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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852944140293

    1、通俗的說法就是:欠條既然沒有寫明還款日期,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償還,但要給借款人必要準備時間,保證期間從出借人要求償還時開始計算6個月。在這個期限內可以起訴欠款人,過期則不受保護。

    2、這個概念出自《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4、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12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12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5、如還有保證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6、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拓展資料:

    1、2013年1月,戴某和應某一起找到馬某,希望馬某借款20萬元救急。馬某自己經營一家小廠,手頭上有現金存著,便爽快地答應了,並將20萬元現金直接交給戴某。

    2、借條上寫明,戴某向馬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截止到2014年2月還款。應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籤了字。然而借款到期後,戴某由於經營企業失敗已不知去向,企業也被法院查封。馬某想起當時應某是作為擔保人簽字的,於是轉而嚮應某追討借款。今年9月,馬某向餘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應某承擔擔保責任,歸還借款20萬元,賠償損失1.5萬元。

    3、近日,法院判決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本案中,馬某和應某之間的擔保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那麼馬某有權自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應某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截止到2014年8月。但馬某是9月才起訴的,且未能提供在保證期間內要求應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證據,因此應某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5、因此,法院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http://news.163.com/14/1224/11/AE7RCPHA00014A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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