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數時應選取菌落數在30~300之間的平du板(SN標準要求為25~250個菌落),若有二個稀釋度均在30~300之間時,按國家標準方法要求應以二者比值決定,比值小於或等於2取平均數,比值大於2則其較小數字(有的規定不考慮其比值大小,均以平均數報告)。
2、若所有稀釋度均不在計數區間。如均大於300,則取最高稀釋度的平均菌落數乘以稀釋倍數報告之。如均小於30,則以最低稀釋度的平均菌落數乘稀釋倍數報告之。如菌落數有的大於300,有的又小於30,但均不在30~300之間,則應以最接近300或30的平均菌落數乘以稀釋倍數報告之。
如所有稀釋度均無菌落生長,則應按小於1乘以最低稀釋倍數報告之。有的規定對上述幾種情況計算出的菌落數按估算值報告。
3、不同稀釋度的菌落數應與稀釋倍數成反比(同一稀釋度的二個平板的菌落數應基本接近),即稀釋倍數愈高菌落數愈少,稀釋倍數愈低菌落數愈多。
如出現逆反現象,則應視為檢驗中的差錯(有的食品有時可能出現逆反現象,如酸性飲料等),不應作為檢樣計數報告的依據。
如有片狀菌落生長,該平板一般不宜採用,如片狀菌落不到平板一半,而另一半又分佈均勻,則可以半個平板的菌落數乘2代表全平板的菌落數。
5、當計數平板內的菌落數過多(即所有稀釋度均大於300時),但分佈很均勻,可取平板的一半或1/4計數。再乘以相應稀釋倍數作為該平板的菌落數。
6、菌落數的報告,按國家標準方法規定菌落數在1~100時,按實有數字報告,如大於100時,則報告前面兩位有效數字,第三位數按四捨五入計算。固體檢樣以克(g)為單位報告,液體檢樣以毫升(ml)為單位報告,表面塗擦則以平方釐米(cm)報告。
1、計數時應選取菌落數在30~300之間的平du板(SN標準要求為25~250個菌落),若有二個稀釋度均在30~300之間時,按國家標準方法要求應以二者比值決定,比值小於或等於2取平均數,比值大於2則其較小數字(有的規定不考慮其比值大小,均以平均數報告)。
2、若所有稀釋度均不在計數區間。如均大於300,則取最高稀釋度的平均菌落數乘以稀釋倍數報告之。如均小於30,則以最低稀釋度的平均菌落數乘稀釋倍數報告之。如菌落數有的大於300,有的又小於30,但均不在30~300之間,則應以最接近300或30的平均菌落數乘以稀釋倍數報告之。
如所有稀釋度均無菌落生長,則應按小於1乘以最低稀釋倍數報告之。有的規定對上述幾種情況計算出的菌落數按估算值報告。
3、不同稀釋度的菌落數應與稀釋倍數成反比(同一稀釋度的二個平板的菌落數應基本接近),即稀釋倍數愈高菌落數愈少,稀釋倍數愈低菌落數愈多。
如出現逆反現象,則應視為檢驗中的差錯(有的食品有時可能出現逆反現象,如酸性飲料等),不應作為檢樣計數報告的依據。
如有片狀菌落生長,該平板一般不宜採用,如片狀菌落不到平板一半,而另一半又分佈均勻,則可以半個平板的菌落數乘2代表全平板的菌落數。
5、當計數平板內的菌落數過多(即所有稀釋度均大於300時),但分佈很均勻,可取平板的一半或1/4計數。再乘以相應稀釋倍數作為該平板的菌落數。
6、菌落數的報告,按國家標準方法規定菌落數在1~100時,按實有數字報告,如大於100時,則報告前面兩位有效數字,第三位數按四捨五入計算。固體檢樣以克(g)為單位報告,液體檢樣以毫升(ml)為單位報告,表面塗擦則以平方釐米(cm)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