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定義:
就是在現實條件下重新購置或建造一個全新狀態的評估物件,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評估物件的實體性陳舊貶值、功能性陳舊貶值和經濟性陳舊貶值後的差額,以其作為評估物件現實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
成本法的優點:
成本法作為國際上公認的資產評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特別是對於不存在無形陳舊貶值或貶值不大的資產來說,在進行計算的時候只需要確定重置成本和實體損耗貶值,從而確定兩個評估引數的資料,計算的依據又比較具體,並且很容易被蒐集到,因此該方法在資產評估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它特別適合使用在評估單項資產和沒有收益,市場上又難找到交易參照物的評估物件。
成本法的缺點:
由於成本法本身特殊的性質,市場上不易找到交易參照物的和沒有收益的單項資產,因此需要進行價值評估的並不多。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成本法在現實應用中存在著一定的侷限性。運用成本法評估資產時,往往容易將無形資產漏掉,為了防止評估結果的不實,還需要再使用收益法或市場法進行驗證,也增加了操作的複雜性。
成本法的適用範圍:
成本法適用於可複製、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購買的,具有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特性的單項資產。比如說:各種房屋建築物、各種機器裝置,以及具有陳舊貶值性的技術專利、版權等無形資產。另外,也適用於可重建、可購置的整體資產。例如:賓館、劇院、企業、車間等。但是,與整體資產相關的土地不能採用成本法評估。
擴充套件資料:
成本法的評估程式:
第一步,被評估資產一經確定即應根據該資產實體特徵等基本情況,用現時(評估基準日)市價估算其重置全價。
第二步,確定被評估資產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總使用年限。
第三步,應用年限折舊法或其他方法估算資產的有形損耗和功能性損耗。
第四步,估算確認被評估資產的淨價。參考連結:
成本法定義:
就是在現實條件下重新購置或建造一個全新狀態的評估物件,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評估物件的實體性陳舊貶值、功能性陳舊貶值和經濟性陳舊貶值後的差額,以其作為評估物件現實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
成本法的優點:
成本法作為國際上公認的資產評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特別是對於不存在無形陳舊貶值或貶值不大的資產來說,在進行計算的時候只需要確定重置成本和實體損耗貶值,從而確定兩個評估引數的資料,計算的依據又比較具體,並且很容易被蒐集到,因此該方法在資產評估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它特別適合使用在評估單項資產和沒有收益,市場上又難找到交易參照物的評估物件。
成本法的缺點:
由於成本法本身特殊的性質,市場上不易找到交易參照物的和沒有收益的單項資產,因此需要進行價值評估的並不多。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成本法在現實應用中存在著一定的侷限性。運用成本法評估資產時,往往容易將無形資產漏掉,為了防止評估結果的不實,還需要再使用收益法或市場法進行驗證,也增加了操作的複雜性。
成本法的適用範圍:
成本法適用於可複製、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購買的,具有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特性的單項資產。比如說:各種房屋建築物、各種機器裝置,以及具有陳舊貶值性的技術專利、版權等無形資產。另外,也適用於可重建、可購置的整體資產。例如:賓館、劇院、企業、車間等。但是,與整體資產相關的土地不能採用成本法評估。
擴充套件資料:
成本法的評估程式:
第一步,被評估資產一經確定即應根據該資產實體特徵等基本情況,用現時(評估基準日)市價估算其重置全價。
第二步,確定被評估資產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總使用年限。
第三步,應用年限折舊法或其他方法估算資產的有形損耗和功能性損耗。
第四步,估算確認被評估資產的淨價。參考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