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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託運人首先享有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將貨物安全運至卸貨港並交給收貨人的權利;其次則是在承運人違約時向其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除此之外,託運人還具有以下兩項權利。   1.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的權利   《海商法》第72條第1款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後,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因此,貨物由承運人裝船後,託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已裝船提單;如果貨物已由承運人接收,但尚未裝船,託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收貨待運提單。但是如果託運人沒有請求,承運人可不予簽發提單。相應地,承運人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但以託運人的要求為前提。   當然,如果承運人與託運人約定簽發海運單等提單以外的其他運輸單證,則託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這種運輸單證。   2.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卸貨港或者收貨人的權利   《合同法》第308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中止運輸或者返還貨物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變更卸貨港或者收貨人屬於合同的變更。由於在《合同法》中,託運人僅限於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因此《海商法》第42條規定的第二種託運人不具有上述權利。 義務: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託運人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以下一些:  1向承運人支付運輸費用。  2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將貨物交給承運人。  託運的貨物必須與貨物運單記載的品名、重量和體積相符。計劃運輸貨物,託運人還必須提出裝運計劃。  3按規定對託運物包裝。  對於要包裝的貨物,有統一標準的,要按統一標準包裝;沒有統一標準的,要按貨物的性質,在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並須附有必要的包裝儲運指示標誌。  4對於需要保險的貨物,託運人應當投保。  5對於危險和需要特別照料的貨物,託運人要履行特別義務。  對於易燃、易爆、腐蝕、毒害、放射性等危險品,對於在運輸過程中容易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貨物,託運人必須按照運輸危險品的有關規定辦理。由於託運人故意隱瞞、沒有如實說明危險品的性質或其他行為,使承運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的,託運人應負責賠償。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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