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貧困戶鑑定標準
1.農戶參加貧困戶評選的必要條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優先評為貧困戶
(1)發生重大災難,失去生活保障的;
(2)發生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因病致貧的;
(3)身體殘疾,沒有勞動能力的;
(4)多個子女在讀高中或全日制大專、本科等院校;
(5)未成年的孤兒;
(6)已扎二女戶困難家庭;
(7)軍烈屬困難家庭,困難老黨員,困難老村幹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不得評為貧困戶
(1)有汽車等高檔消費品的農戶;
(2)有工程機械裝置或其它從事經營活動機動車輛的農戶;
(3)有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教師、退休人員等國家公職人員的農戶(因重大疾病、重大災難致貧的除外);
(4)有長期僱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
(5)家庭成員中有現任村幹部的農戶;
(6)因賭博、吸毒、好逸惡勞等原因致貧的農戶;
(7)在縣城或集鎮有店面等非自身居住性用房的農戶。
貧困戶申報簡化流程:
農戶戶主申請(書面)——入戶調查(身份證、戶口本、計劃生育證、低保證、一折通、殘疾證)——村級評議、公示——鄉鎮稽核評議、公示——鄉鎮錄入系統——報縣上審批。
符合以下條件的農戶不得列為貧困戶:
2.家庭有私家車、大型農用車、工程機械的貧困戶;
3.家中有任村三委會成員的貧困戶(系統內需要保留的村黨員幹部,原則上由縣扶貧局核實備案);
4.家庭成員中由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由財政部門統發工資,或在國營大中型企業工作、收入比較穩定的貧困戶;
5.家庭成員有擔任私營企業及各類專業合作社負責人的,長期從事各類工程承包、包發等盈利性活動的,長期僱用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貧困戶;
6.家中長期無人,無法提供其實際居住證明的,或長期在外打工,人戶分離的貧困戶;
7.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的、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貧困戶;
8.因賭博、吸毒、打架鬥毆、尋釁滋事、長期從事邪教活動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理且拒不改正的貧困戶;
9.對舉報或質疑不能作出解釋的貧困戶。
一.貧困戶鑑定標準
1.農戶參加貧困戶評選的必要條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優先評為貧困戶
(1)發生重大災難,失去生活保障的;
(2)發生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因病致貧的;
(3)身體殘疾,沒有勞動能力的;
(4)多個子女在讀高中或全日制大專、本科等院校;
(5)未成年的孤兒;
(6)已扎二女戶困難家庭;
(7)軍烈屬困難家庭,困難老黨員,困難老村幹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不得評為貧困戶
(1)有汽車等高檔消費品的農戶;
(2)有工程機械裝置或其它從事經營活動機動車輛的農戶;
(3)有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教師、退休人員等國家公職人員的農戶(因重大疾病、重大災難致貧的除外);
(4)有長期僱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
(5)家庭成員中有現任村幹部的農戶;
(6)因賭博、吸毒、好逸惡勞等原因致貧的農戶;
(7)在縣城或集鎮有店面等非自身居住性用房的農戶。
貧困戶申報簡化流程:
農戶戶主申請(書面)——入戶調查(身份證、戶口本、計劃生育證、低保證、一折通、殘疾證)——村級評議、公示——鄉鎮稽核評議、公示——鄉鎮錄入系統——報縣上審批。
符合以下條件的農戶不得列為貧困戶:
2.家庭有私家車、大型農用車、工程機械的貧困戶;
3.家中有任村三委會成員的貧困戶(系統內需要保留的村黨員幹部,原則上由縣扶貧局核實備案);
4.家庭成員中由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由財政部門統發工資,或在國營大中型企業工作、收入比較穩定的貧困戶;
5.家庭成員有擔任私營企業及各類專業合作社負責人的,長期從事各類工程承包、包發等盈利性活動的,長期僱用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貧困戶;
6.家中長期無人,無法提供其實際居住證明的,或長期在外打工,人戶分離的貧困戶;
7.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的、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貧困戶;
8.因賭博、吸毒、打架鬥毆、尋釁滋事、長期從事邪教活動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理且拒不改正的貧困戶;
9.對舉報或質疑不能作出解釋的貧困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