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居住證可以異地辦理身份證。在該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外省戶籍群眾,因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證件損壞、丟失的,可申領異地身份證。(一)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人需交驗下列身份證件之一:1、居民戶口簿;2、居民身份證(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3、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二)證明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需交驗下列證明材料之一:1、居住證;2、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的,可提供公安機關核驗過的登記材料;3、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工商執照等相關材料;4、證明合法穩定就學的,需提供經教育部門註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5、證明合法穩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辦理費用: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工本費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規定。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每證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每證40元。公安部也明確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的五種情形:1、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2、申領人提供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住址變更除外)與人口系統中資訊不一致難以確認身份的;3、申請人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份的;4、有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行為的;5、屬於國家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的。
沒有居住證可以異地辦理身份證。在該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外省戶籍群眾,因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證件損壞、丟失的,可申領異地身份證。(一)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人需交驗下列身份證件之一:1、居民戶口簿;2、居民身份證(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3、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二)證明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需交驗下列證明材料之一:1、居住證;2、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的,可提供公安機關核驗過的登記材料;3、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工商執照等相關材料;4、證明合法穩定就學的,需提供經教育部門註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5、證明合法穩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辦理費用: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工本費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規定。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每證20元;損壞換領、丟失補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每證40元。公安部也明確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的五種情形:1、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2、申領人提供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住址變更除外)與人口系統中資訊不一致難以確認身份的;3、申請人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份的;4、有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行為的;5、屬於國家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