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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籃球迷,弄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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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缺陷人451

    越位是足球場上常見的一種違例,傳球瞬間進攻方前鋒(不一定非是前鋒)平行的情況下不能超出防守方半個身位或更少。

  • 2 # 日老師說個球

    一個球員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由兩個條件決定,一是足球的位置;二是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說白了就是最靠近對方球門的對方球員)的球員位置。當球員所在的位置比 球和“站在最後第二位的對方球員” 更靠近對方底線”,就處於越位位置。但若此球員處於本方半場內,則不受此限制。如果球員和第二名對方球員平行,亦不算越位。

    圖上最左邊的藍色球員處於越位位置。

    2005年版的足球規則包含了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的一項新決策,規定“他的腳部分比球和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更靠近對方的底線。手臂則不在定義的範圍之內。”也就是說,一名球員處在越位位置的定義是,該球員身體(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比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的身體(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和比球的任何部位都更靠近對方的底線時,即處於越位位置。

    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2009至2010年度足球規則中明確指出,一個暫時離開場地的球員將被認為是站在他之前走出邊線的那一點上。

    注意站在最後第二位的對方球員可以是守門員和另一名場上隊員,或兩名場上隊員。帶球或者是站在球后的進攻球員不處於越位位置,也不會越位違例。

    需要強調的是,越位位置在球被隊友碰到或者開出的時刻決定,若球在對方隊員操控中,本方球員不算越位 (即是說,于越位位置的球員截得對手誤傳,不會構成越位犯規),即使此球員在越位位置上。單是處於越位狀態本身並沒有違例。

    另外球員處於越位位置這種狀態跟雙方隊員正在向前還是向後奔跑是無關的。而任何球員的越位狀態在對方球員接觸到球之後都會消失,具體的裁決由裁判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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