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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這就是目前的現狀,確實對於老百姓辦理繼承手續造成比較大的麻煩,而且也沒有充分發揮遺囑的作用

    這裡說說目前階段,遺囑的作用到底是什麼、為什麼還要辦理繼承公證。

    遺囑的作用

    遺囑,目前僅僅起到指定繼承人的作用,即便公證了,也不能解決繼承的問題。

    我們知道,如果沒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由《繼承法》(明年是《民法典》)中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所以,遺囑目前的作用,就是提前指定好繼承人。

    但是,能直接根據遺囑辦理繼承麼?很抱歉,目前不行:

    對於被繼承人而言,遺囑是生前行為,繼承是身後行為。發生的階段不同、主體不一樣。

    遺囑的主體責任人是被繼承人,而繼承的主體責任人是繼承人。即便有遺囑,也不能阻止其他繼承人的質疑、也不能直接憑藉遺囑繼承。

    我們舉個簡單的例子,就拿題主的情況:只有自己唯一一個女兒。

    按理說,應該沒有其他繼承人來質疑或者爭產了吧?而且父母都訂立公證遺囑了,憑什麼還要再辦理個繼承公證手續?

    其實不是這樣。

    對於題主父母來講,必然有他們的父母、同樣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且完全可以提出質疑,這個權利是要為他們保留的。如果他們早已經先於父母過世了、總不可能提出質疑了吧?不好意思,這時候就要再證明:怎麼知道他們去世了?

    總之,往好裡說,就是要把繼承過程辦理的更加“嚴謹”一些。所以,遺囑變成了一個依據,而不是作為可以繼承的結果。

    至於說會不會給繼承人造成麻煩,只能解釋為:每個家庭情況都不一樣,不可能兼顧到,最簡單的處理辦法就是“一刀切”——不管你的情況是簡單還是複雜,都要再走一遍繼承公證的手續。

    為什麼還要辦理繼承公證手續?

    首先告知的一點是:繼承的強制公證已經取消。在部分地區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是可以直接辦理繼承過戶手續的,不需要繼承權公證。

    先說句題外話,之前有過類似的案例:繼承人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被拒絕,要求必須有繼承權公證書,繼承人把不動產登記中心告了,贏了~

    為什麼大量地區依然還要繼承權公證?

    這裡不發牢騷,只說說現實情況——

    不動產登記中心不能確定是不是還有其他繼承人存在。如果直接給題主辦理了房產繼承過戶,萬一今後又“冒”出個繼承人怎麼辦?最後責任歸誰?所以,就要得有個公信力的機構出具一個證明。

    這個證明,就是公證處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

  • 2 # 葉律師

    我想問,為什麼立了遺囑後,老人去世了,還要再去公正生效?

    這個是遺囑,屬於遺囑公證。房地產過戶時,不動產登記部門有的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繼承公證。這也就是房管交易所讓你再去公證的原因。

    從法律上來說,若有遺囑,並且也有相應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死亡證明等材料,這就足以證明遺產由你繼承,這樣的材料就應當是足夠的。但是對於有的行政部門來說,經常容易將證明當作管理的手段,要求當事人提供這個或哪個證明。這種各式各樣的證明在繼承案件中更是頻頻出現,但相關部門又是這類證明已被廢止為由或其他原因不肯出具,給當事人帶來各種不便。至於這類案件,當事人要麼要要求提供相應的材料,要麼透過法院訴訟來解決。總體來說,繼承的問題就是麻煩麻煩,非常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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