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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95700144028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修訂後的《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規程》已經第12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透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9年10月10日印發的《民政部關於印發<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規程>的通知》(民發〔2009〕141號)同時廢止。

    民政部

    2014年7月31日

    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規程

      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簡稱“冬春救助”)重點是解決受災人員因當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糧、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冬寒救助時段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春荒救助時段為每年的3-5月(一季作物區為每年的3-7月)。為規範冬春救助工作,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一、救助需求的調查、核定、評估和上報

      冬春救助工作實施前,受災地區各級民政部門應組織力量深入基層調查當年災害損失情況,受災困難人員的家庭基本情況、自救能力及口糧、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需求,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規定做好需救助人員的統計與核查,做到物件準確,不重複統計。要認真開展冬春救助需求評估,內容包括:冬春因災生活困難需口糧、衣被、取暖等救助人員數量,需救助人員的構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時段,需救助資金、物資數量,本級安排救災資金和物資數量,需上級幫助解決資金和物資數量。

      (一)縣級民政部門。9月下旬開始調查、核實、彙總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困難人員需救助情況,區分人員因災造成住房倒塌損壞、農作物減產絕收、致傷致殘等基本情況,按照受災人員困難型別、救助需求種類和數量、需救助時段進行分類排隊,突出救助重點,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臺賬》(見《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附表3)和《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見《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民統表5),10月15日前報地(市)級民政部門。

      (二)地(市)級民政部門。接到縣級民政部門的報表後,可採取抽樣調查和典型調查的辦法對需救助情況進行核查,彙總本級需救助資料,10月20日前報省級民政部門。

      (三)省級民政部門。接到地(市)級民政部門的報表後,可採取抽樣調查和典型調查的辦法對需救助情況進行核查,彙總本級需救助資料,同時與有關部門進行會商和評估,形成本省份冬春需救助情況評估報告一併於10月25日前報民政部。

      (四)民政部。接到省級民政部門的報表後,對各地需救助情況進行核查,必要時派出工作組開展實地調研,彙總全國需救助資料,組織會商和評估,形成全國冬春需救助情況評估報告。

      二、救災資金申請和安排

      (一)資金申請。地方完成冬春救助任務確有困難的,由本級民政、財政部門聯合向上一級民政、財政部門,或者建議本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申請資金補助。省級資金申請報告應於10月25日前報國務院或民政部、財政部,資金申請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本行政區域內農業人口,當年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當年地方各級救災資金投入情況,受災人員需救助、已救助情況,存在的資金缺口,並進行評估分析。在評估結束後發生新災,造成冬春救助需求增加的,應將新增需求寫入申請報告。

      (二)地方各級救災資金安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冬春救災資金納入年初財政預算。中央冬春救災資金下撥到位之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當年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受災人員實際困難等情況,提前安排本級財政資金或落實好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幫助解決受災人員冬春期間生活困難。

      (三)中央冬春救災資金安排。

      1.民政部。接到省級民政、財政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冬春救災資金申請報告後,根據全國冬春需救助情況評估報告中對冬春期間臨時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的核定結論,按照中央救災補助標準,結合救災資金按比例分擔機制,考核地方各級財政冬春救災資金安排情況,測算提出全國冬春救助資金總體方案和分配方案商財政部辦理。方案確定後,中央冬春救災資金分兩批下撥:冬寒救災資金應在12月中旬前下撥,春荒救災資金應在次年2月中旬前下撥。

      2.省級、地(市)級民政部門。接到上級撥款檔案後,結合本級財政投入,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後聯合下文撥付,同時報上一級民政和財政部門備案。在分配冬春救災款物時,要按照分類救助、重點救助原則,加大對重災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資金支援力度,同時要統籌兼顧新災造成損失情況。冬寒救災資金應在1月中旬前撥至縣級,春荒救災資金應在3月中旬前撥至縣級。

      三、救災資金的發放與管理

      各地民政部門應制定受災人員冬春救助補助指導標準或實施標準,確定救助物件和救災款物,優先做好倒房重建戶和受災的低保戶、五保戶、殘疾人家庭等受災人員的救助。

      (一)制定救助標準。各地民政部門可將需救助人員按因災造成住房倒塌損壞、農作物減產絕收、致傷致殘等情況實行分類救助。省級民政部門應根據人員分類情況制定冬春救助指導標準,受災地區縣級民政部門按照“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根據本省冬春救助指導標準,結合上級下撥和本級籌集的救災款物總量、受災人員困難程度、需救助總人數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數等因素,制定本地受災人員冬春救助實施標準。

      (二)確定救助物件。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村(居)民小組提名,經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村(社群)範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三)填報工作臺賬。縣級民政部門將實施救助情況填寫《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臺賬》,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四)發放救災資金。冬春救助原則上實行現金救助。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接到上級下撥冬春救災資金檔案後,結合本級財政安排冬春救災資金數額和各鄉鎮(街道)受災情況、受災人員需救助情況,及時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指導鄉鎮(街道)認真做好救災資金髮放情況公示,15個工作日內將冬春救災資金落實到救助物件手中。實行分段救助、分批發放的,也要一次性將資金指標分解到戶、告知到戶。冬春救災資金應採用社會化方式發放,有條件的地方可透過涉農資金“一卡(折)通”發放。確需採取實物救助的,要嚴格按照招標投標和採購管理有關規定組織採購,確保採購物資的質量安全。

      (五)加強款物管理。冬春救災資金用於幫助受災人員解決冬寒春荒期間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要按照“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無償使用”的原則,切實管好用好冬春救災資金,不得優親厚友,不得平均發放,嚴禁以慰問金形式發放,嚴禁將救災資金用於行政管理、工作經費支出或平衡預算。

      四、救助情況調查、核定、評估和上報

      (一)冬寒救助情況。2月下旬開始,縣級民政部門著手調查、核實、彙總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困難人員冬寒已救助情況,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已救助情況統計表》(見《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民統表6),於3月1日前報地(市)級民政部門。地(市)級民政部門接到縣級民政部門的報表後,及時調查、核實、彙總資料(含分縣資料),於3月5日前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接到地(市)級民政部門的報表後,及時調查、核實、彙總資料(含分縣資料),於3月10日前報民政部。

      (二)春荒救助情況。5月下旬開始(一季作物區為7月),縣級民政部門再次著手調查、核實、彙總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困難人員春荒已救助情況(不含冬寒已救助情況),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已救助情況統計表》,於6月1日前(一季作物區為8月1日)報地(市)級民政部門。地(市)級民政部門接到縣級民政部門的報表後,及時調查、核實、彙總資料(含分縣資料),於6月5日前(一季作物區為8月5日)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接到地(市)級民政部門的報表後,及時調查、核實、彙總資料(含分縣資料),於6月10日前(一季作物區為8月10日)報民政部。

      五、冬春救助監督檢查

      (一)民政部。彙總全國冬春救助資金實際分配和到位情況;中央冬春救災資金下撥30天后,定期通報各地下撥進度,並適時會同財政部等部門組成工作組,赴冬春救助任務較重的重災省份瞭解冬春期間受災人員生活現狀,檢查各地下撥中央冬春救災資金進展和地方冬春救災資金投入等情況。

      (二)地方民政部門。

      1.資訊公開。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按照資訊公開的要求,向社會公佈冬春救助政策、資金物資數量、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情況,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切實增強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強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

      2.監督檢查。省級、地(市)級民政部門根據縣級民政部門上報的《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臺賬》,抽樣調查救災款物分配、發放情況,配合本地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無償使用”的原則,加強監督檢查。

      六、冬春救助績效評估

      各地民政部門應按照《民政部關於加強自然災害救助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148號)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救助效果進行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績效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實際救助戶數和人數(及佔受災人員的比例),實際救助標準,實際救助效果,存在的問題,相關做法、經驗和建議。

      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次年的6月5日前,地(市)級民政部門應在6月10日前,省級民政部門應在6月15日前,民政部應在6月30日前完成評估工作。

      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後,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難的,應按規定及時納入相關社會救助制度安排,切實做好冬春救助與相關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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