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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莊心審判

    你說的這種情況很少見,因為被告要提起上訴需要提交上訴狀,法院要開具上訴費繳費通知書,這個通知書要對方簽字。那麼法院要麼跟被告本人聯絡,要麼跟他委託的二審代理人聯絡,已經核實過一遍了。他的代理人代為簽字也是有效的。

    被告收到上訴費繳費通知書後,要在七個工作日內繳費,如果沒有繳費,案件移到二審法院會被裁定按撤訴處理。

    費用繳了,二審法院也要正式通知被告或其代理人開庭。等到開庭,那情況就更明瞭了,如果被告不想或者不知道上訴,也不會委託代理人,那開庭甚至都沒有人來,也是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出庭了,直接問題本人的意思表示是不是上訴就知道了。他就是想上訴,那二審就按正常程式開庭了;如果上訴不是他的意思,那撤訴就好了。

  • 2 # 徐楊文律師

    上訴狀上是否為本人簽名,我認為只是個形式的問題,主要看上訴是否沒上訴人的本意。

    實際上,上訴狀上不是本人簽名的情況也存在,例如代理人簽名,如果上訴人特別授權代理人上訴的許可權,代理人就有權代為上訴。又如,當事人不識字,委託別人簽名,自己捺印,這也是上訴人的真實意思,當然有效。

    訴訟法賦予當事人上訴的權利,這種權利是訴訟權利,程式性權利,也就是說只要是當事人,認為一審裁判文書有問題,就有權上訴,並且這種上訴權是受到訴訟法保護的。所以,除非確實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或透過其行為表示不上訴,那就應該保障其上訴權,這是權利本位的內在要求。

    至於若確實不是上訴人的本意,那他也可以在上訴程式中撤回上訴。若啟動了二審程式,作為對方當事人,只需在二審中積極應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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