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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法律,是謂正義;正直者的良心贊成正義,譴責非正義。出自:〔荷〕格老秀斯《戰爭與和平法》介紹:胡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近代西方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被人們同時尊稱為“國際法之父”與“自然法之父”,亨利四世贊其為“荷蘭的奇蹟”。二、公民能服從國家的法令,他才被認為值得享受國家的權益。出自:〔荷〕斯賓諾莎《神學政治論》介紹:巴魯赫·德·斯賓諾莎(Baruch de Spinoza,1632年11月24日—1677年2月21日),猶太人,近代西方哲學公認的三大理性主義者之一,與笛卡爾和萊布尼茨齊名。三、只有在社會狀態下,善與惡皆為公共的契約所決定,每一個人皆受法律的約束,必須服從政府。出自:〔荷〕斯賓諾莎《倫理學》四、在一個法制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金科玉律是什麼呢?那就是“嚴正地服從,自由地批判”。出自:〔英〕邊沁《政府片論》介紹: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公元1748年2月15日—公元1832年6月6日)是英國的法理學家、功利主義哲學家、經濟學家和社會改革者。五、如果有很多雙眼睛在敏銳地監視的話,大家就會為維護和平而遵守法律。出自:〔英〕溫斯坦萊《溫斯坦萊文選》介紹:傑臘德·溫斯坦萊(約1609—1652)是十七世紀英國掘地派運動的著名領袖和傑出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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