益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