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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基層林業

    山場70年代劃給林場造林,現砍完後不在造林,山場還要得回來嗎?這類情況很多,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70年代還是大集體,當時生產力很落後,山場管理很粗放,造成很多山場的荒蕪和閒置,利用率不高,再加之當時大辦集體企業政策的號召,很多集體的山場無償劃撥給集體或者國家,興建了集體或國有林場,導致問題所描述的現狀。那麼,農民朋友該怎麼辦?山場能退回分給農戶麼?

    國有林場保持穩定

    國有林場組建較早,大部分在五六十年代,七十的較少,但不排除擴大規模補充劃撥的情況。這類林場是當時特定歷史時期形成的產物,擁有大量職工,一般都在數百人規模,山場實行集約化經營,效益還是不錯的,這也是當時興建大型國有林場的目的之一,就是探索林業集約化經營的方式方法,起示範引導的作用。

    國有林場目前已經基本完成改制,其經營山場大部分劃為公益林,以生態保護為主,生產經營為輔,保留人員納入事業序列,實現財政供給。因此這類國有林場的山場將保持穩定,不會再改變其用途,退回給村組了。

    鄉村集體林場

    對於鄉村集體所有的林場,始於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有明確規定,要求承包到戶的山場面積不得少於集體總面積的90%。同時對鄉村所有的集體林場也有要求:辦場合同齊全的按合同約定確權,同時完善分配製度;辦場沒有合同但經營正常未造成荒蕪的,補充相關手續予以確權登記,同時完善分配製度,其中農戶要求歸還意願強烈的,經營一個輪伐期後退回農戶;既無合同,又不開展經營活動,導致山場荒蕪的,退回農戶。

    政策介紹至此,相信您基本有了答案。您可以針對上述政策,檢視原合同或協議,如果有合同或協議,而且年限也未到,山場荒蕪也是要回山場的理由,如果沒有合同協議,那要回的理由更加充足。

    總之現在是法治社會,任何事都要依法行事,如果合同完備。且經營管理很好,還是耐心等待經營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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