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立法精神和解釋不屬於受案範圍的行為:(一)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但鑑定機構不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本身,他實際上還要委託醫療鑑定機構)第21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公安部關於《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屬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批覆》規定,其本身並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範圍。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依據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31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重新認定。(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四)勞動能力鑑定,以上幾種簽定或認定,要麼主體不是行政機關,要麼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都不屬於行政訴訟中法院應予司法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您好,根據立法精神和解釋不屬於受案範圍的行為:(一)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但鑑定機構不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本身,他實際上還要委託醫療鑑定機構)第21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公安部關於《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屬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批覆》規定,其本身並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範圍。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依據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31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重新認定。(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四)勞動能力鑑定,以上幾種簽定或認定,要麼主體不是行政機關,要麼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都不屬於行政訴訟中法院應予司法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