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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看距離咯天空

      是這樣的,因為現在沒有明確法律和法規或者是司法解釋說明遲到多長時間算是曠工,因此,具體的遲到時間要看公司在員工手冊或者是相關管理規定中是否有涉及,如果沒有涉及,你就可以據理力爭,說沒有明文規定,這項處罰是沒有規定可言的。  另外,如果是公司有規定多長時間曠工,同時你如果不想在那裡幹了,並且你在入職時簽訂過勞動合同,並且你沒有在員工手冊上簽字證明你瞭解公司的相關規定,因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公司賠錢,然後走人~  最後,多說一點:  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如果你單位沒有員工手冊規定曠工幾天是嚴重違反單位制度,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口頭告訴你,本律師認為口頭無效。如果沒有“單位規章制度”,何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呢!  雖然,《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如果單位說你曠工扣你工資,這個事違法勞動合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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