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不是食品類行政處罰的依據,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看你這個描述 不是很清楚,應該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或者一百二十四條處罰。如為經營者,想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免予處罰的話,建議參照《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中的介紹,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履行以下職責:
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經營者同時符合以下第(一)、(二)、(五)、(六)項規定的,從事食品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同時符合以下第(一)、(二)、(三)、(五)、(六)項規定的,從事食品批發業務食品經營企業同時符合以下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視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該條規定,可以免予除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之外的行政處罰:
(一)食品進貨渠道合法,索取並留存真實、合法的供貨方食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影印件,索取並留存供貨方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能夠對購進的食品追根溯源;
(二)索取並留存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其他合格證明覆印件,保健食品經營者索取並留存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影印件(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和企業產品質量標準影印件,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當索取並留存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覆印件;
(三)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完整,記錄專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四)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真實、完整的食品銷售記錄,記錄專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能夠對銷售的食品追根溯源;
(五)相關憑證及記錄儲存期限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
(六)依據《食品安全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到第(八)項的規定對預包裝食品標籤進行審查,履行了合理審查義務。
經營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同時符合以下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視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該條規定,可以免予除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之外的行政處罰:
(一)食用農產品購進渠道合法,索取並留存供貨方真實、合法的社會信用程式碼或者身份證明覆印件,索取並留存供貨方名稱、地址、聯絡方式,能夠對購進的食用農產品追根溯源;
(二)索取並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進口食用農產品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畜禽產品為檢疫證明,豬肉除檢疫證明外,還包括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三)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完整,記錄專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媒體、監管部門等已釋出不合格食品資訊後仍繼續經營的,或消費者提供證據,證明經營者知情的,不能免予處罰。
《產品質量法》不是食品類行政處罰的依據,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看你這個描述 不是很清楚,應該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或者一百二十四條處罰。如為經營者,想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免予處罰的話,建議參照《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中的介紹,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履行以下職責:
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經營者同時符合以下第(一)、(二)、(五)、(六)項規定的,從事食品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同時符合以下第(一)、(二)、(三)、(五)、(六)項規定的,從事食品批發業務食品經營企業同時符合以下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視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該條規定,可以免予除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之外的行政處罰:
(一)食品進貨渠道合法,索取並留存真實、合法的供貨方食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影印件,索取並留存供貨方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能夠對購進的食品追根溯源;
(二)索取並留存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其他合格證明覆印件,保健食品經營者索取並留存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影印件(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和企業產品質量標準影印件,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當索取並留存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覆印件;
(三)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完整,記錄專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四)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真實、完整的食品銷售記錄,記錄專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能夠對銷售的食品追根溯源;
(五)相關憑證及記錄儲存期限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
(六)依據《食品安全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到第(八)項的規定對預包裝食品標籤進行審查,履行了合理審查義務。
經營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同時符合以下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視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該條規定,可以免予除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之外的行政處罰:
(一)食用農產品購進渠道合法,索取並留存供貨方真實、合法的社會信用程式碼或者身份證明覆印件,索取並留存供貨方名稱、地址、聯絡方式,能夠對購進的食用農產品追根溯源;
(二)索取並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進口食用農產品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畜禽產品為檢疫證明,豬肉除檢疫證明外,還包括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三)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完整,記錄專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媒體、監管部門等已釋出不合格食品資訊後仍繼續經營的,或消費者提供證據,證明經營者知情的,不能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