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是需要付一定的法律責任的,它也會產生法律效力。但並不是所有的行政協議都是有效的,就算行政協議有雙方的簽名、蓋章等等,它也可能會無效,需要人們區分清楚。那麼行政協議無效情形是怎麼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下列情況下訂立合同時,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無效行政協議應該如何處理
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56條),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58條)。
對無效合同的處理與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後的處理類似。不同的是,無效合同的違法性,決定了法律不僅要使這些行為無效並使當事人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且當事人訂立無效合同侵犯了為法律所保護的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還應使當事人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即當事人除應承擔民事責任以外,還可能因其具有違法行為而應承擔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責任,如追繳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收歸國庫,吊銷營業執照等。《合同法》第59條特別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行政協議是需要付一定的法律責任的,它也會產生法律效力。但並不是所有的行政協議都是有效的,就算行政協議有雙方的簽名、蓋章等等,它也可能會無效,需要人們區分清楚。那麼行政協議無效情形是怎麼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下列情況下訂立合同時,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無效行政協議應該如何處理
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56條),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58條)。
對無效合同的處理與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後的處理類似。不同的是,無效合同的違法性,決定了法律不僅要使這些行為無效並使當事人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且當事人訂立無效合同侵犯了為法律所保護的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還應使當事人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即當事人除應承擔民事責任以外,還可能因其具有違法行為而應承擔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責任,如追繳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收歸國庫,吊銷營業執照等。《合同法》第59條特別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