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級團組織要有專人負責團費的收交管理工作。凡是配有專職團幹部的單位,團費由專職團幹部負責,組織委員協助管理;沒有專職團幹部的單位,團費由組織委員負責,也可由財務部門代管。 (2)團的基層組織應該教育團員主動地按照規定交納團費。團的基層組織必須定期向團員徵收團費。對於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團費的團員,應當按照團章規定進行教育和適當的處理。 (3)團支部要建立團費收交登記簿,對團員交納團費的情況,要按月(農村按季)逐個進行登記。 (4)留用團費的單位,要建立團費收交留用明細賬(採用財務明細賬本)。記賬時,應按需要劃分科目,分別入賬。一般可分為收入、上交、支出、銀行(財務)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不留用團費的單位。只設收入、上交兩個科目。 (5)基層團組織在收到下級團組織上交的團費時,必須開寫收據,收據一式三聯。一聯存根,一聯由收款單位作為憑證記賬,另一聯由交款單位存查。 (6)基層團組織向縣(市)、區、局團委,縣(市)、區、局團委向團地、市委交納團費時,以銀行蓋章的現金收據或委託付款憑證為記賬憑證,上級團組織不再另行開寫收據。 (7)留用團費的單位,團幹部本人不得保管現金,可在就近銀行設立團費存款戶收存團費,或委託本單位財務部門代管。 (8)各級團組織的團費賬目應定期檢查,定期清理(一般為月清、季清、年終結賬)。團費收入、上交、留用的情況,要定期向團員大會或團員代表大會報告或公佈。
(1)各級團組織要有專人負責團費的收交管理工作。凡是配有專職團幹部的單位,團費由專職團幹部負責,組織委員協助管理;沒有專職團幹部的單位,團費由組織委員負責,也可由財務部門代管。 (2)團的基層組織應該教育團員主動地按照規定交納團費。團的基層組織必須定期向團員徵收團費。對於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團費的團員,應當按照團章規定進行教育和適當的處理。 (3)團支部要建立團費收交登記簿,對團員交納團費的情況,要按月(農村按季)逐個進行登記。 (4)留用團費的單位,要建立團費收交留用明細賬(採用財務明細賬本)。記賬時,應按需要劃分科目,分別入賬。一般可分為收入、上交、支出、銀行(財務)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不留用團費的單位。只設收入、上交兩個科目。 (5)基層團組織在收到下級團組織上交的團費時,必須開寫收據,收據一式三聯。一聯存根,一聯由收款單位作為憑證記賬,另一聯由交款單位存查。 (6)基層團組織向縣(市)、區、局團委,縣(市)、區、局團委向團地、市委交納團費時,以銀行蓋章的現金收據或委託付款憑證為記賬憑證,上級團組織不再另行開寫收據。 (7)留用團費的單位,團幹部本人不得保管現金,可在就近銀行設立團費存款戶收存團費,或委託本單位財務部門代管。 (8)各級團組織的團費賬目應定期檢查,定期清理(一般為月清、季清、年終結賬)。團費收入、上交、留用的情況,要定期向團員大會或團員代表大會報告或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