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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委會: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的長效管理,確保河道(塘)清潔暢通,充分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江蘇省農村河道管理實施辦法》、《廣陵區內部河道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鎮行政區域內鎮村級河道管理和村莊河塘(以下簡稱農村河道)的管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河道是農村生產生活的基礎性設施,承擔防洪排澇、農業灌溉、飲用水源和生活環境美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

    第四條 鎮水利站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管護的責任主體,負責農村河道管護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鎮河長辦具體負責本鎮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督查工作,落實河長交辦的各項河道管護工作,加大對河道督查考核力度。

    第六條 農村河道管護標準:

    (一)河面清潔,無有害水生植物(水花生、浮萍),無漂浮物、漁網魚籪、枯死樹木,無汙水超標集中排放。

    (二)河坡整潔,無垃圾,無違章搭建、取土,無扒坡種植。

    (三)河道暢通,無行水障礙物,無阻水高杆植物,無擋水圩堰、埂壩。

    第七條 河道管理應注重發揮河道的生態效應,做到“三個結合”,即與水環境保護結合,與水土保持結合,與堤坡綠化美化結合。

    第八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的義務,禁止向河道內的河坡上傾倒生活、建築垃圾;禁止向河道內排放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和各類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河道內擅自佈網設籪、打壩養殖;禁止在河坡上堆放物料、扒翻種植、取土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九條 在農村河道管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打井、挖土、埋墳、放牧和損壞植被。

    (二)傾倒垃圾、家禽糞便、農藥、傾拋秸稈、排放油汙、酸鹼液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圈圩、築壩、扒翻種植,以及設定行洪、排澇、引水的障礙物等。

    (三)擅自取土、採砂、蓋房、堆放物料、興建其它建築物和構築物。

    (四)從事其他影響農村河道清潔暢通的活動。

    第十條 為確保河道清潔暢通,根據河道管理工作量,按照市場運作的方式聘用河道管理員。

    第十一條 河道管理員的職責:

    (一)負責管轄範圍內河道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及時打撈和清除河道內的漂浮物和水生植物,保持水面清潔。

    (二)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行為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予以制止,並責令當事人及時清除或恢復原狀。

    (三)接受區、鎮水利部門及河長辦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鎮村委會彙報管理情況,並提出建議。

    (四)加強安全防護施工作業,同一工作面必須三人以上,河道除草施農藥時注意安全。

    第十二條 村委會及村級河長辦職責

    (一)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方法,向村民宣傳河道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負責管轄範圍內河道(塘)長效管護,監督管理員做好日常管護工作,保持河面清潔、河坡整潔、河道暢通。對本村範圍內的河道河塘管理做到全覆蓋。

    (三)堅決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當事人及時清除或恢復原狀,造成損害的要賠償。

    (四)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督查,定期每年不少於12次對本村河道河塘進行檢查,河長必須每月一次對管轄區域內河道(塘)進行督查並完成交辦三聯單,對管護人員進行考核,並建立臺帳,考評結果作為年終管護報酬的依據。

    (五)教育管護人員做好安全作業,穿戴管護馬甲,下水作業需穿救生衣,同一作業面不少於三人。同時每個管護人員必須購買意外傷害險。

    第十三條 河道管理經費按下列原則籌集:

    (一)鎮級河道由省市區實行定額補助,鎮政府配套。具體河道管護經費由市場運作方式決定;河道管理經費必須專款專用,所有收支憑證必須影印上交水利站。

    (二)村組河道管理經費由上級補助鎮政府和各村負責籌措解決,河道管護經費必須足額專款專用,所有收支憑證必須影印交水利站留存。

    第十四條 為保證水質,改善環境,恢復提高河道引排能力,做到水系暢通,引得進、排得出,依據河道疏浚規劃等相關要求,要依據實際情況對河道實行清淤工程,且實施輪番疏浚。

    第十五條 河道疏浚按下列程式實施:

    (一)河道疏浚工作一般在冬春季節組織實施(當年12月至次年5月)

    (二)河道疏浚工程申報程式為:由水利站根據本區域河道淤積實際,擬製河道疏浚專案實施方案,並上報區水利局,並根據逐年實施計劃,報省、市水利部門,待省、市批覆後組織實施。

    (三)河道疏浚工程實施時,需按省、市河道驗收考核標準嚴格執行。

    (四)河道疏浚工程結束後,鎮驗收小組在組織自驗合格的基礎上,向區水利局提出驗收考核申請,待區水利局會同農工辦、財政局等部門組織驗收考核合格後,向省、市提出驗收考核申請,並接受省、市考核。

    (五)經省、市驗收考核合格後,依據相關規定和標準,領取以獎代補河道疏浚資金。

    第十六條 河道疏浚經費按下列原則籌集:

    (一)鎮級河道由省、市、區、鎮四級負擔,實行定額補助,不足部分由鎮政府予以配套。

    (二)村級河道由市、區、鎮三級負擔,實行定額補助,不足部分由鎮政府和各村予以配套。

    第十七條 河道管理實行河長制及合同制,與河道管理專業隊簽訂管護協議和承包合同,明確管理範圍和職責,保證河道管理落到實處。

    第十八條 河道管理工作實行每月定期檢查與考核每年不少於八至十二次(具體檢查與考核細則另行制定),平常由鎮政府授權水利站、財政所對管理工作進行每月考核,並對考核結果發簡要進行通報。鎮政府憑考核年終撥付補助經費;對管理不善的追究責任,問題嚴重的在全鎮範圍內通報批評,並扣發或減發補助經費。

    第十九條 充分利用會議、宣傳欄、宣傳戧牌等多種形式,宣傳有關河道管理的規定,宣傳加強河道管理、保護農村水環境的重要意義,增強村民的管河護水意識,使維護農村河道清潔暢通成為廣大農民群眾的自覺行為。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水利站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水利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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