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法律上的作出行政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如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決定,這是一種作為的行政行為,相對人如不服,該公安機關是被申請人;這些工商機關對應該頒佈營業執照的不予頒發,這是工商機關的不作為,相對人對該不作為不服,該工商機關是被申請人。
(2)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共同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這種共同行為是行政機關的共同意思表示,它們都對該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責任。
因此,對共同行為申請複議,由共同作出該共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申請人。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有的組織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可以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職能,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對這類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複議的,該組織即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
(4)委託的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委託特定組織或個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根據受託人所為行為由委託人承擔責任的原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複議時,應由委託的行政機關而非受託人作為被申請人,如治安聯防隊受公安機關的委託為維持某地區的社會治安所作的行為引起行政爭議,即由委託的分安機關作為被申請人。
(5)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申請人不服該機關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複議時,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因為按照職權與職責一致的原則,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也應當承擔該職權所產生的後果。
實踐中行政機關經常因某種原因而被撤銷,如分立、合併等,通常新設立的或接受合併的行政機關為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如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則由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6)派出組織。
派出組織包括派出機關與派出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該派出機關是被申請人;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政府工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法律上的作出行政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如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決定,這是一種作為的行政行為,相對人如不服,該公安機關是被申請人;這些工商機關對應該頒佈營業執照的不予頒發,這是工商機關的不作為,相對人對該不作為不服,該工商機關是被申請人。
(2)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共同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這種共同行為是行政機關的共同意思表示,它們都對該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責任。
因此,對共同行為申請複議,由共同作出該共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申請人。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有的組織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可以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職能,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對這類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複議的,該組織即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
(4)委託的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委託特定組織或個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根據受託人所為行為由委託人承擔責任的原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複議時,應由委託的行政機關而非受託人作為被申請人,如治安聯防隊受公安機關的委託為維持某地區的社會治安所作的行為引起行政爭議,即由委託的分安機關作為被申請人。
(5)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申請人不服該機關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複議時,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因為按照職權與職責一致的原則,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也應當承擔該職權所產生的後果。
實踐中行政機關經常因某種原因而被撤銷,如分立、合併等,通常新設立的或接受合併的行政機關為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如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則由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6)派出組織。
派出組織包括派出機關與派出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該派出機關是被申請人;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政府工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