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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的馨怡是一名白血病患兒,被奶奶和叔叔姑姑送到河南省腫瘤醫院接受治療後,已達到出院標準,可家屬交了2萬元押金後就人間蒸發了。孩子治癒率很高,算上醫保,自費金額很低。據悉,孩子的父親遭遇意外身亡,母親改嫁。孩子父親去世後獲得了100多萬的賠償金,孩子奶奶手裡還有70萬。同一病房的孩子家屬說,馨怡的奶奶原本是想救孩子的,但是她的叔叔和姑姑卻擔心人財兩空。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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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沉默又寡言129263386

    唉,可憐的孩子!真心希望老天爺長長眼,別給孩子們得這樣那樣的怪病折騰他們還很幼小的身體!如果說老爸去世了,有100萬的賠償款,那麼當地政府就該出面把這個錢監管起來,免得讓孩子的這些要錢不要臉的親戚給霸佔了!

    再說了,孩子的媽媽還活著,她只是改嫁了,當地政府應該替孩子去找到她的媽媽。我想作為女人,孩子是從自己身上掉下來的肉,她肯定會心疼的,希望有了媽媽的愛和爸爸賠償金,找家醫療設施好的醫院盡力把孩子的病給治好!

    最後願老天保佑這可憐的孩子能找到媽媽,並能得到及時救治!

  • 2 # 公司法江湖

    一、孩子的監護人應當為母親。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未成年人的兄、姐;(3)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關係密切的且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由此可見孩子的母親尚未失去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本案當中的法律上的監護人應當為孩子的母親,而非孩子的奶奶、叔叔、姑姑。

    二、亡父的賠償金孩子應當有繼承份額。

    透過新聞知曉孩子的亡父身後獲得100多萬的賠償金,其中有70萬元在孩子的奶奶手中,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所以本案當中可以理解為孩子應當繼承的部分遺產因為孩子尚不具備處分的能力,應當由監護人代為管理和處分,結合上述第一段可知該案當中孩子出現生病狀況時,孩子應當繼承的財產份額無論是其母親還是奶奶都有義務拿出款項替孩子治病。

    三、該案當中孩子的奶奶涉嫌遺棄罪。

    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目前可知孩子的母親已經改嫁,那麼實際意義上履行撫養監護的人為孩子的奶奶,那麼其有義務在孩子出現疾病時對孩子進行治療,更何況其擁有的財產中有一部分本身就應當由孩子繼承。

    最後根據醫生陳述孩子白血病有70%-80%的治癒可能性,而且看病的費用也並不高,總共只要4萬多塊錢,還不包括那2萬元押金,算上醫保報銷,接下來要交的自費金額很低,不明白孩子的亡父在天之靈看到自己的母親、自己的兄妹如此對待自己的孩子,是否會安心。

  • 3 # 一起旅行去呀

    這個病比較難治,但也有治癒的可能性,題目中說治癒率很高的,那麼就應該治療,如果是絕症也得維持生命,減輕痛苦。

    我沒見過幾個不治療的,都說自己不怕死,到了面對死亡的時候都想活。

    自己的後代,自己的親孫子怎麼忍心放開手呢?何況這一筆錢是給孩子的錢,是父親對後代的扶養賠償金,錢誰拿的必須乖乖的拿出來,剝奪監護人的撫養權,由福利機構扶養。

  • 4 # 陳群律師

    看到這條新聞,真的為這個女孩的生命和前途捏把汗!看到小女孩臉上掛著晶瑩的淚珠,心都碎了!如果她生在父母雙全的人家,正上掌上明珠,父母不知道如何愛她才好,她生病了,會竭盡全力救她,何況,手頭還有百萬元鉅款,還有醫保,醫療費根本不是問題!而且,醫生接受採訪,也說,孩子的治癒率很高!

    也就是說,孩子的奶奶、姑姑、叔叔以“人財兩空”為由躲開孩子、人間蒸發,就是企圖佔有那應該屬於她的賠償款!

    很奇怪,70多萬元,怎麼被奶奶捏著?奶奶即使掌握這70萬元,她也只是對其中一部分有權利,很大一部分也只是替孩子代管,她們這些至親的人,憑什麼對孩子生死不顧?!

    一、這個案件,在死亡賠償金的支付環節、分配環節都有問題。

    孩子的父親意外身亡的賠償金,應該是亡者之妻、兩個孩子、母親4人分配,其母、孩子的奶奶最多隻佔其中四分之一,一百萬元,她最多可分得25萬元,她憑什麼竟然拿著七十多萬元?

    顯然,她佔有了其孫女孫兒的,甚至還有其媳的。

    可見,意外事故的賠償單位,在支付賠償金的環節出了問題,沒有依法給付。

    誠然,可能姑姑、叔叔以奶奶和孩子的名義去代領這個賠償金,但是他們只能是代理人,不因為代理而變成所有人,對於這筆賠償款,他們無權佔有,無權支配,無權使用,無權決定不用於孩子的治療。

    至於款項的分配,更是明顯不合理,可能孩子母親根本沒拿到錢,兩個孩子並沒有因為父親去世得到任何經濟幫助,倒是讓幾個良心泯滅的至親給霸佔了這筆賠償款,剝奪了孩子的救命機會。

    二、孩子所在地的縣政府應當擔起責任

    這個孩子,是典型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應該依法由當地政府來先行緊急安排其生活、醫療,同時進行法定程式指定監護人,避免孩子的治療時機貽誤。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當地政府必須及時介入,擔當起政府對未成年人的積責任。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 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三、孩子的奶奶、姑姑、叔叔事實上侵害了孩子及其母、其兄弟姐妹的財產權

    前面說了,孩子父親的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一共有4人,不應由其奶奶獨得、獨掌。其叔、其姑之所以積極參與對賠償金的管理、反對奶奶花錢救孩子,無非是企圖把這筆鉅款留下來,將來成為其母的遺產後就成為他們自己的財產。甚至,他們可能在奶奶生前就要求分配給他們。

    當地檢察院應當擔當起公益訴訟的職責,提起民事訴訟,保護兩個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利。

  • 5 # 羅召均律師

    醫生告知,馨怡的病本身有很高的治癒率,且後續除了報銷部分,並不會花銷太多,可能也就兩三萬元了,而其奶奶手中拿著馨怡父親去逝之後獲得的70萬元補償款,其奶奶本來是想救馨怡的,只是其叔叔和姑姑擔心會人財兩空,於是幾人就消失了。

    首先,馨怡親人的行為涉嫌遺棄。刑法規定,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撫養且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顯而易見,本案中馨怡親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

    其次,70萬元中有一半屬於馨怡。馨怡父親去逝之後獲得了103萬元的賠償金,這個賠償金屬於近親屬所有,即馨怡、其奶奶、其母親各有一份。其母親拿走了30萬,那麼剩下的部分應由馨怡和其奶奶均分,則其中有35萬本來就屬於馨怡所有,其奶奶拿走所有錢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

    再者,叔叔、姑姑是真的怕會人財兩空嗎?醫生都已經告知這個病有百分之七八十的治癒率,且根本花不了什麼錢,所以他們的這個想法根本就不是真實的想法。我以為,他們是怕自己到時沒有財產繼承。

    最後,我以為馨怡的奶奶已經不適合作為她的撫養人了,應該將屬於馨怡所有的部分財產還給她,再給馨怡指定一名適合的撫養人。

    馨怡的親人們,你們見到馨怡的眼淚了嗎?

  • 6 # 九公主的小魚兒

    我只想說,這些人真的不配為人父人母,如果你沒錢還可以想想水滴籌什麼的,大眾也會給一份希望。現在是家裡有錢完全可以給小孩希望活下去的,居然遺棄,你們忘了當初小孩生下來你們是多麼的確幸,陪伴你們的這麼些年你們又多麼的快樂,開口叫爸爸媽媽你們幸福的表情,蹣跚走步時你們伸著手接住她的樣子……如果你們都忘光光了的話,那就當沒有這個小孩吧!不過有一點還是做的挺好的,就是不像某些更不要臉的家財萬貫還去申請水滴籌……這種人啊,更垃圾!

  • 7 # 葉律師

    如果治癒率極低,出現人財兩空的可能性極高,那有錢不肯治療,有時候還能被理解。

    但這個情況跟這不一樣,孩子治癒率很高,算上醫保,自費金額很低。據悉,孩子的父親遭遇意外身亡,母親改嫁。孩子父親去世後獲得了100多萬的賠償金,孩子奶奶手裡還有70萬。

    高治癒率,自費金額第,也有能力支付治療費用,卻擔心人財兩空而不肯治療,這個確實令人想不通。

    這個事件中,父親死亡,母親改嫁,但母親仍然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因為改嫁卻沒有對子女盡到監護職責,這個難免涉嫌遺棄行為。

    另外則是父親死亡賠償金的問題。最高院已經明確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而是對於死者近親屬的賠償,死亡賠償金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及其他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在前述近親屬中平均分配。

    所以,對於白血病女童父親的死亡賠償金,應當優先照顧女童的醫療、生活、教育等等費用支出,再將剩餘款項在其他近親屬分配。即便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女童最低也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額。再這麼說,將女童自己的錢款用於其治療,合情合理合法。而這些親屬的這種做法,難免具有侵佔女童的死亡賠償金的意圖。

  • 8 # 手機使用者6971914614

    多是些什麼人啊,這一家人,孩子多可憐啊,為什麼不救救她,自己的孩子啊,自己身上掉下來的肉啊,怎麼說放棄就放棄啊

  • 9 # 律師獨角獸

    有興趣的朋友在悟空問搭裡搜尋一下,8歲的孩子患了白血病,家人擔心人財兩空而拒絕治療的,這已經不是第1例了。我只能說,這種大病才是人情的試金石。首先來說說這孩子父親留下的賠償金。在法律上這個孩子的父親遭受意外而身亡,其補償金是用來照顧其父親原來應該贍養和應該撫養人的生活。具體而言,這孩子的奶奶,這孩子的母親,還有這孩子,三個人才是可以使用這筆補償金的主體。其實這筆補償金到底應該怎麼用,孩子的姑姑和叔叔是沒有權利干涉的。其二雖說擔心人財兩空是人之常情,但就這樣一走了之也有些令人寒心。姑且不說這孩子也是法定可以使用補償金的主體。拋棄患病的孩子避而不見,這本身就是很讓人鄙視的行為。這種行為已經屬於遺棄的加重情節。其三感覺這孩子要遭受巨大的心理衝擊,相信經過媒體曝光這孩子的疾病,倒是有好心人會捐助,說不定最終可以治癒。但是在大病面前,母親改嫁奶奶和叔叔將自己置之不理,恐怕會給這孩子一生帶來極大的心理陰影。

  • 10 # 使用者5427547461250平

    對於這種遺棄兒童行為,為了保證孩子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衛生院可以走法律途經,通知當地政府協助立案調查。追回孩子應得的現金合法所得,責令孩子第一監護人盡到應盡的責任,起到對孩子應有的監護作用,把孩子受到傷害的心靈降到最低。如果孩子治療費用還不夠時,發起國家和社會救助行動,作到人道主義責任和義務能治盡治的目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我們之間的距離好象忽遠又忽近是什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