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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255976288107

    符合《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一級傷殘:

    1、極重度智慧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

    2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707 }imal/L(8 mg/dL)。

    擴充套件資料

    傷病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治癒或傷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停工留薪期滿或傷情造成殘疾並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一)職工申請進行傷病勞動能力鑑定,須由傷病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向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工傷職工符合鑑定條件直接向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提出申請的,由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通知用人單位為其履行申報手續。

    (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須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通知書;

    2、傷病職工身份證(影印件)、照片;

    3、傷病職工完整連續的原始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等材料;

    4、《工傷職業病鑑定申請書》或《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

    5、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還需提供被鑑定人與職工之間直系親屬的有效證明;

    6、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實踐中,勞動者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還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作出鑑定才行,而有的情況下可能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那麼此時在獲得的賠償方面肯定就是相對較少的了。當然,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當事人也是需要提供一定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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