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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佳期如夢將至

    我們首先來分析一下商標被駁回的原因,第一,有可能是違反了商標法中的禁止性規定(如惡意取得、與國家國旗國歌等近似、帶有民族歧視性、帶有欺騙性等);第二,與線上權利衝突的(在同一類別或相似類別上與先註冊商標、先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第三,商標不具有顯著性。這三種原因是絕大多數商標被駁回的原因,我們如何針對這些原因來做複審?第一種,違反了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被駁回原因很難複審成功,除非我們的商標已經經過相關方面的許可(帶有紅十字會圖案的應有其許可、帶有其他國家名稱、市級以上名稱的應該得到允許等)這些都應該是經過允許的,善意取得的,並且應該提供證明才能獲批。日本熊本熊火了之後,有公司曾申請“熊本”為商標,最終因為涉及日本熊本縣名稱而被駁回;荷蘭某公司在中註冊商標名稱帶有荷蘭的商標被駁回,後提供了宣告(得到相關政府許可)才得以透過商標申請。第二種,與在先權利衝突的商標申請這種商標申請最終獲得註冊的機會也不大,除非在先商標屬於多年不用(超過三年或正好三年)或不能夠提供使用證據的商標,我們就能夠透過“撤三”來獲得商標申請的權利。當然我們也能夠透過其商標資訊未做變更而提出無效宣告,這樣一來也可以得到商標的申請權利。事實上,商標“撤三”和無效宣告是商標申請路途上清掃障礙的方式之一,我們稱它們為“清道夫”。當然這樣花費的時間相對較多,因此慎重選擇這些方式。我們也可以透過購買商標的方式直接獲得商標權,但購買商標的費用相對更多,申請人應做好心理準備。第三種,商標不具有顯著性商標的顯著性問題實際上是商標申請失敗的重要原因,很多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就是其產品的某種公認的技術方法或通用名稱,如LG公司申請的“QLED”就是其產品製造過程中所使用的技術名稱;騰訊科技申請的“小程式”就是產品通用名稱。這種情況我們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來證明“商標”經過使用和宣傳,已經獲得了顯著性,能夠被公眾明確分辨產品或服務來源,不會產生混淆。但對於“廣泛使用和宣傳”的界限難以確定,因此我們在申請商標前應該儘量選擇具有顯著性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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