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3756343278

    不用問的事情!為什麼會問這種問題,原因大家心知肚明!五胡亂華都成了五胡南下,嘉定三屠揚州十日更是不提,現在連這個都裝作沒發生――是不是再往後要否認南京大屠殺和萬人坑?別什麼元清是中國,那不過是中國的亡國史。偽滿洲國還是中國歷史一部分呢,但那不過是東北淪陷史。說元時期中國疆域最大,我倒是想問問你們是不是覺得抗戰時期大東亞共榮圈是你們的光榮?漢奸滿奸等是促進民族融合的功臣?日本和元清的區別無非就是前者失敗後者成功!黃金家族?扯淡!現在的滿族蒙古族同胞是自己人是兄弟姐妹,包括抗戰時期的抗戰同盟中的日本八路也是自己人,為鹿島勞工打官司的日本律師也是朋友,林彌一郎是中國空軍之父……但侵華日軍和當年的蒙元滿清五胡一樣是侵略者!洗不白!別今天否認四等人,明天否認文化摧殘還有對漢人的大屠殺,還有販賣漢人工匠到歐洲去的煞筆腦回路!正視歷史才能面向未來,民族和諧不是靠這種無謂的讚美狼圖騰式的奴才思維和做法能維持的

  • 2 # 北疆同心聊歷史

    元朝時期是否真的有"四等人"的制度?這個問題是無需置疑的!因為從某些記載中可知,元代的民族壓迫情況還是很嚴重的!

    所謂的"四等人″制度,是指:以蒙古人為第一等。以色目人(西亞)人為第二等。以漢人(原金、夏統治區的漢族人)為第三等。以南人(南宋遺民等)為第四等。其中前兩等在理論上地位最高,而後兩等最低。一切最為核心的利益都被蒙古人和色目人佔據著!無論是政治權力,經濟權力,和民事權力,乃至於社會地位均高於漢人與南人!一切權利皆被他們攫取,他們是統治者。而下兩等人是被統治者、受壓迫者!

    上述這些是否有些類似於印度人被雅利安人入侵後,建立的"種姓制度″??只是中國元代的"四等人制度″早己隨著蒙古人的失敗而消失了。而印度人則"頑強″地將"種姓制度”保留至今而己!

  • 3 # 行人逆旅

    四等人制,在已經整理發現的元代歷史資料和文獻中並沒有發現這種稱呼或者相關的法律規定,這種說法來自於清末學者屠寄在《蒙兀兒史記》,作者依據元朝時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在社會中的地位,權利,生存狀況等做出劃分,並提出了四個等級。

    現在翻看元時的資料文獻可以發現,蒙古人馬上得天下,是天然的貴族和統治者,在法律層面有諸多特權,如科舉,選官,刑事民事案件糾紛等方面有較大優勢。漢人打死蒙古人要償命,蒙古人打死漢人只需幹活交錢即可。

    元代的社會管理寬鬆,戶籍制度和民族劃分並沒有明確的劃分和法律上的規定,人民可以在不同地域之間流動交流,那麼區別漢人和南人就會有一定的困難,當時來說嚴格劃分四等人也不現實。

    權利只有被少數貴族掌握和利用的時候才叫特權,多數的蒙古和色目貧民同漢族貧民一樣,都是社會底層被剝削販賣的物件。而漢人包含南人中的貴族則過著奢華的生活,甚至有官員的級別待遇比蒙古人和色目人都更好。

    四等人制只能算是社會中一個無形的大原則,是後來人的一個高度概括,並沒有細化或者明確,在社會的政治,法律,文化,民生等各方面會有一定體現,但是還需要因人因事而議。總的來說算是得天下者坐天下,統治者治國的一種方式罷了,自古中國漢人封建王朝也視少數民族為夷狄。

  • 4 # Gurunding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我要表明的態度是:元朝時期是否存在“四等人”?答案是肯定存在;那是否存在“四等人”制度?答案是肯定不存在的。

    愛好一定歷史的人,都或多或少了解到一些關於元朝時期對於“四等人”的爭論,就像印度長時間以來實行的種族制度一樣,備受歷代學者和愛好者的青睞和關注。

    那麼我為什麼會認為元朝時期有“四等人”而無“四等人”制度呢?

    一、首先提出標準化劃分及學者界開始形成定論的時期是清末民初。

    “四等人”制度的提出,準確來說是由清末屠寄寫的《蒙兀兒史記》開始,直到民初學者蒙思明在其著作《元代社會階級制度》一書中開始明確,一直延續到如今。

    我們可以看出,定論為制度的時期在清末民初,距離元朝時期相隔已有數百年,這樣的制度定論未必是真實可信的。

    那麼,屠寄所開始提出的“四等人”制度的起因又在哪裡呢?根據一部分人的探討,結論是延續明朝對於元朝時期的評價。

    明朝對於元朝的評價是否能做為一定的依據呢?答案肯定是不能的。畢竟明朝為了展示自己的優越性和正統性,對於元朝統治階層進行一定的醜化和抹黑,也是說的過去的。

    那麼,問題又來了,既然沒有制度,那是否存在“四等人”呢?這就要講到第二點。

    二、元朝時期的“四等人”,是一種現象而不是一種制度。

    為什麼我會這麼認為呢?原因在於,元朝的統治一直是一種高壓態勢,延續的也是原本遊牧民族特有的、有著一定階級劃分的半封建半奴隸性質的政體。

    再加上,雖然元朝在歷史界公認為中國的朝代之一,但其本質仍然是一個侵略者。做為一個已摘取勝利果實的侵略者而言,欺壓和剝削是必然的。

    回過來,我們來看看“四等人”的劃分:第一是蒙古人,第二是色目人,第三是漢人,第四是南人。

    蒙古人:指的不單單是純正的蒙古人,而是第一批也是最早依附於成吉思汗旗下的各個民族;

    色目人:指的不單單是西方那些碧眼藍睛的人,更多的指的是蒙古帝國最早征服的一批民族。由於主要位於西方(蒙古帝國西征),所以統稱為色目人。

    漢人:指的不是現在意義上的漢族人,它包含了原來的西夏人、金華人、大理(現雲南、廣西一帶)人,當然也包括了他們原統治下的漢人。

    南人:毋庸置疑,這批人是在中國大地上最後被征服的一批人,也就是南宋的民眾,所以統稱為南人。

    根據上述的分類,我們基本可以看出,元朝對於這些階層的分類是以征服的時間、難易程度來劃分,越早投靠的越能得到元朝的信賴和信任,越晚征服或投靠的則只能吃點殘羹剩飯或者一點都不剩。

    因此,在根據侵略者對於統治的特性,越是最後被征服的一類人,肯定是越受到壓迫和不公待遇的,出頭之日也是最難的。

    所以,這樣的現象一定會在整個社會體制中存在,至於為什麼不形成制度化,我個人認為自然的壓迫遠遠比制度的壓迫更有利於元朝的統治,做為侵略者而言,侵略過後就是穩定及讓民眾接受,元朝統治者也非常明白這一點,他們也意識到僅僅只是掠奪必不能長久。要讓人們心甘情願的接受就不能明確制度,用含糊不清的態度來統治,既不得罪先得利益者也不明確迫害受壓迫者,遊刃有餘才是王道。

  • 5 # 冷眸m

    對於這個問題,到如今為止學術界並沒有發現元代有把臣民明確劃分為四等的專門法令,但是也不是說沒有這個事情。這個劃分主要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規定之中,例如漢人打死蒙古人要償命,蒙古人打死漢人只需要罰他們去打仗就行了。

    一般我們認為的就是蒙古統治時期,把人劃分為四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漢人、四等南人,用這個政策來維護蒙古貴族的特權。這種政策和規定表現在我們常見的生活中;例如禁止漢人打獵、學習拳擊武術、持有兵器(比如幾家才可以共用一把菜刀)、集會拜神。

    而且元朝對於這個差別還有一點特別明顯,就是遇到戰爭的時候,比如進攻安南的時候,元朝徵用馬匹,全國徵收,色目人三匹馬只徵兩匹;但是漢人的馬,無論多少,全部徵收,而且在蒙古“甲主”以上的官員,全部都是由蒙古人擔任。當蒙古人不夠分配的時候,有中亞人擔任。

    而且元朝貴族可以把漢人當做奴隸一樣處理,經常性的把漢人連同漢人的農田一次性的賞給皇親貴族,南宋滅亡以後,賞賜了一大批,少的賞賜數十戶數百戶,多的賞賜十萬數十萬。蒙古人可以肆意侵佔農田,是漢人無地可耕。

    元朝四等人分類,雖然沒有發現確實的法令,但這個是確實存在的。

  • 6 # 北洋海軍炮手

    從元朝的歷史檔案,比如說《元史》、《元典章》等檔案來看,並沒有人分四等的記載。而且,既然四等人制是一個制度,那麼就應該有明確的規定,很可惜,我並沒有從元朝的歷史檔案中找到這種規定。既然如此,那麼我們可以先給出結論,那就是四等人制作為一個制度是不存在的。因為歷史是一門嚴謹的科學,不是和稀泥,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

    奇怪的是,四等人制並不見於《元典章》等官方制度檔案中,元朝相關法令也從未提及。對此,有人解釋為雖然還沒有發現有史料記載元代明確實行四等人制的法令,但是這種政策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規定中。也是可笑至極。

    元朝四等人這個說法最早源自於屠寄的《蒙兀兒史記》,然後被後世奉為圭臬,時不時拿出來批判元朝一番,到現在更是成了民族主義蛋白質嘴裡民族壓迫的鐵證。

    最開始駁斥四等人制的是日本學者杉山正明,他在《忽必烈的挑戰》一書中將四等人制駁斥了一番。而且,元朝底層蒙古貧民破產後都被賣給漢人當奴隸,甚至還有被賣到國外的。好了,既然元朝蒙古人是一等人,怎麼會被賣為奴隸?呵呵。《元代政治制度研究》

    我覺得屠寄這個四等人的說法應該出自魏源的《元史新編》。

    但是魏源認為只分為內外三等,而且是中葉之後始分畛域。如果時間再往前,就是元末明初的葉子奇在《草木子》中提到的。

    大抵內北國而外中國,內北人而外南人。而且這只是行政領域,且只存在於省臺之內,也就是中央官員多是蒙古人,地方官吏多是漢人。比如,雖然元世祖忽必烈規定蒙古人充達魯花赤,漢人充總管,色目人充同知,但是由於人口優勢,達魯花赤、同知往往也由漢人擔任。而且達魯花赤沒有什麼實權,也就是一個監察職位,類似於今天的檢察院院長。

    實際上,根據《庚申外史》,元朝中央用人是以跟腳作為標準。

    跟腳就是指元朝開國貴族,除了蒙古貴族之外還包括史天澤、張柔、劉整等漢軍侯,也就是元朝的開國功臣們。這就是打天下坐天下的理念罷了,畢竟元朝打天下這幫人出力最多,所以他們也應該有相應的回報。但是對於底層蒙古平民來說,元朝的建立並沒有讓他們享受到榮耀,反而讓他們看到了自己有多麼貧窮。

    所以,四等人這個謠言也該結束了,噁心死了。

    全文完

  • 7 # 繽揚

    從《元史》,《元典章》等史書中沒有元代‘人分四等’的記載。

    ‘人分四等’的說法來自於,清末學者屠寄在《蒙兀兒史記》中,作者依據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在社會中的地位,權利,生存狀況等把元代的人劃分為四個等級。

    元代的開創,蒙古人馬上得天下。蒙古人作為統治者,在法律,科舉,選官,經營等等方面的的確確有比其它民族人有很大優勢。比如,漢族人殺人就是死罪。而蒙古人殺人,可罰錢,勞動抵罪。

    只有少數蒙古貴族才有真正的特權。大多數的蒙古人和大多數的漢人,色目人一樣貧窮,同樣被剝削和奴役。少數漢人,色目人,南人的貴族和蒙古貴族一樣驕奢淫逸。

  • 8 # 東北虎男323

    反對其他答主,元朝沒有四等人制度,不但沒有明確成文制度,而且真實社會中也沒有四等人潛規則,

    元朝四等人制度是清朝人在著作中提出的,清朝才第一次記載了四等人制度,這就是個笑話,明朝政府官方指責過元朝把人分等級,卻沒有提出分四等,

    元朝官方沒有四等人制度,《元典章》也沒有記載任何四等人制度,但體現了二等人制度,蒙古人,非蒙古人,蒙古人殺非蒙古人賠錢就行,

    在蒙古人眼中,只有蒙古人是高貴的,其他不過是豬羊而已,

    根本沒有其他三等人分別,只不過,因為色目人投降更早,更得信任而已,投降早的漢人道教教士不一樣地位更高?投降早的北方漢人自然得到信任比南方更多,但是本質南北漢人並沒有政治經濟地位差異,殺了一樣不賠命賠錢

  • 9 # 我沒忘記home

    1279年元軍徹底消滅宋朝南宋抵抗勢力,中國在唐朝末年之後重新實現統一局面,但和以往不同,這是中國首次全面被外族統治。元朝統一中國後相對於龐大的疆域,作為統治者的蒙古人數量顯得太少,於是就有了後來飽受詬病的“四等人制”(“人分四等”)。

    首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四等人"制度

    四等人制是近代學者對元朝時期民族壓迫情況的概括,元朝的蒙古貴族以少數民族統治階級成為全國統治者,為了維護統治而推行民族壓迫和民族分化政策。蒙古人根據民族被征服的先後分為蒙古族、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族和西夏人)、漢人(原金朝統治下的各族人民)、南人(南宋統治下的漢人)四等,不同等級的人有不同的社會地位以及政治待遇。

    “四等人制”最早是由民國的屠寄在《蒙兀兒史記》(《蒙兀兒史記》卷六《忽必烈可汗》記載:於時大別人類······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目人,曰漢人,曰南人。)中提出的,而屠寄的思想繼承於日本元史學者箭內亙的“三等人制”。這裡三等人是蒙古、色目與漢人,並且日本學者把三等人制和印度種姓制度類比。

    附圖,屠寄

    "四等人"更像是一種現象而不是明確的制度

    我們要明確的是至今沒有發現元代把臣民劃分為四等的專門法令,也沒有明確說“蒙古人是一等人,色目人是二等人,北方漢人是三等人,南人是四等人”,朱元璋北伐時的《奉天討元北伐檄文》也隻字未提“人分四等”。

    但元朝對於各民族的不平等態度卻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規定中,如漢人打死怯薛需要償命,而怯薛打死漢人只需“斷罰出徵並全徵燒埋銀”;據記載“ 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拘入官;蒙古、色目毆漢人、南人,不得回手。”此外漢人做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貳(雖然存在例外情況,如史天澤、賀惟一等)。

    元朝雖然將治下各族群按照族類管理並設計了一些有族群歧視性的制度(任官的出身資格,法律上的量刑不等,科舉的分途),但實際上並沒有一個嚴密的等級序列來界定各族(如印度的”種姓“制度一般)。元朝統治集團是以宗室、外戚和軍功貴族為核心組成的,其中包括漢人軍閥世家,如永清史氏、定興張氏等。

    因此“四等人”制度應該說是近代史家基於史料對元朝民族壓迫現象的假設,但沒有明確的法令。正如白翠琴在《略論元朝法律文化特色》一文中說到:“元朝的法律雖然為蒙古、色目人規定了許多特權,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處橫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貴族,而廣大蒙古、色目勞動人民與漢族勞動人民一樣過著受壓迫剝削的生活。貧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販賣到異鄉和海外當奴隸的,這在《通制條格》和《元典章》中也屢見不鮮……並且還發生過回回、漢人、南人典買蒙古子女為驅的現象。”

  • 10 # 577655188

    我來回答

    元朝與中國歷史上的其他王朝不同,它是中國第一個由少數民族統一全國的國家政權,元朝統治區域十分廣大,超過了中國歷史上的任何朝代,同時民族成分十分複雜,而元朝根據國情制定的四等人制民族政策對蒙古人地區、色目人地區、漢人地區和南人地區等這四個地區的農牧業恢復和發展都產生了深遠影響,本章從四等人制政策的形成、內容及其實施背景和四等人制政策實施以來所產生的作用這幾個方面來初步瞭解四等人制政策。

    早在蒙古汗國時期,國內就存在民族差異,只是四等人制尚未正式形成,差異性表現不明顯。當時國家正進行征服戰爭無暇顧及,元朝建立後,元初的政府是由一批己經漢化了的契丹人、女真人及蒙古人共同組成的,除蒙古人享有一些特權外,其他各民族還算平等,四等人的排序也還沒出現。“(至元五年)三月,丁丑,敕阿里等詣軍前閱視軍籍。罷諸路女直、契丹、漢人為達魯花赤者,回回、畏兀、乃蠻、唐兀人仍舊。”

    從中可以看出,剛開始漢人還可以擔任後來只有蒙古人才能擔任的達魯花赤,說明當時各民族還算平等,四等人制還沒形成。後來由於李擅叛亂牽涉到了忽必烈的漢人親信王文統等人,加劇了忽必烈對漢人幕僚的疑懼,不得不加緊對漢人的防範,但是要穩定蒙古人對中原的統治就不得不任用從政能力很強的漢人,因此在任用漢人的同時重用色目人加以牽制。

    當時南人對蒙古統治者的積極抵抗和排斥以及蒙古人的文化偏見,使元朝對南人的偏見更甚於漢人,因此政府在分化漢族時,把漢族人分為漢人和南人使其互相牽制,漢人成了第三等人,南人被歸為第四等人,“至元二年(1265年)二月,以蒙古人充各路達魯花赤,漢人充總管,回回人充同知,永為定製。”這樣,四等人制逐漸形成,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其實四等人制政策形成於元世祖時期並不是偶然的,而是由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各方面決定的。隨著元朝疆域的擴大,四等人制的實施範圍也不斷擴大,同時全國民族差別、區域差別也日益明顯化。

    從歷史上來看,四等人制並不是元朝的首創,契月一和西夏都實行過民族南北分治,形成了有區別的民族等級政策,金朝把全華人民分為女真人、渤海人、契丹人、漢兒四等,在任命主要官員上形成“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漢兒”的次序,民族等級非常明顯。同樣是少數民族建立的元朝,繼承和發展了這種能夠維護本民族利益的民族等級制度,統治者根據當時各民族的實際情況和統治者的實際需要,從強化蒙古貴族特權出發,進一步強調全國各民族的差異性,並用法律的形式確立民族等級制度,制定出四等人制政策。這是元政府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護統治民族及各民族上層分子利益的主要體現。

    從四等人的劃分中可以看出,原先金朝統轄區的漢族人與江西、江浙、湖廣三行省和河南南部的漢族人同屬於漢族,卻分別被劃歸為漢人和南人,這明顯是在防範分化漢族人民。在元代,蒙古人、色目人分屬於一、二等人,享有特權,是統治階級,而漢人、南人分屬於三、四等人,是被統治階級。元代民族等級的劃分和階級的劃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這就造成了民族矛盾的激化,同時,由於統治民族與被統治民族的文明程度差距太大,這種落差引起兩方民族的強烈不滿,導致更大的民族矛盾。

    蒙古統治者為了維護統治,採取一切措施穩定統治。首先,作為統治民族且具有絕對權威的蒙古人為了保持其特殊地位,將自己與同樣處於統治階級的色目人加以區分,形成第一等的蒙古人和第二等的色目人;其次,統治者意識到要想維護統治就必須藉助各民族階層的上層人士來統治各民族的下層人士,以分化蒙古人以外各民族的聯合,孤立那些反抗的民族。為了達到分化被統治民族使其相互牽制來鞏固統治的目的,進一步劃分民族等級,形成色目人、漢人和南人,再加上蒙古人,這樣四等人制政策形成了。四等人制隨著民族矛盾的激化而產生和發展,元朝統治者利用“四等人制”維護蒙古人的統治利益,同時不斷調整各民族之間的關係。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變心的玫瑰歌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