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深圳室內施工
-
2 # 叫我王先生
男子騎電動車自己摔倒死亡當地公路局被判16萬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回顧1.2017年一月某天,賀某騎電動車行駛至許昌市某一路段時,沒有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自己摔倒。搶救無效後身亡!
2.2017年10賀某的父母,妻子,兒子等五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路段的管理部門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8萬餘元。
事發路段道路標線缺失,道路邊緣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最後法院判決該段公路的管理局承擔20%的責任賠償161596元
確實應該賠償!養護單位沒有盡到一個好的養護職責!
但是主要責任還是他自己,自己摔倒的沒有謹慎駕駛,來往車輛應該不少,問什麼只有你自己摔倒了!
支援判決,公平公正!
尺有所短,寸有所長,永遠報一顆謙卑的心!我是小王!用事實說話!
-
3 # 我是韋教官
為了瞭解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我們專程對此事件進行了詳細瞭解。我們先簡單回顧一下事情經過是如何,以便能夠做出客觀和公正的評價。
2017年1月的一天,賀某騎著二輪電動車行駛至許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一條道路時,未與其他車輛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10月,賀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路的管理部門賠償各項費用等共計88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路局作為事故發生路段養護單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內的管理義務,其對賀某的死亡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死者賀某未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自身承擔主要責任,判決該路段公路管路局承擔20%,賠償原告家屬各項費用共計161596元。看到這樣的結局,我們在惋惜死者的同時,更多的是不解。我們不理解,作為成年人對道路的情況應該有著比較清楚明白的判斷,能夠看得出道路某些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那麼他還在此路段騎車,意味著他認為此路段是安全的,作為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是出了事情家屬就尋找別人的責任。
其次,任何地方都會有風險,即使是平整的路面都有可能摔倒,何況路面偶爾有點瑕疵的坑窪,那是因為道路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正常問題,你不可能要求一條開通了的道路始終保持與剛剛開通時一樣的平整,因為車輛的長期碾壓和摩擦,肯定會造成某些路面的不平整,這不能作為公路局沒有盡到養護責任的理由,以此作為瑕疵判決,無異於吹毛求疵。
第三,於情於理,都不應該由公路局來背這個鍋,不能因為騎電動車就認為他是弱者,道理不是用來幫助弱者的,而是用來維護正義的,不是你弱你就有理,何況現在騎電動車的和有精神病的都不是弱者。
這樣的結果,會帶來非常不好的影響,以至於我們會發現,很多人因為自己的過錯造成損失或不可挽回的結果時,往往不會先檢討自身的原因,而是隻會去揪著別人的原因,比如在商場、酒店、公園摔倒受傷的,只會去告相關管理單位,而不會認為是自己的失誤引起的過錯。
這樣的人,如果哪天被雷劈死了,他們的家屬依然會告氣象局釋出資訊不及時,總之,他們有一千個是別人的原因引起的事故,但是他們絕不會認為有一個原因是由自己引起的。
最後的結果是,出現了很多的碰瓷、訛詐、品行不端、道德下降的惡果,我們不再敢做好事,當別人有需要幫助時,我們不再敢伸出正義之手,因為我們不知道,官司什麼時候會惹到我們身上。
一邊是媒體呼籲我們學習雷鋒做好事,而另一邊卻在做出鼓勵幫弱不幫理的風氣,對此我們只能深表失望,不要說我們不敢做好事,是因為我們做不起。
-
4 # 齊小天法律諮詢
小天觀點:依據新聞報道中的資訊來看,騎電動車男子自己摔死,法院判決公路局賠償16萬,公路局這鍋背的有點冤了。
有人認為公路管理部門承擔了公路養護的責任,一旦發生涉路安全事故,公路管理部門就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其實是一種誤解。
在公路安全事故方面,存在著兩種責任:第一種是,按照《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公路管理部門因為公路養護作業、設施安全防護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應該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第二種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和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公路局作為事故發生路段養護單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內的管理義務,其對騎電動車者的死亡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判決公路局承擔20%的責任。
這個判決,適用了第一種歸責原則,即因公路養護部門未盡到養護職責,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我們應當注意的是,確因公路管理部門養護管理不到位釀成安全事故的,公路部門才應當承擔責任。
在本案件庭審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事故現場的照片等證據,證明事發路段道路標線缺失、道路邊緣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但新聞中沒有提到,死者的摔倒與道路邊沿不平整是否有關係,有多大關係,死者是否因道路邊沿不平整而摔倒的。
騎電動車摔倒死亡,也可能與道路沒有關係,比如騎電動車過程中突發腦溢血等,如果死者的摔倒與道路不平整沒有關係,公路管理部門就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家人在騎車行駛過程中突然摔倒死亡,這飛來橫禍的打擊擱誰身上,誰都難以接受,獲得一定的補償是對死者家屬最大的安慰了。
但筆者認為,是否應當由管理部門承擔責任,還要看其在管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管理部門不是唐僧肉,事故的發生與他們沒有關係的話,讓他們承擔這樣的責任,有點訛人的味道了!
-
5 # 新手上路86369821
看似公路局挺冤,細想想現在的道路設計和使用現狀還真不冤枉。駕駛非機動車的人多數還是講規矩的,有時無奈的破壞規矩,比如走著走著非機動車道沒了,變成了機動車道,走著走著停著的車堵死了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上坑坑坎坎少有人管等等。
-
6 # 逍遙cy
太好了、太好了,機會來了、機會來了!一個成為億萬富翁的機會終於來了,只要你沒有道德沒有底線,成為億萬富翁不是奢望!感謝法院給予大家機會,誠摯的感謝!
-
7 # 西門白甫話三農
西門觀點:支援法院判決!
事件大略:2017年1月,賀某騎著二輪電動車行駛至許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一條道路時,未與其他車輛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後家屬將公路局告上法庭,原因是道路不平整導致車主摔倒致死,提出索賠88萬,最後法院判決公路局,賠償161596元。
有人說,公路局太冤,自己騎車與他人相撞摔倒在地死亡,卻要公路局賠償,豈不冤枉?
其實,公路局一點也不冤枉。公路局的職責是什麼?就是負責把路修好,達到標準。然而,這“修好”的公路卻到處坑坑窪窪,崎嶇不平,豈能不撞車?
當然,道路不平只是兩車相撞,致使一人摔倒在地死亡的次要原因,而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應該在兩位車主身上。因此,原告要求公路局賠償88萬,法院判決賠償16萬,合情合理合法!
不過,原告除了要求法院賠償外,如果經交警調查,死者在行駛過程中沒有違規,而是另一方車主夫主要責任,那麼,死者家屬可以另行起訴肇事者,而如果死者也存在錯誤,那麼法院會根據交警部門的調查結果,已發判決賠償比例。
這個案件值得一提的是,透過這個個案,起碼讓人們知道,馬路發生事故,除了追究雙方責任外,如果,道路有問題,還可以追究公路局的責任。
-
8 # 雪豹142823865
不應該賠償。現在的人眼裡只有錢,心裡極是黑暗,這也是一種社會亂象,建議國家大力氣整治。不然以後誰修路誰有責任後患無窮!
-
9 # 姓馮的觀眾
我有話說,不邀也想發言。
騎手遵守了交通規則了嗎?是在機動車道行駛嗎?戴安全帽了嗎?這些都是決定他生死的關鍵因素。是,當事者身亡是件痛心的事,但他的家人不能借著已亡人來碰瓷啊。
我怎麼看都覺得這是新一代碰瓷王了。如果他感冒找誰賠?餓到了呢?被人放個屁臭到了呢?這些以後也會成為碰瓷索賠的理由的。這樣的人最好不要出門,不要與人接觸,不接觸都被訛上了,接觸了還了得?就像之前猝死酒桌找同桌不勸酒的人賠一樣,有道理嗎?
總有人以人道的高大上道德角度要人賠錢,但對於無過錯的被索賠方公平嗎?對他們有人道嗎?還看到過小偷在被盜者家受傷索賠的報道,如此混亂的道德行為與法律縱容此類行為,讓社會的守法公民如何自處?還提倡建議勇為?誰敢啊?還真以為誰都能割肉伺鷹啊?恐怕中國只能因此越發冷漠。
從南京案開始,道德已在一步步崩壞,法律的偏頗已成為最大幫兇。要完善法律,讓那些倚弱碰瓷鑽法律漏洞者無路可走才好。
-
10 # 情感公寓
2017年1月的一天,賀某騎著二輪電動車行駛到許昌市經濟開發區一條道路時,沒有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10月,賀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路段的管理部門賠償各項費用共計88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路局作為事發路段的養護到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內的管理義務,其對賀某的死亡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死者賀某未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自身承擔主要責任,判決該路段公路管理局承擔百分之20責任,賠償原告家屬各項費用161596元。
這是一起普通的意外事故,問題的焦點在於家屬向公路管理局提出索賠,原因是該路段坑坑窪窪,存在安全隱患,而家屬的要求法院給予支援並且判決公路管理局賠償死者家屬161596元。相信法院的這項判決彌補了很多人的心裡盲點,原來出了事故後還可以這樣賠償啊。當然,法院的判決也是經過深思熟慮,經過各種綜合考量後做出的判決,其權威性無需質疑,這也給廣大吃瓜群眾在出現事故時提出了一個新的理賠思路。
當然,死者賀某自身負主要責任這個問題大家也沒有疑意,如果賀某在騎車時遇到路邊不平,路況不佳的情況下,能夠減速慢行,或者戴上安全帽等等,做好安全防範措施,那這起悲劇完全可以避免發生。這也提醒大家在平時生活中,不管騎什麼車,什麼車,都要一定把安全放在首位。
回覆列表
隨語:飛來橫禍,躲都躲不過,公路局這黑鍋背的冤不冤?死者死的冤不冤?到底誰的過錯?
有些馬路坑坑窪窪,到處是坑,很多路人,或者車主都遭殃,以後碰到類事問題原來這樣也能合理索賠。
事件回顧:2017年1月,賀某騎著二輪電動車行駛至許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一條道路時,未與其他車輛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後家屬將公路局告上法庭,原因是道路不平整導致車主摔倒致死,提出索賠88萬,最後法院判決公路局,賠償161596元。
因道路不平整一不小心摔死了,這死者死的也太不值了,但是事實就是如此,有時候飛來橫禍,不是你能想象的。同時這件事也涉及幾個問題。
公路局這錢賠的冤不冤?一點都不冤枉,可以說法院判決百分之20多責任算清了,道路雖然不是公路局直接施工,是採取轉包投標的,但是最終管理者還是公路局,這很明顯是公路局沒有管理好道路質量問題,如果道路平整就沒有這樣的事了,保持道路平整這本來就是公路局該做的事,現實中這樣的事太多了,有些地方一個個大窟窿都沒人管。
死者死的冤不冤,才獲賠16萬多?這個問題很難說,法院判決公路局是次要責任,主要責任還是在於車主本身,因為誰都不知道車主當時有沒有超速行車,還是違規開車導致,也沒有影片證明,道路雖然存在瑕疵,但也並非突然出現完全不能避免,因為死者承擔主要責任,總體來說死者死的不值很冤,甚至可以說是非常倒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