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
2、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範疇的。
3、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4、在分家析產時,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裝置等財產的分割,要儘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係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透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二、農村兄弟分家簽字問題
分家析產是中國傳統社會中一個重要的家庭現象。分家泛指分家後形成新的家庭,而“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透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首先應該確認分家析產的協議性質,將其視為是家庭成員意思表示的統一體,是多方法律行為,是應該尊重全體家庭成員的意思自治。同時,這種意思自治不能違背繼承法律的規定。
所以,分家單至少要經過有權利處分的人員簽字,因為有可能涉及到家庭共同財產的情況。
三、農村兄弟分家承包地和自留地的分配
從法律性質上講,農村自留地等同於承包地,不同的是政府對農戶承包的土地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包括對農戶使用的宅基地也頒發宅基地使用權證,但對農戶使用的自留地至今未頒發過任何使用證書,農戶之間容易因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權發生爭議。
而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在土地承包的有效期之內,家庭內部成員協商一致進行處置分配,是沒有問題的。
四、農村兄弟分家宅基地問題
如果不進行分戶,是有可能批不了宅基地的。這種情況下是否預設老人的宅基地歸小兒子繼承,是不好確定的。比如,是不是有進行申請批宅基地而沒有進行批准的情況。另外,宅基地是不能直接繼承的,因為它的權利屬性是歸集體所有的,最多隻能取得使用權。
老大能否在拆遷時獲得補償,還要看當時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是誰。如果確定為弟弟使用,老大是不能獲得補償
1、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
2、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範疇的。
3、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4、在分家析產時,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裝置等財產的分割,要儘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係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透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二、農村兄弟分家簽字問題
分家析產是中國傳統社會中一個重要的家庭現象。分家泛指分家後形成新的家庭,而“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透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首先應該確認分家析產的協議性質,將其視為是家庭成員意思表示的統一體,是多方法律行為,是應該尊重全體家庭成員的意思自治。同時,這種意思自治不能違背繼承法律的規定。
所以,分家單至少要經過有權利處分的人員簽字,因為有可能涉及到家庭共同財產的情況。
三、農村兄弟分家承包地和自留地的分配
從法律性質上講,農村自留地等同於承包地,不同的是政府對農戶承包的土地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包括對農戶使用的宅基地也頒發宅基地使用權證,但對農戶使用的自留地至今未頒發過任何使用證書,農戶之間容易因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權發生爭議。
而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在土地承包的有效期之內,家庭內部成員協商一致進行處置分配,是沒有問題的。
四、農村兄弟分家宅基地問題
如果不進行分戶,是有可能批不了宅基地的。這種情況下是否預設老人的宅基地歸小兒子繼承,是不好確定的。比如,是不是有進行申請批宅基地而沒有進行批准的情況。另外,宅基地是不能直接繼承的,因為它的權利屬性是歸集體所有的,最多隻能取得使用權。
老大能否在拆遷時獲得補償,還要看當時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是誰。如果確定為弟弟使用,老大是不能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