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井道頂部空間,當對重完全壓實在緩衝器上時,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轎廂導軌長度應能提供≥ 0.1+0.035V 2 (m) 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2) 井道頂部最底部件與轎頂站人空間底平面的垂直距離≥ 1.0+0.035 V 2 (m) 。
(3) 井道頂部最底部件與固定在轎廂頂上的裝置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距離≥ 0.3+0.035V 2 (m)
井道頂部最底部件與導靴或滾輪,鋼絲繩附件和垂直滑動門的橫樑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的距離≥ 0.1+0.035V 2 (m)
同時,轎廂上方應有一個足夠的空間,能放進一個不小於 0.5 米× 0.6 米× 0.8 米的距形體。
2. 當轎廂完全壓實在緩衝器上時,應同時滿足:
(1) 對重軌導長度應能提供一個≥ 0.1+0.035V 2 (m) 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當電梯減速度能被監控時,這個數值可以減小:
V < 4m/s 時,可減少原數值的 1/2
V > 4m/s 時,可減少原數值的 2/3
無論哪種情況, 0.035V 2 的值,均不得小於 0.25 米。
(2) 底坑內應有能放進一個不小於 0.5 米× 0.6 米× 1.0 米的距形體。
(3) 底坑的底部與轎廂最低部分間的淨空距離應不小於 0.5 米。該底部與導靴或滾輪、安全鉗楔塊、護腳板或垂直滑動門的部件間的淨距離不超過 0.1 米。
1. 井道頂部空間,當對重完全壓實在緩衝器上時,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轎廂導軌長度應能提供≥ 0.1+0.035V 2 (m) 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2) 井道頂部最底部件與轎頂站人空間底平面的垂直距離≥ 1.0+0.035 V 2 (m) 。
(3) 井道頂部最底部件與固定在轎廂頂上的裝置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距離≥ 0.3+0.035V 2 (m)
井道頂部最底部件與導靴或滾輪,鋼絲繩附件和垂直滑動門的橫樑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的距離≥ 0.1+0.035V 2 (m)
同時,轎廂上方應有一個足夠的空間,能放進一個不小於 0.5 米× 0.6 米× 0.8 米的距形體。
2. 當轎廂完全壓實在緩衝器上時,應同時滿足:
(1) 對重軌導長度應能提供一個≥ 0.1+0.035V 2 (m) 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當電梯減速度能被監控時,這個數值可以減小:
V < 4m/s 時,可減少原數值的 1/2
V > 4m/s 時,可減少原數值的 2/3
無論哪種情況, 0.035V 2 的值,均不得小於 0.25 米。
(2) 底坑內應有能放進一個不小於 0.5 米× 0.6 米× 1.0 米的距形體。
(3) 底坑的底部與轎廂最低部分間的淨空距離應不小於 0.5 米。該底部與導靴或滾輪、安全鉗楔塊、護腳板或垂直滑動門的部件間的淨距離不超過 0.1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