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織請示報告事項
第十二條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域性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國家安全、港澳臺僑、外交、國防、軍隊等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以及其他只能由黨中央領導和決策的重大事項,必須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第十三條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需要作出調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援解決的特殊困難;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項、重大體制變動、重大專案推進、重大突發事件、重大機構調整、重要幹部任免、重要表彰獎勵、重大違紀違法和複雜敏感案件處理等;
(三)明確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檔案等;
(五)出臺重大創新舉措,特別是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沖突、需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
(六)屬於自身職權範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
(七)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
(八)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工作中需要上級黨組織統籌推進的重大事項;
(九)調整上級黨組織檔案、會議精神的傳達知悉範圍,使用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未公開的講話、音像資料等;
(十)其他應當請示的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不必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屬於自身職權範圍內的日常工作;上級黨組織就有關問題已經作出明確批覆的;事後報告即可的事項等。
第十四條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重要情況;
(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重要會議、重要檔案、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交辦事項的研究辦理情況;
(三)加強黨的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包括集中學習教育活動、意識形態工作、黨組織設定及隸屬關係調整、民主生活會、黨風廉政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員幹部直接聯絡群眾、巡視巡察整改、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等情況;
(四)全面工作總結和計劃;
(五)重大專項工作開展情況;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應對處置情況;
(七)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輿情;
(八)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範圍推廣價值的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
(九)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黨組織請示報告事項
第十二條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域性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國家安全、港澳臺僑、外交、國防、軍隊等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以及其他只能由黨中央領導和決策的重大事項,必須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第十三條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需要作出調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援解決的特殊困難;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項、重大體制變動、重大專案推進、重大突發事件、重大機構調整、重要幹部任免、重要表彰獎勵、重大違紀違法和複雜敏感案件處理等;
(三)明確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檔案等;
(五)出臺重大創新舉措,特別是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沖突、需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
(六)屬於自身職權範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
(七)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
(八)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工作中需要上級黨組織統籌推進的重大事項;
(九)調整上級黨組織檔案、會議精神的傳達知悉範圍,使用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未公開的講話、音像資料等;
(十)其他應當請示的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不必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屬於自身職權範圍內的日常工作;上級黨組織就有關問題已經作出明確批覆的;事後報告即可的事項等。
第十四條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重要情況;
(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重要會議、重要檔案、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交辦事項的研究辦理情況;
(三)加強黨的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包括集中學習教育活動、意識形態工作、黨組織設定及隸屬關係調整、民主生活會、黨風廉政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員幹部直接聯絡群眾、巡視巡察整改、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等情況;
(四)全面工作總結和計劃;
(五)重大專項工作開展情況;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應對處置情況;
(七)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輿情;
(八)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範圍推廣價值的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
(九)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