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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聲聲啊(限流中)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針對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小的爭議,司法實踐中各地區個案也存在明顯差異。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一)認定為買美國家機關證件氧

    國家機關證件指有權制作的國家機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權利義務關係或者其他韋項的憑證。它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國家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制作、頒發二是用來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有關事實。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機關頒發給具有一定資格公民,用於證明公民身份的一種憑證,是戶籍管理制度的一種形式,其應用範圍甚至廣於戶口本,完全符合以上兩個基本特徵。雖然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沒有列舉出證件的種類,但適度進行法律的擴大解釋,將居民身份證解釋為國家機關證件的一種,符合立法本意。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與第三款是特別發條和普通法條的關係特別法條是對普通法條所列罪狀的強調、補充或特別說明特別法條有規定的適用特別法條,特別法條沒有規定的適用一般法條。因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未將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包括在內,對此種行為理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予以定示處罰:

    (二)認定為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共犯

    對於購買偽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購買者提出要求,偽造者按其要求偽造,偽造者當然按照偽造層民身份證罪處罰,因為購買者的定製行為直接引起偽造者的偽造行為,能夠推定其明知偽造身份證行為的非法性,其與偽造者在偽造身份證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故總,所以,購買者也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犯罪的共犯。

    但是此觀點未對買賣真實的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做出界定。

    (三)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證件不包括居民身份證,而該條第三款規定的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犯罪,沒有明文規定買賣居民身份證是犯罪,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原則,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刑法修正案(九)該條款的新特點

    (一)首次明確了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解決了長期以來刑法理論界存在的爭議和實踐中各地區定罪量刑的混亂。

    ()將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的犯罪物件擴大到身份證件,並對身份證件的範圍進行界定。其不是單指居民身份證,還包括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增設罰金刑。針對原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增設"並處罰金"的條款,同時對該條前兩款均增設罰金刑,從而加大處罰力度,彌補了原條款中犯罪分子違法成本低的漏洞。

    (四)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面增加一條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對在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以刑罰。

    四、加強居民身份證保護的幾點想法

    (一)公民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

    身份證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異常重要,買火車票要二代居民身份證,登記住宿要身份證,去銀行辦卡更身份證,在經濟迅猛發展的現代社會公民資訊保安與個人財產安全的關聯度也是日益提升。公民要切實增強對個人資訊的自我保護意識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和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首先要禁止冒用他入身份證,禁止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其次當個人身份證丟失後,要及時向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身份證,辦理掛失。如有相關需求,公安部門可以開具掛失證明以進行免責維權。

    同時,司法機關應廣泛藉助廣播、電視、網路影片、微博、報紙等大眾傳媒向公眾宣傳法律常識、解讀多發性案件、告知防範措施擴大法制宣傳猿蓋面,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和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從源頭上消除此類案件滋生蔓延的土壤防止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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