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牌照如果規定了行駛區域的,不得超出行駛區域行使。未確定行駛區域的,可以出市行駛,但是注意在臨時牌照到期前回來辦理上牌手續。 一、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二、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於第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於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於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於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製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核心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三、對具有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臨時牌照如果規定了行駛區域的,不得超出行駛區域行使。未確定行駛區域的,可以出市行駛,但是注意在臨時牌照到期前回來辦理上牌手續。 一、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二、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於第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於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於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於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製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核心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三、對具有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