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公司在登出前應當處理好所有的債權債務,依法履行清算程式。以公司財產處理好所有的債權債務後再進行公司的登出行為。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仍有許多公司未成解決公司的債權債務即登出了登記。公司登出後,公司遺留債權該如何處理?
公司經過解散、清算、登出登記三項程式後即被登出,公司的法人資格和各種權利義務就歸於消滅。由於法人資格的喪失,登出後的公司就喪失了民事主體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義行使各種權利的資格和能力。公司法對清算完畢後遺留的債權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在公司登出後,發現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應如何進行處理呢?
一般來說,股東在公司登出後,發現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主張權利後,所實現的債權由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遺留債權涉及內外兩層法律關係:
在對外關係上,遺留債權表現為公司剩餘資產所有權,歸全體股東所有;在對內關係上,遺留債權表現為公司剩餘資產分配權,股東按照出資比例確定分配份額。
在公司被登記登出、公司法人資格終止後,公司原股東可以對清算中未處理的債權主張權利。理由如下:1、公司的財產是在股東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基礎上形成的。股東將自己的財產以投資方式交付公司後,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權而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而公司在取得股東所交付財產的所有權後形成公司法人財產權。公司與公司股東在法律上雖然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因存在投資關係,股東對公司經營成果享有收益權利,並對公司解散負有清算責任。在公司登出登記後對尚未處理的債權,公司股東根據民法權利承繼原則,全體股東成為權利主體。雖然公司登出後,其法人人格已經消滅,但公司的債權不因其主體的消滅而滅失。公司的原股東仍可以一般債權人的身份主張其權利。
2、在公司登出後,仍有未處理的債務存在的情況下,清算主體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應承擔清算責任。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在公司登出後存在未處理債權的情況下,清算主體也應可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被登出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應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終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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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公司在登出前應當處理好所有的債權債務,依法履行清算程式。以公司財產處理好所有的債權債務後再進行公司的登出行為。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仍有許多公司未成解決公司的債權債務即登出了登記。公司登出後,公司遺留債權該如何處理?
公司經過解散、清算、登出登記三項程式後即被登出,公司的法人資格和各種權利義務就歸於消滅。由於法人資格的喪失,登出後的公司就喪失了民事主體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義行使各種權利的資格和能力。公司法對清算完畢後遺留的債權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在公司登出後,發現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應如何進行處理呢?
一般來說,股東在公司登出後,發現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主張權利後,所實現的債權由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遺留債權涉及內外兩層法律關係:
在對外關係上,遺留債權表現為公司剩餘資產所有權,歸全體股東所有;在對內關係上,遺留債權表現為公司剩餘資產分配權,股東按照出資比例確定分配份額。
在公司被登記登出、公司法人資格終止後,公司原股東可以對清算中未處理的債權主張權利。理由如下:1、公司的財產是在股東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基礎上形成的。股東將自己的財產以投資方式交付公司後,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權而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而公司在取得股東所交付財產的所有權後形成公司法人財產權。公司與公司股東在法律上雖然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因存在投資關係,股東對公司經營成果享有收益權利,並對公司解散負有清算責任。在公司登出登記後對尚未處理的債權,公司股東根據民法權利承繼原則,全體股東成為權利主體。雖然公司登出後,其法人人格已經消滅,但公司的債權不因其主體的消滅而滅失。公司的原股東仍可以一般債權人的身份主張其權利。
2、在公司登出後,仍有未處理的債務存在的情況下,清算主體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應承擔清算責任。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在公司登出後存在未處理債權的情況下,清算主體也應可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被登出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應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終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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