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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蠍海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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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法江湖
該起案件當中個人支援二審法院的觀點,犯罪嫌疑人所出售的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具有高度類似性,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銀行對於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間接的幫助了犯罪分子達到了其犯罪目的,故而根據其過錯酌定20%的過錯,我認為沒有問題。
事情梗概:2013年9月至2014年,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客戶經理申某私自向43人銷售非該行組織銷售的“理財產品”,幫助陳某、張某等人透過“北京蒲黃榆一里、四里房改帶危改”等專案募集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5000餘萬元。後客戶發現理財無法兌付便向銀行維權,卻被銀行告知客戶購買的不是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二審改判理由:二審法院改判認為:
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的個人理財等金融服務,具有高度技術性、專門性和智力判斷性,由此使得客戶與商業銀行之間必須具有高度的信賴關係,此種信賴關係要求商業銀行具有高度的職業道德與內部嚴格的自律機制。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並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如果商業銀行違反上述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認定其存在過錯。
在此案中,申某擔任客戶經理期間,銷售該行理財產品的方式與其私自銷售非該行理財產品的方式基本相同,由此造成兩種型別產品區別度降低,客觀上為申某銷售非該行理財產品提供了條件。
同時,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能夠預見並採取相應措施避免其員工私售行為所帶來的風險,但該行卻未能透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發現並糾正其員工申某的私售行為,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的內部管理有違審慎經營規則,存在過錯。
個人看法:出於對銀行的信任,一般民眾不會對其理財產品存疑,即便是高利息產品,確實在行內交易並由行內工作人員接待的情況下,任誰都難以區分,加上普通民眾對於理財產品的認知程度遠不如銀行工作人員專業,所以銀行的過錯在於未能形成有效的管束機制防範員工以銀行名義對外吸收資金,間接的放任了這一情況的發生,故而銀行不擔責會導致銀行難以對內部管理制度進行管控,進而形成漏洞,發生類似的事情。
在有能力,有條件進行管控的情況系,應當加重銀行的責任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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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美圓的財經筆記
43名客戶理財被坑5000萬,一審是判了無責,但是二審改判為銀行擔責20%,也算是比較人道了,因為這裡面存在的問題確實是要讓客戶自己反思的,銀行雖然有過失,但是43名客戶警覺性太低,導致發生了這種被坑的情況。
43名客戶在當時是和客戶經理簽署了年收益達到11%的理財產品,最終客戶經理並沒有把這筆款項真正投資在華夏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而是在外的其它理財產品,導致了客戶經理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做起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情,最後變成投資到期後無法兌現利潤和取回本金。
那華夏銀行擔責20%,43名客戶經理被坑5000萬,怎麼看?
一、理財應該知曉風險,更要懂得高收益理財產品是否存在陷阱。客戶經理推薦43名華夏客戶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是11%,然後簽署合同,而銀行的理財產品在基本在4%-6%之間年化收益,遠遠的低於客戶經理說到的11%的收益,很顯然這裡存在貓膩。
43名客戶在於對客戶經理的信任才導致了發生此類被坑的事件,但是更大的問題在於沒有知曉風險,警覺性並不高,這種超高收益是否的目的是為什麼?超高收益是否其它行也有?客戶是否能去其它支行諮詢投資情況或者多諮詢其它工作人員,可能就會避免事件發生。
理財收益一旦超過7%,就需要謹慎是否存在高風險,並不是單單的以個人推銷就盲目信任,多諮詢,多瞭解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風險。
二、華夏銀行擔責20%,其實銀行本身就存在問題。如果不是銀行工作人員,客戶也不會去做理財產品,這不僅僅是對客戶經理的信任,更是對華夏銀行的信任。此次因為客戶經理的問題導致了被坑5000萬,其實也是華夏銀行內部管理存在問題導致的事件發生,二審的判決是最公正的。
而去銀行存款,很多客戶經理在客戶打算理財時為了業績就會隱瞞一些風險,這是需要留意的,任何涉及到預期收益的理財產品都有風險,也不要一味的相信高收益。
總之:此次事件也可以看出,銀行存款和理財都要擔心客戶經理是否存在誘導客戶理財,客戶經理是否會坑客戶,儘量瞭解清楚產品風險,多和其它人員溝通,瞭解簽署協議裡是否有貓膩,避免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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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624239959868
太沒道理了,銀行應該全部擔責,如果在銀行籤的合約,或是客戶經理用欺騙的手段,銀行都應該承擔全責。不應該讓客戶來區分你的員工,哪個是騙子,哪個不是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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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類似的情況銀行無責?那乾脆就不允許銀行賣基金,相關業務必須新成立公司去辦理!銀行把自己份內的業務做好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