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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05238768486

    判斷標準

      對於“惡意”之認定是惡意訴訟判斷標準中最為關鍵的要件,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首先,惡意訴訟中的惡意是對於主觀動機的描述,指故意心態中之惡劣者,含有明顯的加害性追求。當事人明知其訴訟行為不具有正當性,卻利用訴訟活動達到訴訟之外的不正當目的。惡意並不等同於故意,故意是從行為結果的意思出發認定主觀狀態的可歸責性,而惡意還包含了對行為本身目的之評價。且惡意必須為直接故意,過失行為亦不能構成惡意訴訟。然而,實踐中惡意訴訟行為目的具有混合性,在惡意中抑或夾雜著善意的動機,造成認定困難。解決此類問題,可借鑑美國侵權法的首要原則,即某非法目的在行為人決定訴訟的過程中起到了更為實質、首要的作用,則主觀上構成惡意;如是合法性目的起到更為實質性作用,則不構成惡意。

      其次,惡意畢竟只是主觀動機,實踐中通常無法直接窺探行為人內心狀態;且訴訟行為往往形式上滿足法律賦予的權利和訴訟程式要件,將惡意透過訴訟方式披上“合法化”外衣,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筆者認為,法官應對惡意訴訟保持一定的敏感度,但於打擊惡意訴訟的同時,應避免對當事人訴訟權利造成損害。在具體認定過程中應從嚴把握,只要訴訟行為尚存合理性基礎,就不應輕率認定為惡意,以免矯枉過正。司法實踐可綜合考量:一是看是否存在偽造證據、惡意串通、歪曲法律、誘使證人作偽證等情節;二是利用生活經驗法則、邏輯推斷、地方風俗等“思維工具”;三是對同類型行為多發區域加強關注,包括程式性請求,如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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