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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婚姻法律師姜威

    一、離婚的方式,婚姻法規定,離婚有兩個方式,第一個方式就是題主所說的自願離婚,法律上稱為協議離婚,辦理協議離婚需要滿足3個條件:

    1、雙方要有結婚證。有結婚證才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屬於事實婚姻的,只能選擇起訴離婚,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的。而沒有結婚證,又不屬於同居關係的,屬於同居關係,不具有婚姻關係,也就與離婚沒有關係了。

    2、雙方本人親自去民政局辦理,也就是說辦理協議離婚,雙方必須當場辦理,不能讓他人代替。如果委託了律師或親戚朋友,本人還是要去的,律師也不能代替本人去的。

    3、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必備的法律文書,離婚協議書中對於子女、財產、債務、離婚補償、離婚賠償等問題,要作出明確的約定,比如對於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的承擔、探望權的行使,都要作出細緻的約定,不要籠統的約定,否則,離婚後可能會產生更多的問題。

    二、如果男方同意協議離婚,甚至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但是,男方就是不願意去民政局辦理手續,女方該怎麼辦?

    遇到上述的情況,女方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了。根據第一項,協議離婚是雙方本人必須親自到場的,一方不到場,是沒辦法辦理協議離婚的,不能領到離婚證的。所以,根據婚姻法規定,只能採取第二個離婚方式:起訴離婚。女方帶著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離婚起訴狀,感情破裂證據,財產債務證據等,就可以去法院立案,然後法院排期、開庭、判決。

    如果雙方協商過程中,簽訂了離婚協議書,最終沒有去協議離婚,雖然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還沒生效,但是也能證明雙方的感情的確出現裂痕了,這個證據還是比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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