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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鍵談齊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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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楊禮華1963
象這種老賴要拉入誠信黑名單,讓他寸步難行,飛機,火車,輪船幾年無法乘坐,永遠貨不到款,國家要成立誠信檔案,全國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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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開心樓道
農商行估計也是一家企業,借錢人從民法層面講也是一名法人,他們的借貸合同可以理解成兩個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兩家企業之間的合同關係,不知道為什麼,也許銀行認為自己是某種特殊性質的企業,當發生合同當事人違約時可以不透過訴諸法律而透過這種偏方來維護自身的合同權益,既然另一方當事人對此也沒什麼意見或者有意見也不好意思講的話,我們作為吃瓜群眾也不方便說什麼。
倒是前不久讀到最高法院有相關最新司法解釋,銀行對企業承諾過橋貸款後抽貸不放的屬於嚴重違約行為,企業可據此向銀行索賠或要求權利。不過司法解釋裡倒是沒講企業家能不能在銀行嚴重違約後帶著被子上銀行董事長家裡去要求權利。呵呵
只能說此偏方合不合法由最高法院說了算,而民主法制建設也不會受到個體事件影響,應該在爭議和爭論中不斷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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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靠譜73016473
有錢不還債,你就是黑惡勢力,是國家的重點打擊物件,有錢不還還有個逼臉了,有錢不還說明你是人渣,全家都是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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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德庫拉的230
這則新聞極有可能不真實,這家銀行的董事長以及員工的行為極有可能是擺拍,然後透過自媒體和地方媒體傳輸到網路上,藉以造成影響和轟動!不透過執法機構而私自強闖民宅住宿是很明顯的違法行為,作為一名銀行的董事長,怎麼可能做出這種明知違法的行為!因此我極度懷疑這則新聞的真實性,希望有負責任的媒體能前往該銀行進行採訪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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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馮唐李廣
根據招黑除惡的規定,恐嚇、滋擾、非法侵宅都是歸位“軟暴力”範疇的;建議這位董事長組織員工學習一下“辱母殺人”案例。另外,作為銀行高管,最應該做的是透過制度設定、人才引進、考核激勵等措施防範風險的產生,而不是做這些表面文章,做“丟西瓜撿芝麻”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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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霍小姐的八卦爐
這樁匪夷所思的“驚世奇聞”,從一個側面折射出了一些地方領域執法的“雙重標準”,令人唏噓感慨,不由深思。
上門討債,甚至自帶被褥碗筷住債務人客廳,涉嫌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屬於明令禁止的不法行為。
而打著所謂“依法收貸”旗號的地方農商行董事長,肆意踐踏神聖法律規定,不僅沒有受到絲毫指責和制裁,而且恰恰相反,出乎意料地被當地網路傳媒無原則地吹捧為“催收不良貸款的英雄(之舉)”。
是因為他是地方農商行的高管,不受法律約束,抑或是背後有人撐腰指使?
不得而知,叫人困惑!
對常人而言,涉嫌尋釁滋事,根據情節輕重,造成後果的危害性,將會面臨兩種處罰。
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二、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在此,奉勸這位堪稱“法盲”的地方銀行董事長,千萬不可為此舉衝昏大腦、沾沾自喜,要知道人家債務人也是可以據此將你告上法庭的!
別以為一個地方銀行的高管就可以“法外行事”、為所欲為。
要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神聖尊嚴更不允許肆意踐踏,違法者最終必受制裁,更將會為此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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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zhangjy1938
不違法,雖然住宅還是債務人的,銀行董事長是得到房主允許後進入的,又不是闖入的,房主也沒報警,怎麼是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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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DCA國際催收平臺
如果債務人允許,是可以住客廳的,當然如果不允許還是硬住裡面,就違規了!
上門催收違法行為:
上門超過3人以上非法侵入住宅或經借款人勸阻仍不退出住宅對借款人進行人身攻擊及口頭侮辱威脅家人迫使借款人還款非法拘禁借款人及家人人身自由在借款人工作單位宣傳,導致借款人失去工作造成借款人經濟損失造成借款人名譽受損https://www.toutiao.com/i6854055309045203459/
銀行董事長自帶被褥碗筷住債務人客廳!成功催收欠款!郴州農商銀行五大戰區清收不良貸款專項活動提前進入“白熱化”階段。截至清收第二日,全行現金清收本金482.44萬元,清收利息50.83萬元,本息合計清收533.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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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欠錢者固然可恨,但是隻是失信於人,最多屬於道德層面的問題,殺人犯也有法律內的合法權益,除司法權利外,任何人不能侵犯他人住宅!
注意:我們是談法律,不是談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