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娛樂侃秀

    股權繼承的範圍,僅限於被繼承人名下的公司股權。公司下屬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的增加和股權的增值,由母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法定繼承人無權在繼承案件中對此直接予以分割。那麼,股東死亡後,繼承人可以當然取得股東資格嗎?今天,華律網小編為您提供相關介紹,供您參考。

    一、股東死亡後,繼承人不一定當然取得股東資格

    股東資格不一定能被繼承。《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的雙重特徵,且通常認為人合性特徵更為明顯,股東間的相互瞭解、信任是合作的基礎。股東的親屬往往與其他股東相互熟識,再考慮到維持公司股權結構基本穩定、合理保護繼承人股權權益等問題,公司法允許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由繼承人繼承。但是,股東資格由繼承人繼承時,可能會出現以下問題:

    1、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股東資格由其繼承,股東人數迅速增加,且每個繼承人的經營理念可能差異較大,會導致經營決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順,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如果死亡股東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其股權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繼承中再引入轉繼承、代位繼承等問題,則股權分配、公司治理問題將更加複雜。

    2、繼承人中如有法律意義上的外華人,公司性質將因股東“外華人”的身份發生變更,股權變更的審批、公司的經營範圍、業務開展等均可能受到影響。

    3、有些股東間的合作,僅僅是基於對股東本人的信任、對其能力的認可而展開,換作股東繼承人時,合作基礎可能不再存在,致使合作無法繼續。

    因此,股權的重視和爭奪可能對公司的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故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股東應特別重視對股東資格繼承問題的處理。

    二、特定身份股東的股權繼承問題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務員享有繼承權。但是,根據中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公務員被禁止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因此,公務員不得繼承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如果是公務員,其依法可以繼承的是該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相對應的財產權益,不能繼承股東資格或者股東地位。

    三、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的約束

    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權繼承源自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維持的基本法理。這種限制或排除,既有對繼承人主體範圍的限制或排除,也有對股權繼承份額能否分割的限制或排除。但無論如何,其限制或排除的只能及於股權中的人身性權利,不得及於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從限制或排除的時間上看,原則上應當限於自然人股權死亡前訂立的公司章程,而不及於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形成的公司章程。

    對於限制或排除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以及自然人股東死亡後製定的公司章程制定的限制或排除股權繼承,一般應當認定為無效。

  • 2 # 期貨黃金短線交易老陳

    你好,可以分紅,在原持股人身亡的情況下,受益人享有其所有股份的權益,受益人拿相關繼承資料去企業辦理相關股份過戶手續後就可以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銀河月球套膠9032和9034哪款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